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西寧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西寧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西寧市農村醫療救助實施意見
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
為了進一步完善和規范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三部門關于調整農村牧區醫療救助有關規定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7]5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西寧市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堅持從實際出發,醫療救助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堅持屬地化管理,救助重點對象,并隨著經濟發展逐步擴大覆蓋面;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原則;堅持“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
二、救助對象
持有《五保供養證》的農村五保對象;持有《青海省農村居民最低保障證》的農村低保對象;持有《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證》的農村特困優撫對象;六十年代精簡退職享受本人原標準工資40%救濟和定期定量救濟的人員。
三、救助辦法及標準
(一)對確定的五類救助對象每人每年補助10元。在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縣,資助其參加當地新型合作醫療,享受合作醫療待遇;未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區縣,補助的10元錢納入到醫療救助資金總額中,統籌使用。
(二)救助資金總額中,除資助救助對象參加新型合作醫療外,對五保戶按每人每年60元的標準給予門診補助。剩余資金的40%作為特困戶、重點優撫對象、六十年代精簡退職享受本人原標準工資40%救濟和定期定量救濟的人員門診醫療補助資金,即每人每年16元,50%設立五保戶、特困戶、重點優撫對象、六十年代精簡退職享受本人原標準工資40%救濟和定期定量救濟的人員大病醫療統籌基金,10%的比例提取大病醫療風險儲備金,其用途:一是作為醫療風險資金;二是作為如遇不可預見的特殊情況(如:救助對象無任何經濟來源和無勞動能力;因不可抗力、火災、房屋坍塌、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造成大病)時的臨時特殊救助資金。
(三)門診補助資金用于救助對象在鄉鎮衛生院或由區、縣有關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門診支出,結余的門診補助資金可當年使用,也可逐年累計使用。
(四)區、縣民政及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實際制定農村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的辦法,更加快捷地為農村貧困人口提供醫療救助服務。
(五)大病救助的辦法及標準。
1、已經開展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區縣,醫療救助對象因患大病、重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后個人負擔費用仍然過高,導致家庭生活難以維持的,按照大病醫療救助資金的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后,按大病醫療救助標準給予補助。
未開展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地區,醫療救助對象因患大病、重病需住院治療,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大病醫療救助資金的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后,按大病醫療救助標準給予補助。
2、大病醫療救助資金的申報審批程序。醫療救助對象住院時,在鄉、縣合管辦或定點醫療機構領取并填寫《大病醫療救助審批表》,并按規定提供戶口本、居民身份證、《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五保供養證》、《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等相關材料,由合管辦審核批準。并在相關證件上登記備案。
3、大病醫療救助標準:取消大病醫療救助起付線,提高新型合作醫療報帳后剩余部分分段報銷比例:500元以下救助60%,501-1000元救助65%,1001-1500元救助70%,1501-2000元救助75%,2001元-5000元救助80%,5000元以上救助85%。但最高補助標準不超過6000元。全年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6000元。其中五保戶實行全額報銷。
四、資金來源
采取多渠道籌集的辦法:爭取中央、省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市、區、縣財政預算中安排一部分,彩票公益金留歸本級民政部門資金中安排一部分,社會捐贈、專項募集,基金利息及其它資金。
五、基金管理
(一)醫療救助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
(二)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計劃由區、縣民政部門商財政部門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民政部門定期向同級財政和上級民政部門報送救助資金執行情況。
(三)區、縣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區、縣民政部門設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于辦理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
(四)區、縣財政部門將上級補助和本級預算安排資金按月劃撥至本級財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經批準用于農村醫療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應及時從財政專戶劃撥至“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社會各界的捐款及其它各項資金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及時交存同級財政部門“農村醫療基金救助專賬”。
(五)用于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由區、縣民政部門提供醫療救助對象花名冊、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大病醫療救助審批表》、宣傳材料等相關資料,由財政部門從“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核撥至本地衛生部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并通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為救助對象辦理有關手續。經區、縣民政部門批準的救助對象大病醫療費用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按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核撥至民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由區、縣民政部門支付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放,或采取其他發放方法。用于醫療救助對象的門診基金,由民政部門的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中預撥部分周轉金到區縣、鄉鎮(街道辦事處)合管辦或定點醫療機構后,按3-6個月結算、核銷一次。或由區縣、鄉鎮(街道辦事處)合管辦先預付醫療救助費用,再由民政部門按月或季度結算;區縣、鄉鎮(街道辦事處)合管辦或定點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救助費用補助的具體工作,區縣合管辦要建立農村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專帳,鄉鎮(街道辦事處)合管辦設立明細帳目,做到專款專用。
二、西寧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大病醫療救助標準:取消大病醫療救助起付線,提高新型合作醫療報帳后剩余部分分段報銷比例:500元以下救助60%,501-1000元救助65%,1001-1500元救助70%,1501-2000元救助75%,2001元-5000元救助80%,5000元以上救助85%。但最高補助標準不超過6000元。全年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6000元。其中五保戶實行全額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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