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潮州職工醫保的報銷比例是明顯高于潮州城鎮醫保的報銷比例,一般來說,潮州職工醫保報銷比例大約是70%只80%,潮州城鎮居民醫保報銷比例大約為50%。潮州職工醫保報銷比例大約比城鎮醫保報銷比例高20%左右。這是因為職工醫保的繳費額度以及構成要比居民醫保多的多,職工醫保的繳費額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且單位承擔較大部分,個人承擔較小部分。2019年潮州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比例是多少?能報銷多少錢?本文將為你介紹關于潮州職工醫療保險報銷的相關知識。
為完善統籌城鄉的多層次醫療保險體系,提升醫療保障水平,減輕參保人員的高額醫療費用負擔,根據《潮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潮州市醫療保險引入市場機制開展大病保險工作方案的通知》(潮府辦〔2012〕90號)等文件精神以及第三輪潮州市城鄉居民和職工大病保險及補充醫療保險公開招標結果,現就2019至2021年度城鄉居民和職工大病保險及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統稱“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圍
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及隨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新生兒),均納入大病保險保障范圍。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為職工大病保險被保險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為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被保險人;市直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經批準納入公務員醫療補助范圍人員為補充醫療保險被保險人。
參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新生兒母親符合享受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職工大病保險或者補充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新生兒出生當年度隨其母親享受相應的大病保險(包括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免交大病保險(包括補充醫療保險)費。
二、承保機構和承保期限
(一)承保潮州市城鄉居民和職工大病保險及補充醫療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以下簡稱“承保機構”)。
(二)承保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出院(包括2018年12月31日24時前入院、2019年1月1日0時后出院)的被保險人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和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被保險人發生的門診特定病種醫療費用,根據被保險人投保險種由承保機構按規定標準進行賠付。
三、保費標準及資金來源
(一)保費標準。城鄉居民大病保險:2019年度4.49元/人?月、2020年度4.94元/人?月、2021年度5.43元/人?月; 職工大病保險:2019年度10.83元/人?月、2020年度11.91元/人?月、2021年度13.10元/人?月; 補充醫療保險:2019年度31.90元/人?月、2020年度35.09元/人?月、2021年度38.60元/人?月。
(二)資金來源。城鄉居民和職工大病保險保險費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市直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經批準納入市直公務員醫療補助范圍人員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市財政支付。
鼓勵市直非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各縣(區)機關事業單位和本市其他參加職工綜合醫療保險的單位為其全體職工(含退休人員)投保補充醫療保險,所需保費根據投保單位經費來源渠道分別由用人單位或同級財政支付。
四、保障水平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部分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待遇后,個人自付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費用(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支付限額內應由個人支付的住院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的住院費用和門診特定病種醫療費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支付限額內應由個人支付的門診特定病種醫療費用,以下簡稱“自付費用”),由承保機構按以下標準賠付:
(一)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被保險人,自付費用年度累計未超過1萬元部分由個人負擔,自付費用年度累計超過1萬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賠付,年度累計賠付限額為 30 萬元。
參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在出生3個月內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新生兒,其出生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前住院治療所發生的醫藥費用(不含已隨其母親享受過醫療保險待遇的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基礎上,其符合規定的自付費用按上述標準賠付。
(二)職工大病保險被保險人,自付費用年度累計未超過1萬元部分由個人負擔,自付費用年度累計超過1萬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賠付,年度累計賠付限額為60 萬元。
(三)補充醫療保險被保險人,自付費用由承保機構按98%的比例賠付(已包含職工大病保險待遇在內),年度累計賠付限額為60 萬元。
(四)對按照《潮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和職工大病保險制度的通知》(潮府辦〔2016〕54號)、《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潮州市關于困難群體醫療保障救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潮府〔2017〕38號)的規定,納入我市困難群體保障范圍的被保險人,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自付費用年度累計超過2千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賠付,職工大病保險自付費用年度累計超過2千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賠付,不設年度累計賠付限額。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困難群體提高醫保待遇支付納入大病保險支付范圍,醫保基金不再單列支付。
五、理賠程序
符合享受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被保險人按以下程序辦理理賠:
(一)在本地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被保險人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剩余部分由屬地社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并支付。已墊付的大病保險補充醫療費用由屬地社保經辦機構與承保機構進行結算。
(二)在異地聯網直接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被保險人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剩余部分由市社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并支付。已墊付的大病保險補充醫療費用由市社保經辦機構與承保機構進行結算。
(三)零星報銷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用,由被保險人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剩余部分由屬地社保經辦機構先行支付,再與承保機構進行結算。
(四)因特殊原因未在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的醫療費用,應到承保機構設置在市、縣(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或鄉鎮的服務點申請理賠,并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1. 理賠申請書;
2. 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的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結算表(單);
3. 被保險人身份證復印件;
4. 醫療費用收據(發票)和診斷證明書;
5. 被保險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活期存款存折或銀行卡)賬號復印件;
6. 委托理賠的應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填寫委托書。
六、人員配置
為提高醫保經辦服務水平,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新一輪大病保險承保機構繼續在全市配備不少于100名工作人員,并對原服務網點和人員配備進行調整。保留市社保經辦機構、潮安區社保經辦機構、饒平縣社保經辦機構、湘橋區社保經辦機構、楓溪區社保經辦機構、意溪鎮、磷溪鎮、古巷鎮、彩塘鎮、龍湖鎮、浮洋鎮、文祠鎮、新豐鎮、三饒鎮、浮山鎮、錢東鎮、所城鎮、海山鎮等18個服務網點,取消設置在其余鄉鎮的服務網點,人員由承保機構重新調配。調整后鄉鎮服務網點仍配備一名工作人員,其余人員配屬到市級和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理賠和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服務,承擔派駐部分主要定點醫療機構和配合社保經辦機構開展醫療機構巡查、稽核等工作。
七、其他
(一)被保險人轉換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類別的,同時轉換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投保險種,自轉換投保險種次月1日起按新投保險種標準享受保險待遇。在一個年度內,轉換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類別的被保險人的自付費用合并計算,被保險人轉換投保險種前后已賠付的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待遇累加計算,并以新投保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年度累計賠付限額標準為限。
(二)被保險人在同一時段內出現重復投保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享受其投保險種中待遇最高的一種保險待遇。
以上數據依據網絡及各個官方網站公布資料整理,具體政策以最終文件執行情況為準,具體可工作日咨詢潮州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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