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雞西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雞西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暫行辦法
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黑政辦規〔2021〕4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共同富裕方向,堅持應保盡保、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推動民生改善更可持續。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促進三重制度綜合保障與慈善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協同發展、有效銜接,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第二條 推進三重制度有效銜接,確保經辦服務更加高效便捷,保障功能更加規范全面。做實醫療救助市級統籌,實現市域內“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一單制”結算。
第三條 促進三重制度互補銜接。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嚴格執行基本醫保支付范圍和標準,實施公平適度保障;增強大病保險減負功能,落實大病保險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和返貧致貧人口的傾斜支付政策,發揮補充保障作用;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后救助”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貧返貧風險。完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醫保幫扶措施,推動實現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第四條 積極引導慈善等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積極發展慈善救助。引導鼓勵各類慈善組織和其他公益類社會組織設計開發針對大病救助領域的慈善產品和慈善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積極培育“互聯網慈善”,整合慈善資源,提供便捷供需對接。規范個人大病求助平臺監管及醫療救助信息發布,推行陽光透明救助。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見病用藥保障機制,整合醫療保障、社會救助、慈善幫扶等資源,實施綜合保障。建立慈善參與激勵機制,落實相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五條 建立健全部門協同機制,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醫療保障部門要統籌推進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醫療保障政策。民政部門要做好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等救助對象認定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條件及相關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發展。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做好資金支持。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范診療路徑和診療行為,促進分級診療。稅務部門要做好基本醫保費用征繳相關工作。銀保監部門要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力度,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監測和信息共享。工會要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工作。
第二章 醫療救助對象范圍和資助標準
第六條 醫療救助應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對縣(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按照救助類別給予相應救助。
(一)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按規定給予救助。
(二)對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根據實際給予一定救助。
第七條 困難群眾依法參加基本醫保,按規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權益。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群眾給予分類資助。
(一)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給予全額資助。
(二)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給予60%的定額資助。
(三)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過渡期內給予60%的定額資助。
(四)適應人口流動和參保需求變化,靈活調整救助對象參保繳費方式,確保其及時參保、應保盡保。
第三章 醫療救助待遇標準
第八條 醫療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原則上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基本醫保支付范圍規定。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
第九條 一個自然年度內,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報銷后,在醫療救助費用保障范圍內,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最高救助限額為3萬元。
第十條 年度醫療救助起付標準
(一)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返貧致貧人口、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不設起付標準。
(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準為全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2022年起付標準全年累計2000元,以后年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三)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為全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2022年起付標準全年累計5000元,以后年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醫療救助的門診和住院待遇標準
(一)門診救助
對醫療救助對象長期患有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符合規定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按以下救助比例執行:
特困人員按100%比例救助;返貧致貧人口、低保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70%比例救助;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按60%比例救助。
慢性病種類按照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門診慢性病范圍執行;重特大疾病按照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門診特殊治療范圍執行。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住院救助
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特困人員按100%比例救助;返貧致貧人口、低保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70%比例救助;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按60%比例救助。
(三)托底保障
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超過我市上年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給予傾斜醫療救助,年度支付限額內在原報銷比例基礎上上浮10%,特困人員除外。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實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重點監測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加強對監測人群的動態管理,做到及時預警。
第十三條 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對,協同做好風險研判和處置。醫療保障部門根據民政、鄉村振興部門提供的人員身份信息,定期將啟動大病保險的監測對象有關醫療費用信息推送至民政、鄉村振興部門進行返貧致貧風險核實;依托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定期將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超過1萬元的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信息推送至民政、鄉村振興部門,經民政、鄉村振興部門認定身份后,將符合條件人員及時納入救助范圍。
第十四條 全面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暢通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醫療救助申請渠道,增強救助時效性。因病致貧風險救助對象每年申請1次,自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患者本人發生的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按規定計入醫療救助范圍。已認定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返貧致貧人口的,直接獲得醫療救助。
第十五條 加強對醫療救助對象就醫行為的引導,推行基層首診,規范轉診,促進合理就醫。完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救助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按規定做好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費用結算。按照“安全有效、經濟適宜、救助基本”原則,引導醫療救助對象和定點醫療機構優先選擇納入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藥品、醫用耗材和診療項目,嚴控不合理費用支出。
第十六條 經基層首診轉診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醫療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結算,按規定轉診的醫療救助對象執行我市醫療救助標準。未按規定轉診的醫療救助對象(因危急重癥,急診搶救除外)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第十七條 優化醫療救助申請審核程序。簡化申請、審核、救助金給付流程,完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醫療費用直接結算方式。加強部門工作協同,全面對接社會救助經辦服務,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申請受理、分辦轉辦及結果反饋。動員基層干部,依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政策宣傳和醫療救助申請委托代辦等,及時主動幫助困難群眾。
第十八條 縣(市)區應強化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綜合性保障措施,精準實施分層分類幫扶。綜合救助水平根據家庭經濟狀況、個人實際費用負擔情況合理確定。
第十九條 加快實現醫療救助市級統籌,實行市域內醫療救助資金統收統支,建立科學合理的市、縣(市)政府責任分擔機制,一個預算年度內,市本級和縣(市)完成年度預算,如當年收支相抵出現缺口,由市級通過累計結余基金補足,基金累計結余不足時,由認定醫療救助對象身份的市、縣(市)做好醫療救助資金籌集工作,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醫療保障局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雞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雞西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雞政辦規〔2020〕7號)同時廢止。
二、雞西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年度醫療救助起付標準
(一)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返貧致貧人口、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不設起付標準。
(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準為全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2022年起付標準全年累計2000元,以后年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三)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為全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2022年起付標準全年累計5000元,以后年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醫療救助的門診和住院待遇標準
(一)門診救助
對醫療救助對象長期患有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符合規定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按以下救助比例執行:
特困人員按100%比例救助;返貧致貧人口、低保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70%比例救助;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按60%比例救助。
慢性病種類按照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門診慢性病范圍執行;重特大疾病按照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門診特殊治療范圍執行。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住院救助
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特困人員按100%比例救助;返貧致貧人口、低保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70%比例救助;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按60%比例救助。
(三)托底保障
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超過我市上年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給予傾斜醫療救助,年度支付限額內在原報銷比例基礎上上浮10%,特困人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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