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宜賓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宜賓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宜賓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醫療救助制度(以下簡稱醫療救助),做好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風險,筑牢民生保障底線,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川辦規〔2022〕6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共同富裕方向,堅持應保盡保、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推動民生改善更可持續。聚焦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簡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實事求是確定困難群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同時避免過度保障。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我市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具備多種救助身份的人員,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享受醫療救助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第二章 救助對象認定
第四條統一救助對象類別。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醫療救助對象包含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以下簡稱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以及不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6類對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按上述救助對象類別給予相應救助。
第五條由民政部門認定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由鄉村振興部門認定防止返貧監測對象。
第三章 資助參保政策
第六條 確保困難群眾應保盡保。困難群眾依法參加基本醫保,按規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權益。對已實現穩定就業的困難群眾,引導其依法依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我市當年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最低檔次繳費標準),按以下標準在醫療救助基金中給予分類資助:
(一)對特困人員、孤兒給予全額資助;
(二)對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給予75%定額資助;
(三)對已穩定脫貧人口,執行資助參保漸退政策。對其參加2022年、2023年、2024年城鄉居民基本醫保費用,按75%、50%、25%進行資助;2025年按標準退出,不再享受資助參保政策。
第七條各縣(區)政府要落實參保主體責任,重點做好困難群眾、新增救助對象等特殊人員的參保動員工作,適應人口流動和參保需求變化,靈活調整救助對象參保繳費方式,確保其及時參保、應保盡保。
第四章 醫療救助保障范圍
第八條 明確救助費用保障范圍。嚴格執行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應符合基本醫保支付范圍規定。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
第九條救助對象發生的符合救助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支付后的個人自付費用,超過醫療救助基金起付標準的部分按比例給予救助,一個自然年度不超過救助限額。
第十條合理確定基本救助水平。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按規定給予救助,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根據實際給予一定救助。按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況,分類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
(一)門診慢性病、門診重特大疾病(以下簡稱門診慢特病)和住院救助。統籌門診慢特病和住院救助保障,門診慢特病和住院醫療費用合并計算起付標準,共用年度救助限額。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不設救助起付標準,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起付標準分別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0%、25%確定。對1個自然年度內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支付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主要包括住院、門診慢特病、單行支付藥品和高值藥品等產生的醫療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3.5萬元內按比例進行救助。其中,特困人員、孤兒按100%,低保對象按70%,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按65%,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50%進行救助。
(二)其他門診救助。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低保邊緣家庭、因病致貧重病患者不設門診救助起付標準,對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門診醫療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1000元內進行救助。其中,特困人員、孤兒按100%,低保對象按70%,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按65%,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50%進行救助。
(三)傾斜救助。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年度累計自付費用仍超過我市防止返貧監測收入標準的部分,給予傾斜救助。救助比例為50%,傾斜救助年度限額為2萬元。
第五章 醫療救助服務與管理
第十一條促進三重制度互補銜接。完善統一的基本醫保制度,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嚴格執行基本醫保支付范圍和標準,實施公平適度保障。鞏固大病保險減負功能,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統一執行起付線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的傾斜支付政策。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后救助”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貧返貧風險。
第十二條落實綜合保障政策。醫療保障、民政、鄉村振興等醫療救助協同部門要穩妥推動規范、高效、安全的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機制,全面對接社會救助經辦服務,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申請受理、分辦轉辦及結果反饋。強化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綜合性保障措施,精準實施分層分類幫扶。綜合救助水平要根據困難群眾家庭經濟狀況、個人實際費用負擔情況合理確定。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不斷壯大慈善救助,鼓勵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培育實施品牌救助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指導慈善組織依法開展大病救助募捐活動,推動供需精準對接。
第十三條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實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依托四川省醫療保障信息平臺、農村低收入人口監測平臺和民政社會救助信息平臺,加強信息共享,做好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雙預警風險監測,對基本醫保參保對象實施動態監測,做到主動發現、精準救助。各縣(區)醫療保障部門將基本醫保參保對象中,個人年度累計自付醫療費用超過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人員信息,定期推送至同級民政、鄉村振興部門。各縣(區)民政、鄉村振興部門做好監測工作,將符合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確定為相應救助對象,并及時反饋至同級醫療保障部門做好標識,按規定落實醫療保障待遇。全面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暢通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醫療救助申請渠道,民政、鄉村振興部門要及時開展認定工作,動態調整認定信息,增強救助時效性。已認定為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的,直接獲得醫療救助。
第十四條高效規范經辦服務。簡化申請、審核、救助金給付流程,對已經認定的6類對象,實現統籌區內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一單制”結算。做好救助信息共享互認和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經辦服務。推動三重制度服務融合,依托四川省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加強數據歸口管理。完善定點醫藥機構醫療救助服務內容,做好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費用結算。
第十五條救助對象原則上應當在市域內縣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確需到三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含市內和異地)就醫應當完善轉診轉院手續。針對經基層首診轉診至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結算等服務,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執行本市救助標準。除危急重癥外,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第十六條2023年全面實現醫療救助市級統籌。具體的醫療救助資金配套和管理辦法由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未在定點醫療機構“一單制”聯網結算的醫療救助費用,應通過“陽光審批平臺”和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發放。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加強救助對象就醫行為引導,嚴控不合理醫療費用支出。強化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管控主體責任,做好醫療保障費用監控、稽查審核,保持打擊欺詐騙保高壓態勢,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十九條醫療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民政、鄉村振興等相關部門開展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檢查,民政、鄉村振興部門要對救助對象經濟狀況等情況進行重點核查。醫療保障部門和經辦機構應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醫療救助工作人員在開展醫療救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基金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二條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機制。將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加強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標,納入醫療救助工作績效評價。加強醫療救助基金預算管理,落實縣(區)政府對醫療救助的投入保障責任。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第二十三條強化部門協同。建立健全部門協同機制,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醫療保障部門要統籌推進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民政部門要做好相關救助對象認定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和相關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發展,統籌做好其他社會救助。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做好資金支持。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范診療路徑,促進分級診療。稅務部門要做好基本醫保保費征繳相關工作。銀保監部門要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監測和信息共享。工會要完善困難職工幫扶體系,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
第二十四條夯實基層基礎。加強基層醫療保障隊伍建設,統籌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需求和事業發展需要,充實經辦、服務、監管等人員配置,做好相應保障。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經辦服務,鼓勵商業保險機構、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參與醫療救助經辦服務。大力推動醫療救助經辦服務下沉,重點提升信息化和經辦服務水平。加強醫療救助政策和業務能力培訓,努力打造綜合素質高、工作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基層醫保隊伍。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可根據國家和省上部署、醫療救助資金支付能力、醫學技術發展等情況,對醫療救助相關政策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六條此前有關政策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相關政策自2022年9月1日起執行。
二、宜賓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按規定給予救助,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根據實際給予一定救助。按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況,分類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
(一)門診慢性病、門診重特大疾病(以下簡稱門診慢特病)和住院救助。統籌門診慢特病和住院救助保障,門診慢特病和住院醫療費用合并計算起付標準,共用年度救助限額。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不設救助起付標準,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起付標準分別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0%、25%確定。對1個自然年度內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支付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主要包括住院、門診慢特病、單行支付藥品和高值藥品等產生的醫療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3.5萬元內按比例進行救助。其中,特困人員、孤兒按100%,低保對象按70%,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按65%,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50%進行救助。
(二)其他門診救助。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低保邊緣家庭、因病致貧重病患者不設門診救助起付標準,對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門診醫療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1000元內進行救助。其中,特困人員、孤兒按100%,低保對象按70%,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按65%,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50%進行救助。
(三)傾斜救助。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年度累計自付費用仍超過我市防止返貧監測收入標準的部分,給予傾斜救助。救助比例為50%,傾斜救助年度限額為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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