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齊齊哈爾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齊齊哈爾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齊齊哈爾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黑政辦規〔2021〕4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鄉困難群眾參保資助、醫療救助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鄉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工作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救助、公平公開、多方參與的原則,保持醫療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具有我市戶籍的下列人員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一)特困人員;
(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以下簡稱低保對象);
(四)返貧致貧人口;
(五)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
(六)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七)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同時符合兩種以上身份的人員,按照救助標準高的予以救助。
第五條 建立健全部門協同機制,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
醫療保障部門要統籌推進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
民政部門要做好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救助對象認定和相關信息共享。
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做好基金支持。
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范診療路徑和診療行為,促進分級診療。鼓勵紅十字會等慈善力量支持慈善救助發展。
稅務部門要做好基本醫保保費征繳相關工作。
銀保監部門要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
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監測和信息共享。
工會要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
第二章 資助參保
第六條 對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
第七條 對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的60%給予資助。
第八條 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過渡期內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的60%給予資助。
第九條 資助參保基金從醫療救助基金中解決,由市、縣兩級醫保經辦機構向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提出撥款申請,市、縣兩級財政部門及時將資助參保所需基金撥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專戶。
第三章 醫療救助
第十條 醫療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原則上應符合國家有關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規定。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
第十一條 醫療救助設定年度救助限額。一個年度內,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報銷后,在醫療救助費用保障范圍內,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最高救助限額為5萬元。
第十二條 救助費用實行年度救助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制度,超過起付標準的予以救助:
(一)對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不設起付標準;
(二)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的起付標準,按我市上一年城鄉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確定,為3000元;
(三)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起付標準,按我市上一年城鄉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確定,為8000元。
第十三條 醫療救助的門診和住院待遇標準:
(一)門診救助
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規定的政策范圍內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報銷后,年度救助限額內原則上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按70%比例救助,其他人員按50%的比例救助。
(二)住院救助
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100%的比例救助,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按80%的比例救助,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救助比例為70%。
(三)托底保障措施
強化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超過我市上年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給予傾斜醫療救助,起付線為15000元,起付線以上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30%比例給予傾斜救助,年度傾斜救助限額為1萬元(不含在年度醫療救助限額內)。
全面做實醫療救助市級統籌,實現醫療救助與基本醫保統籌層次相協調。各縣(市)區要全面清理存量過度保障政策,穩妥取消脫貧攻堅期內的兜底保險、自行為脫貧人口購買的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將各類醫療保障幫扶措施基金統一并入醫療救助基金,確保政策有效銜接、待遇平穩過渡、制度可持續。
第十四條 全面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暢通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醫療救助申請渠道,增強救助時效性。因病致貧風險救助對象每年申請1次,自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患者本人發生的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按規定計入醫療救助范圍。已認定為特困人員、孤兒、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的,直接獲得醫療救助。
第四章 救助服務
第十五條 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由定點醫藥機構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救助對象患病需轉市外醫院治療的,應當履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轉診手續,救助標準執行市內救助標準;未按規定履行轉診手續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急搶救除外)。
第十七條 救助對象因突發疾病在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市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視為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予以救助。
第十八條 救助對象當年發生的醫療費用計入當年年度救助范圍。救助對象跨年度住院的,醫療費用連續累計計算,享受出院日期當年度救助待遇。
第十九條 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出示身份證件和社會保障卡,定點醫療機構核準救助對象身份后,與救助對象進行醫療費用即時結算。
結算時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費用、大病保險報銷費用后,根據救助對象對應的類別和救助標準進行救助,救助對象只需結清其余個人應承擔部分。
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救助對象應享受的救助金額與醫保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實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每月25日前,民政、鄉村振興部門將新增核準身份信息的醫療救助對象和退出人員名單以部門文件抄送同級醫療保障部門,退出醫療救助人員身份自次月1日起生效;分類健全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雙預警機制,重點監測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加強對監測人群的動態管理,做到及時預警。
第二十一條 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對,協同做好風險研判和處置。醫保部門根據民政、鄉村振興部門提供的人員身份信息,定期將啟動大病保險的監測對象有關醫療費用信息推送至民政、鄉村振興部門進行返貧致貧風險核實。依托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定期將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超過1萬元的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信息推送至民政、鄉村振興部門,經民政、鄉村振興部門認定身份后,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救助范圍。
第二十二條 經基層首診轉診的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對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結算,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執行戶籍地所在統籌地區救助標準。
第二十三條 優化救助申請審核程序。簡化申請、審核、救助金給付流程,探索完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費用直接結算方式。加強部門工作協同,全面對接社會救助經辦服務,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申請受理、分辦轉辦及結果反饋。
第二十四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市衛生健康部門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防控不合理醫療行為、費用的發生。醫療保障經辦部門與定點醫藥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嚴格履行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對定點醫藥機構出現違反服務協議的行為,按照服務協議約定要求改正或者追回、停撥醫療救助基金,符合解除服務協議情形的解除服務協議。定點醫藥機構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加強醫療救助檔案數據管理,建立健全醫療救助電子檔案。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應當對醫療救助的申報、審批材料及時整理并做好信息錄入工作,紙質檔案要及時歸檔并與電子檔案對應;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準確上傳醫療救助數據和醫療救助統計信息;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的票據進行整理和歸檔。
第二十六條 救助對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基金的,依法追回已領取的醫療救助基金并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起付標準由市醫療保障局按照市統計局公布的數據適時調整,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醫療救助基金支撐能力,由市醫療保障局和市財政局提出調整醫療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額等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同時,我市以往涉及醫療救助政策的文件全部予以廢止。
二、齊齊哈爾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一)門診救助
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規定的政策范圍內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報銷后,年度救助限額內原則上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按70%比例救助,其他人員按50%的比例救助。
(二)住院救助
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100%的比例救助,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按80%的比例救助,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救助比例為70%。
(三)托底保障措施
強化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超過我市上年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給予傾斜醫療救助,起付線為15000元,起付線以上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30%比例給予傾斜救助,年度傾斜救助限額為1萬元(不含在年度醫療救助限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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