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哈爾濱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哈爾濱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哈爾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黑政辦規〔2021〕45號)、《黑龍江省醫療保障局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建立黑龍江省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實施意見》(黑醫保發〔2021〕37號),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全面做實醫療救助市級統籌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動民生改善更可持續。聚焦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增強大病保險減負功能,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促進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與慈善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協同發展、有效銜接,強化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綜合性保障措施,精準實施分層分類幫扶,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二、醫療救助對象和費用保障范圍
(一)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具體范圍如下:
1.特困人員;
2.低保對象;
3.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4.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5.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
6.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7.市級和市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二)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和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原則上應符合國家有關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規定。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
三、主要任務
(一)確保困難群眾應保盡保
困難群眾依法參加基本醫保,按規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權益。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群眾給予分類資助。以哈爾濱市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個人繳費金額為標準,對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給予全額資助;對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給予60%的定額資助;對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過渡期內給予60%的定額資助。
(二)合理確定救助水平
1.基本救助。對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門診慢性病用藥及門診特殊疾病治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含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報銷后,個人自付費用累計達到年度救助起付標準的,起付標準以上部分按比例給予救助。
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返貧致貧人口不設起付標準;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年度起付標準為3500元;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年度起付標準為8900元。
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給予100%救助;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給予90%救助;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給予80%救助;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給予70%救助。年度每人最高救助限額10萬元。
2.傾斜救助。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內就醫,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超過上年度我市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救助對象,按50%比例對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給予傾斜救助。年度每人最高傾斜救助限額2萬元。
(三)依申請落實綜合保障政策
全面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暢通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醫療救助申請渠道,增強救助時效性。對已認定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返貧致貧人口的,直接獲得醫療救助。因病致貧風險救助對象每年申請1次,自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患者本人發生的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按規定計入醫療救助范圍。
(四)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
實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分類健全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雙預警機制,重點監測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加強對監測人群的動態管理,做到及時預警。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對,協同做好風險研判和處置。市醫療保障部門要根據民政、鄉村振興部門提供的人員身份信息,定期將啟動大病保險的監測對象有關醫療費用信息推送至民政、鄉村振興部門進行返貧致貧風險核實;要依托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定期將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超過1萬元的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信息(包括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戶籍或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有效信息)推送至民政、鄉村振興部門,經民政、鄉村振興部門認定身份后,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救助范圍。
(五)積極引導慈善等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
1.積極發展慈善救助。引導鼓勵各類慈善組織和其他公益類社會組織設計開發針對大病救助領域的慈善產品和慈善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積極培育“互聯網慈善”,整合慈善資源,提供便捷供需對接。規范個人大病求助平臺監管及醫療救助信息發布,推行陽光透明救助。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見病用藥保障機制,整合醫療保障、社會救助、慈善幫扶等資源,實施綜合保障。建立慈善參與激勵機制,落實相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2.鼓勵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支持開展職工醫療互助,規范互聯網平臺互助,加強風險管控,引導醫療互助健康發展。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滿足基本醫療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加強產品創新,在產品定價、賠付條件、保障范圍等方面對困難群眾適當傾斜。
(六)規范經辦管理服務
1.加快推進一體化經辦。市醫療保障部門要出臺全市統一的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規程,細化完善救助服務事項清單,做好救助對象信息共享互認、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經辦服務。推動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服務融合,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依法依規加強數據歸口管理。統一協議管理,強化定點醫藥機構費用管控主體責任。統一基金監管,做好費用監控、稽查審核等工作。對開展醫療救助服務的定點醫藥機構實行重點監控,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推動市域內實行“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一單制”結算,提高結算服務便利性。
2.優化救助申請審核程序。簡化申請、審核、救助金給付流程,探索完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費用直接結算方式。加強部門工作協同,全面對接社會救助經辦服務,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申請受理、分辦轉辦及結果反饋。動員基層干部,依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政策宣傳和救助申請委托代辦等,及時主動幫助困難群眾。
3.提高綜合服務管理水平。加強對救助對象就醫行為的引導,推行基層首診、規范轉診,促進合理就醫。完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救助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按規定做好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費用結算。按照安全有效、經濟適宜、救助基本的原則,引導醫療救助對象和定點醫療機構優先選擇納入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藥品、醫用耗材和診療項目,嚴控不合理費用支出。經基層首診轉診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返貧致貧人口、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結算,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執行戶籍地所在統籌地區救助標準。在異地就醫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四、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強化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機制。各區縣(市)政府要將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加強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標,納入醫療救助工作績效評價。要落實主體責任,細化政策措施,強化監督檢查,做好醫療救助對象的參保動員工作,提升其主動參保意識,確保每年集中繳費期結束前,醫療救助對象及時參保、應保盡保,確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實、群眾得實惠。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各縣(市)政府要組織審計部門對本縣(市)管理的醫療救助基金進行審計,理清醫療救助資金底數,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將審計整改工作相關情況報市醫療保障部門。同時,要按要求將2022年度醫療救助基金結余上繳市級統一管理,以前年度未解決的歷史遺留問題由各縣(市)負責處理解決。
(二)增強部門協同
建立健全部門協同機制,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醫療保障部門要統籌推進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民政部門要做好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等救助對象認定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和相關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發展。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做好資金支持。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范診療路徑和診療行為,促進分級診療。稅務部門要做好基本醫保保費征繳相關工作。金融服務部門要協調和支持中央在哈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監測和信息共享。工會要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受理、審核、公示等工作。
(三)做好基金預算管理
在確保醫療救助基金安全運行基礎上,統籌協調基金預算和政策制定,落實醫療救助投入保障責任。拓寬籌資渠道,動員社會力量,通過慈善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統籌醫療救助基金使用。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
(四)強化基層能力建設
加強基層醫療保障經辦隊伍建設,統籌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需求和服務能力配置,做好相應保障。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經辦服務,大力推動醫療救助經辦服務下沉,重點提升信息化和經辦服務水平。加強醫療救助政策和業務能力培訓,努力打造綜合素質高、工作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基層經辦隊伍。
(五)做實醫療救助市級統籌
自2023年1月1日起,醫療救助實現全市政策制度統一,管理服務一體,基金統收統支。醫療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由市醫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規程由市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印發。
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哈爾濱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一)確保困難群眾應保盡保
困難群眾依法參加基本醫保,按規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權益。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群眾給予分類資助。以哈爾濱市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個人繳費金額為標準,對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給予全額資助;對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給予60%的定額資助;對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過渡期內給予60%的定額資助。
(二)合理確定救助水平
1.基本救助。對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門診慢性病用藥及門診特殊疾病治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含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報銷后,個人自付費用累計達到年度救助起付標準的,起付標準以上部分按比例給予救助。
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返貧致貧人口不設起付標準;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年度起付標準為3500元;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年度起付標準為8900元。
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給予100%救助;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給予90%救助;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給予80%救助;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給予70%救助。年度每人最高救助限額10萬元。
2.傾斜救助。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內就醫,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超過上年度我市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救助對象,按50%比例對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給予傾斜救助。年度每人最高傾斜救助限額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