近日,市財政局會同市醫療保障局制定出臺《關于調整職工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政策的通知》,對職工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政策進行調整。
職工大病保險籌資標準提高到60元/人年,分別從統籌基金、個人醫療賬戶中每人每年提取48元、12元。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籌資標準提高到70元/人年,從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
除保險籌資標準調整外
報銷比例同步也作了調整:
今年的大病保險保持2018年的1.4萬元(困難人員0.7萬元)起付線不變,實行分段按比例報銷,起付線至10萬元(含),報銷60%;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含),報銷70%;20萬元以上,報銷80%。困難人員以上報銷比例對應提高10個百分點。
參保人員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發生的符合《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報銷后,除自費費用以外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的部分,由大病保險給予保障。
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是指在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中,屬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并按照政策規定應由個人部分支付的費用。包括基本醫療保險按比例報銷后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乙類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由個人先自付的費用;職工醫保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超過年度最高報銷限額的政策范圍內費用;超過年度最高報銷限額的政策范圍內費用;醫療保險報銷起付線以下的費用。
自費費用是指在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按照有關規定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而全部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以外的藥品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的診療服務項目費用;特殊醫用材料超過年度限額、住院床位費超過規定標準的費用;醫療保險不予報銷期間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