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徐州大病救助政策具體如何?想必大家也很想了解吧,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徐州市城鎮職工大病醫療救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醫療保障體系,根據《江蘇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職工必須參加大病醫療救助,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職工不能參加大病醫療救助。
第三條 建立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大病醫療救助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72元。其中參保單位繳納36無,參保人員(含在職職工、退休人員)繳納36元。參加大病醫療救助的當月,按全年標準一次繳清,以后應于每年一月底前一次繳清全年費用。
第四條 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一年內最高支付限額為12萬元。
第五條 參保人員根據參加大病醫療救助的時間,享受不同的大病醫療救助待遇。繳費當年,大病醫療費用由基金支付80%,個人自付20%;每增加一年繳費,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支付比例增加兩個百分點,最高不超過90%。市外轉診及異地就醫,個人自付比例增加10%。
第六條 大病醫療救助基金除上述規定外,按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大病醫療救助的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據實結算。
第八條 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欠繳大病療救助費的,自欠費之日起停止其享受大病醫療救助待遇。中途停止繳納大病醫療救助費后又恢復繳納的,足額補繳欠費后按起始支付比例享受大病醫療救助待遇。
第九條 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自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之日起,大病醫療救助待遇同時中止。
第十條 根據經濟發展和基金運行情況,將適當調整繳費標準及支付比例。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與《徐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及相關配套文件同時施行。
二000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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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市勞動保障部門獲悉,根據城鎮職工醫保有關政策,市醫保中心調整大病醫療救助有關規定,中途參保者等有了新的繳費方式。
最高支付額提高
按照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及人員,必須同時參加大病醫療救助。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每年12萬元調整到18萬元,繳費標準由每人每年72元調整到100元,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含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各繳納50元;沒有參保單位的由參保人員全額繳納。
新辦法中規定,應由參保單位繳納的大病醫療救助費,按原規定執行繳費。應由參保人員繳納的大病醫療救助費,原則上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中一次性代扣代繳,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不足時,從下期賬戶劃入額中抵扣。不建立個人賬戶的困難單位參保人員、協保內退人員等,仍按原規定辦法由單位代扣代繳。一次性繳納過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救助費的退休人員,不再按新繳費標準補繳;未一次性繳納過大病醫療救助費的,則按照新繳費標準執行。
按規定,同一統籌年度,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8萬元。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支付比例: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在職職工、退休人員以及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退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分別按90%、92%、93%的比例支付;10萬元以上的醫療費用,在職職工、退休人員以及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退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分別按95%、97%、98%的比例支付。
中途參保者繳費方式
中途參保者,在參加大病醫療救助的當月,按繳費標準一次繳清剩余月份的大病醫療救助費,以后應于每年一月底前,一次繳清全年費用。參保后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統籌年度累計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及支付比例支付。對于市外轉診轉院者,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支付比例比市內減少5個百分點。
據介紹,2009年10月1日前參保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新繳費標準,按照今年剩余月數補交差額;其后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計算辦法同中途參保人員一樣。2009年10月1日后參保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途參保辦理。對于參保人員一次住院跨年度的,應將該次住院的全部醫療費用分別按入院年度連續結算和出院年度連續計算,以個人支付額較少的結算額確定參保人員個人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