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寧夏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寧夏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寧政辦規發〔2022〕1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決策部署,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寧黨發〔2021〕13號)精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共同富裕方向,堅持應保盡保、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推動民生改善更可持續。逐步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結合自治區實際確定困難群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切實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同時避免過度保障。促進三重制度綜合保障與慈善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協同發展、有效銜接,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二、納入醫療救助對象的范圍
(一)分類確定救助對象。醫療救助制度公平覆蓋全區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以下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高齡低收入老年人);低保邊緣人口;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困難群眾有多重身份的,按最有利于救助對象的就高不重復原則實行救助。
(二)及時認定救助對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由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高齡低收入老年人)、低保邊緣人口由民政部門認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綜合考慮家庭經濟狀況、醫療費用支出、醫療保險支付等情況,由民政部門會同醫保等部門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自治區民政廳會同自治區醫保局另行制定。
三、實施三重制度綜合保障
(三)做好困難群眾參保工作。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積極動員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城鄉居民及時依法依規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確保其按規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權益。對困難群眾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實行分類資助政策。其中,特困人員(孤兒)實行全額資助;低保對象(高齡低收入老年人)實行定額資助;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在過渡期內按照低保對象標準給予定額資助。年度定額資助標準由自治區醫保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根據醫療救助基金運行情況調整擬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適應人口流動和參保需求變化,建立救助對象動態參保繳費機制,確保及時參保、應保盡保。
(四)確保三重制度有效銜接。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強化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堅持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嚴格執行基本醫保支付范圍和標準,對所有參保人員實施公平普惠保障。增強大病保險減負功能,在大病保險普惠待遇政策基礎上,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高齡低收入老年人)和返貧致貧人口實施傾斜支付政策,將原渠道保障的自治區各級大病保險財補資金,按照國家要求,整合至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納入自治區和地方預算管理,大病保險傾斜政策所需配套資金,由自治區和縣(市、區)兩級財政按6∶4比例分擔。強化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聚焦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及時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困難群眾按規定納入醫療救助范圍,確保職工和城鄉居民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
四、強化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五)明確救助費用保障范圍。嚴格執行國家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堅持保障基本,避免過度保障。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基本醫保支付范圍內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以下簡稱門診慢特。┑馁M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負擔部分(含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門診慢特病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額。除國家另有明確規定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或用變通的方法擅自擴大醫療救助費用保障范圍。
(六)分類設定救助水平。按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況,分類設定年度救助水平。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高齡低收入老年人)不設救助起付標準,分別按照100%、80%的比例給予基本救助,年度救助限額5萬元;對規范轉診的,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年度累計剩余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仍超過3000元以上的費用,給予70%的傾斜救助,年度傾斜救助限額為11萬元。低保邊緣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救助起付標準分別為3000元、7000元,起付標準以上個人負擔部分按照70%、6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16萬元。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人口救助水平,按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醫療救助基金支撐能力,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水平由自治區醫保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調整擬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
(七)建立健全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機制。實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分類健全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雙預警機制,重點監測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低保邊緣人口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做到及時預警。加強醫保、民政、鄉村振興等行業部門之間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共享共用、動態更新,協同做好風險研判和處置。加強監測對象動態管理,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救助范圍。
(八)建立健全救助綜合幫扶機制。民政、鄉村振興部門要將救助對象相關信息及時推送至醫保部門,由醫保部門按規定實施救助。全面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暢通低保邊緣人口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醫療救助申請渠道,增強救助時效性。醫保和民政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根據困難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個人實際費用負擔情況,實施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綜合性保障措施。
六、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
(九)支持慈善救助發展。建立慈善參與激勵機制,落實相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促進醫療保障與慈善救助銜接,推進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強化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建設管理,推動慈善信息資源共享,規范個人大病救助信息發布,推行陽光救助。支持醫療救助領域社會工作服務和志愿服務發展、豐富救助服務內容。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統籌醫療保障、社會救助、慈善幫扶等資源,按照國家安排部署,探索建立罕見病用藥保障機制,提升綜合保障水平。
(十)鼓勵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支持開展職工醫療互助,為醫療互助提供數據信息支持,優化審核程序,規范互聯網平臺管理,加強風險管控,創新保障產品,拓展服務項目,對因病致困職工開展常態化幫扶慰問活動,引導醫療互助健康發展,推動醫療互助提質擴面。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基本醫療保障以外的多層次、多樣化保障需求,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開辦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有效銜接的產品和服務。
七、推進經辦管理服務規范化
(十一)加快推進一體化經辦。建立救助服務事項清單,出臺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規程,優化救助對象信息共享互認、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一體化經辦服務。完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救助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統一基本醫保、醫療救助服務協議管理,按規定做好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費用結算。推動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服務融合,實行“一站式”結算、“一窗口”辦理,提高結算服務便利性。
(十二)優化救助申請經辦程序。對直接救助對象進行系統標識,實行動態調整,納入“一站式”結算。對依申請救助對象要簡化申請、審核、救助金給付流程,加強部門工作協同,全面對接社會救助經辦服務,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申請受理、分辦轉辦及結果反饋。發揮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基層組織作用,依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政策宣傳和救助申請委托代辦等,及時主動幫助困難群眾。
(十三)提高綜合服務管理水平。加強對救助對象就醫行為的引導,推行基層首診,規范轉診,促進合理就醫。經基層首診轉診的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高齡低收入老年人)在自治區范圍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按照安全有效、經濟適宜、救助基本的原則,引導醫療救助對象和定點醫療機構優先選擇納入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藥品、醫用耗材和診療項目,原則上醫療保險三項目錄外醫療費用比例控制在10%以內,嚴控不合理費用支出。加強基金監管,做好費用監控、稽查審核,保持打擊欺詐騙保高壓態勢,對開展醫療救助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重點監控,確;鸢踩咝、合理使用。做好跨省異地安置、異地轉診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和跨省異地就醫結算,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相應標準實行救助;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十四)加強基金預算管理。建立全區統一的醫療救助基金管理制度,積極推進醫療救助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相一致,提高救助資金使用效率。強化醫療救助基金預算管理,落實醫療救助投入保障責任,健全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和支出專戶,?顚S,確保醫療救助基金安全運行。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拓寬籌資渠道,動員社會力量,通過慈善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統籌醫療救助資金使用。
八、強化組織保障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落實主體責任,進一步健全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機制。將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加強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標,納入醫療救助工作績效評價。要細化政策措施,強化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地見效、制度可持續發展、群眾得到實惠。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十六)加強部門協同。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醫保部門要統籌推進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民政部門要做好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高齡低收入老年人)、低保邊緣人口等救助對象認定工作,會同醫保等相關部門合理確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條件、同步做好認定和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發展。財政部門要加大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保障力度,按規定做好資金支持,加強醫療救助基金監督管理。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范診療路徑,促進分級診療,嚴格控制醫療保險三項目錄外醫療費用比例和不合理醫療費用支出。稅務部門要做好基本醫保保費征繳相關工作。銀保監部門要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的監測和信息共享。工會要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
(十七)提高基層服務能力。加強基層醫療保障經辦隊伍建設,大力推動醫療救助經辦服務下沉,鄉鎮(街道)要配備專人,進一步加強醫保經辦工作力量,加強醫療救助政策和業務能力培訓,努力打造綜合素質高、工作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基層經辦隊伍。統籌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需求和服務能力配置,做好相應保障。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經辦服務,重點提升信息化和經辦服務水平。
本意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現有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
二、寧夏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按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況,分類設定年度救助水平。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高齡低收入老年人)不設救助起付標準,分別按照100%、80%的比例給予基本救助,年度救助限額5萬元;對規范轉診的,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年度累計剩余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仍超過3000元以上的費用,給予70%的傾斜救助,年度傾斜救助限額為11萬元。低保邊緣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救助起付標準分別為3000元、7000元,起付標準以上個人負擔部分按照70%、6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16萬元。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人口救助水平,按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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