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鶴崗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鶴崗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鶴崗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切實減輕困難群眾和重特大疾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筑牢民生保障底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黑政辦規〔2021〕45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應保盡保、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推動民生改善更可持續;聚焦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促進三重制度保障與慈善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協同發展、有效銜接,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第三條 2023年1月1日起,做實醫療救助市級統籌,實現全市政策制度統一,管理服務一體,基金統收統支。
第二章 醫療救助對象范圍
第四條 救助對象的類別。醫療救助制度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醫療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具體包括:
(一)特困人員;
(二)低保對象;
(三)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四)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五)返貧致貧人口;
(六)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
(七)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對象,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實行救助。重度殘疾參保人員經民政部門、鄉村振興部門認定屬于上述救助對象的,按相應類別實行救助。
第五條 因病致貧風險救助對象每年向民政部門申請1次,自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患者本人發生的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按規定計入醫療救助范圍。
第三章 強化三重制度綜合保障
第六條 困難群眾應保盡保。困難群眾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享有三重制度綜合保障。
第七條 參保資助。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群眾給予分類資助政策。其中:
(一)對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
(二)對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的60%給予定額資助政策。
(三)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過渡期內按照低保對象資助標準,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額資助政策。
資助參保資金從醫療救助資金中解決,由市醫保經辦機構向市財政部門提出撥款申請,市財政部門及時將資助參保所需資金撥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專戶。
第八條 促進三重制度互補銜接。
(一)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嚴格執行基本醫保支付范圍和標準,實施公平適度保障;
(二)增強大病保險減負功能,完善大病保險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和返貧致貧人口的傾斜支付政策,發揮補充保障作用;
(三)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
第四章 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
第九條 聚焦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及時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困難群眾按規定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第十條 救助費用保障范圍。
(一)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
(二)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原則上應符合國家有關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規定。
(三)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
除國家另有明確規定外,各縣(區)不得自行制定或用變通方法擅自擴大醫療救助費用保障范圍。
第十一條 年度醫療救助限額。門診和住院醫療救助共用年度醫療救助限額4萬元。
第十二條 年度救助起付標準。
(一)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返貧致貧人口不設年度救助起付標準;
(二)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準2500元;
(三)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為5000元。
第十三條 門診醫療費用救助比例。
(一)門診普通慢性病。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政策范圍內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負擔部分,年度救助限額內救助比例為:
1.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返貧致貧人口救助比例為70%;
2.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救助比例為50%。
超出門診普通慢性病基本醫療保險年度累計支付限額部分費用,不納入醫療救助待遇保障范圍。
(二)門診特殊疾病(治療)。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符合政策范圍內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負擔部分,救助比例為:
1.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救助比例為100%;
2.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救助比例為75%;
3.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救助比例為50%。
門診慢性病病種按照我市原有醫保政策執行;重特大疾病按照我市醫保政策的門診特殊疾病(治療)范圍執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住院醫療費用救助比例。
(一)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救助比例為100%;
(二)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救助比例為75%;
(三)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救助比例為60%。
第十五條 完善托底救助保障措施。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除外),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超過我市上年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救助比例提高10%。
第五章 規范經辦管理服務
第十六條 統一協議管理,強化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管控主體責任。統一基金監管,做好費用監控、稽查審核,保持打擊欺詐騙保高壓態勢,對開展醫療救助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重點監控,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十七條 簡化申請、審核、救助金給付流程,市域內實行“一站式”服務、“一窗口”受理、“一單制”結算,提高結算便利性。
第十八條 完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救助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按規定做好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費用結算。加強對救助對象就醫行為的引導,推行基層首診,規范轉診,促進合理就醫。經基層首診轉診至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對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按省政府意見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第十九條 做好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結算,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執行我市醫療救助標準;未按規定轉診手續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第二十條 救助對象當年發生的醫療費用計入當年年度救助范圍。救助對象跨年度住院的,醫療費用連續累計計算,享受出院日期當年度救助待遇。
第二十一條 救助對象在救助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出示身份證件和社會保障卡或醫保電子憑證,救助定點醫療機構通過市民政、鄉村振興部門提供的人員信息系統核準救助對象身份后,與救助對象進行醫療費用結算。
結算時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費用、大病保險及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報銷費用后,根據救助對象對應的類別和救助標準進行救助,救助對象只需結清其余個人應承擔部分。
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救助對象應享受的救助金額與醫保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機制。兌現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托底保障政策,并作為加強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標,納入醫療救助工作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部門協同機制,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統籌推進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民政部門要做好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等救助對象認定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和信息實時共享,支持慈善救助發展。財政部門做好資金支持。救助人群所需醫療救助資金由中央,省補助,缺口部分由地方承擔。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救助資金缺口由市級承擔,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返貧致貧人口、納入監測范圍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照事權原則,由屬地認定管理,對增加的救助支出缺口由救助人員所在轄區承擔。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范診療路徑和診療行為,促進分級診療。稅務部門要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相關工作。銀保監部門要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鄉村振興部門主要做好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監測和信息共享。工會要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
第二十四條 夯實基層基礎。加強基層醫療保障隊伍建設,統籌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需求和事業發展需要,充實經辦、服務、監管等人員配置,做好相應保障。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經辦服務,鼓勵商業保險機構、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參與醫療救助經辦服務。加強醫療救助政策和業務能力培訓,努力打造綜合素質高、工作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基層醫保隊伍。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年度救助起付標準由市醫保局按照市統計局公布的數據實時調整,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醫療救助基金支撐能力,由市醫療保障和市財政局提出調整醫療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額等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鶴崗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門診醫療費用救助比例。
(一)門診普通慢性病。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政策范圍內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負擔部分,年度救助限額內救助比例為:
1.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返貧致貧人口救助比例為70%;
2.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救助比例為50%。
超出門診普通慢性病基本醫療保險年度累計支付限額部分費用,不納入醫療救助待遇保障范圍。
(二)門診特殊疾病(治療)。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符合政策范圍內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負擔部分,救助比例為:
1.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救助比例為100%;
2.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救助比例為75%;
3.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救助比例為50%。
門診慢性病病種按照我市原有醫保政策執行;重特大疾病按照我市醫保政策的門診特殊疾病(治療)范圍執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住院醫療費用救助比例。
(一)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救助比例為100%;
(二)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救助比例為75%;
(三)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救助比例為60%。
第十五條 完善托底救助保障措施。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除外),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超過我市上年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救助比例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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