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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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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攀枝花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攀枝花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攀枝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決策部署,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川辦規〔2022〕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強化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機制。將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加強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標,納入醫療救助工作績效評價。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共同富裕,堅持應保盡保,堅持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制度保障作用,實事求是確定困難群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同時避免過度保障。

第三條 推進醫療救助市級統籌工作,提高救助資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惠及困難群眾。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醫療救助托底,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慈善救助、醫療互助共同發展的醫療保障制度體系,織密織牢多層次醫療保障網。

第二章 救助對象類別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的下列人員:

(一)特困人員;

(二)孤兒;

(三)低保對象;

(四)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五)納入防止返貧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以下簡稱防止返貧監測對象);

(六)不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按上述救助對象類別歸類后給予相應救助。

第三章 資助參保

第五條 困難群眾依法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按規定享有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權益。引導已實現穩定就業的困難群眾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六條 全面落實居民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全額資助特困人員、孤兒參加居民醫保;按個人繳費標準的75%資助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參加居民醫保。

第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要重點做好困難群眾的參保動員工作,適應人口流動和參保需求變化,靈活調整救助對象參保繳費方式,確保其及時參保、應保盡保。

第四章 大病保險傾斜支付

第八條 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鞏固大病保險減負功能,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嚴格執行基本醫保支付范圍和標準。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統一執行起付線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的傾斜支付政策。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貧返貧風險。

第五章 醫療救助

第九條 特困人員、孤兒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給予全額救助。

第十條 低保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按70%的比例救助,一個自然年度救助封頂線為800元。

第十一條 統籌門診慢性病、門診重特大疾病(以下簡稱門診慢特病)和住院救助保障。住院和門診慢特病等醫療費用合并計算醫療救助起付標準,并共用年度救助限額。

第十二條 醫療救助對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和門診慢特病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報銷后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按以下標準救助:

(一)起付標準: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不設起付線;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為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為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為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

(二)救助比例:特困人員、孤兒給予全額救助;低保對象按70%的比例救助;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按65%的比例救助;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50%的比例救助。

(三)救助封頂線:特困人員、孤兒不設救助封頂線。其他救助對象一個自然年度封頂線為7萬元。

第十三條 建立傾斜救助制度。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醫療救助對象,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綜合保障后,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內費用年度累計超過本市防止返貧監測收入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按照50%的比例給予傾斜救助,一個自然年度封頂線2萬元。

第十四條 困難群眾具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待遇就高原則給予救助,避免重復救助。

第六章 就醫管理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應符合基本醫保支付范圍規定。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除國家另有明確規定外,各縣(區)不得自行制定或采用變通的方式擅自擴大醫療救助費用保障范圍。

第十六條 進一步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能力建設,落實分級診療制度,加強對救助對象就醫行為的引導,嚴控不合理費用支出。推行基層首診,規范轉診,促進合理就醫。對經基層首診轉診至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住院押金。

第十七條 做好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服務,執行戶籍地救助標準。未按規定轉診的醫療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保障范圍。

第七章 建立防止返貧長效機制

第十八條 醫保、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協同推進醫療救助工作,要按照“及時、全面、準確”的原則,進一步加強部門間數據信息共享,建立主動發現機制,實施精準救助。醫保部門將基本醫保參保對象中個人年度累計自付醫療費用超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人員信息,定期推送至民政、鄉村振興部門。民政、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監測工作,將符合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確定為相應救助對象,并及時反饋至醫保部門,按規定落實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九條 民政、鄉村振興部門要及時開展新增醫療救助對象認定工作,暢通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醫療救助對象申請渠道,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動態調整認定信息,不斷提高救助的精準性與時效性。經認定的對象,以認定時間為節點,按照認定類別和對應救助標準,對其年度內個人自付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追溯救助。

第八章 建立健全綜合保障機制

第二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是本轄區救助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落實國家、省、市有關醫療救助政策,提供必要的組織條件和資金保證,確保醫療救助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部門協同機制,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醫保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改革、管理工作,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民政部門負責做好有關救助對象認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和有關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發展。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落實資金保障工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強化醫療機構行業管理,規范診療路徑,促進分級診療。稅務部門負責做好基本醫保保費征繳有關工作。銀保監部門負責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鄉村振興部門負責做好防止返貧監測標準制定、對象身份認定、信息共享工作。工會負責完善困難職工幫扶體系,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

第二十二條 醫保、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申請受理、分辦轉辦及結果反饋。強化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綜合性保障措施,精準實施分層分類幫扶。根據困難群眾家庭經濟狀況、個人實際費用負擔情況,合理確定綜合救助水平。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不斷壯大慈善救助,鼓勵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培育實施品牌救助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指導慈善組織依法開展大病救助募捐活動,推動供需精準對接。

第二十三條 醫保部門要統籌開展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監督檢查,健全完善基金監管機制,保持打擊欺詐騙保高壓態勢,對開展醫療救助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重點監控,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九章 規范經辦服務

第二十四條 醫保經辦機構要持續提升醫療救助經辦服務水平,做好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一單制”結算。細化完善救助服務事項清單,執行全省統一的醫療救助經辦規程,做好救助信息共享互認和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經辦服務。

第二十五條 依托四川省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加強數據歸口管理。完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救助服務內容,做好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費用結算。

第二十六條 加強救助對象就醫行為引導,嚴控不合理醫療費用支出。強化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管控主體責任,做好醫療保障費用監控、稽查審核。

第二十七條 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住院治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實行“一單制”聯網結算后,與醫保經辦機構清算。救助對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救助對象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二十八條 加強基層醫療保障隊伍建設,統籌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需求和事業發展需要,充實經辦、服務、監管等人員配置,做好相應保障,夯實基層基礎。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經辦服務,鼓勵商業保險機構、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參與醫療救助經辦服務。大力推動醫療救助經辦服務下沉,重點提升信息化和經辦服務水平。加強醫療救助政策和業務能力培訓,努力打造綜合素質高、工作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基層醫保隊伍。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中,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醫療救助所需資金從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條 參加本市普惠型商業健康保險的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和門診慢特病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普惠型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順序進行報銷救助。

第三十一條 市醫保局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和工作安排以及我市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情況和支撐能力,適時調整醫療救助比例、限額等標準。

第三十二條 醫療救助市級統籌管理規定由市醫保局商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攀辦發〔2021〕111號)同時廢止。

二、攀枝花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醫療救助對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和門診慢特病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報銷后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按以下標準救助:

(一)起付標準: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不設起付線;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為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為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為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

(二)救助比例:特困人員、孤兒給予全額救助;低保對象按70%的比例救助;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按65%的比例救助;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50%的比例救助。

(三)救助封頂線:特困人員、孤兒不設救助封頂線。其他救助對象一個自然年度封頂線為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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