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鞍山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全面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很多市民關心如何參保、繳費標準、醫保待遇等方面的問題,30日,記者從市醫療保障局獲悉,《鞍山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實施細則》出爐,對參保居民關心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各項政策均進行了細致的闡述,此《細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類人納入參保范圍
城鄉居民醫保參保范圍為:
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外的、具有本市戶籍的所有城鄉居民。
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在校學生和幼兒園在園幼兒在就讀地參保,不受戶籍限制;
居住在本市的《鞍山市居住證》持有人;
本市內全日制高等學校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全日制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在籍學生;
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參加本市城鄉居民醫保的其他人員。
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和外地來鞍務工人員,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隨用人單位以企業職工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保。已參加城鎮職工醫保或其他地區城鄉居民醫保的人員,不得同時參加本市城鄉居民醫保。
個人繳費標準出爐
城鄉居民醫保不建立個人賬戶。每年度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鞍山實際,適時調整并及時向社會公布。2020年,成年居民的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310元,中小學生、大中專學生、未滿18周歲居民的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170元。居民參保身份年齡計算至參保年度12月31日。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員的個人繳費費用由政府按規定予以全額資助。
如何參保繳費看仔細
原則上,普通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到戶籍所在地社區、村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等事宜。《鞍山市居住證》持有人到居住地社區、村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等事宜。具備條件的地區,居民可直接到受稅務部門委托的代征金融機構辦理參保繳費登記事宜。原則上,中小學生、大中專學生由所在學校負責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等事宜。學校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統一到受稅務部門委托的代征金融機構繳存當期應繳保費。學校暫不具備組織參保條件的地區,中小學生可隨其家庭成員一同參保。貧困對象根據資格認定權限,由縣(市)區(開發區)的民政、扶貧部門統一辦理參保登記,并按有關規定辦理保費結算。
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年度繳費制度,每個保險年度開始之前三個月為集中參保繳費期。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在集中繳費期內一次性繳納下一年度參保費用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大中專學生可按學制年度參保,按照入學時年度個人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學制年數的保費;保險年度從當年入學之日算起,畢業當年待遇享受期限延長至12月31日。
不同等級醫院報銷比例不同
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包括住院待遇、門診特殊病待遇、門診慢性病待遇、門診統籌待遇。參保人員就醫時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由基金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分擔。參保患者住院,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分級差異化支付政策,促進輕、重疾病分治和分級診療,引導合理就醫秩序的形成。本市城鄉居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分設特三級、三級、二級、一級(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四個等級。住院待遇按定點醫療機構等級設置起付標準,按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分段設置支付比例。年度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60000元。起付標準以下的住院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起付標準以上、基金支付限額以下的住院費用由基金和參保人員按比例分擔。同一保險年度內多次住院的,起付標準逐次遞減。
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時,特三級醫院起付標準首次、第二次、第三次及以后分別為900元、800元、700元,起付標準以上至10000元部分報銷比例為60%,超出10000元以上部分報銷比例為65%;
三級醫院起付標準首次、第二次、第三次及以后分別為700元、600元、500元,起付標準以上至10000元部分報銷比例為65%,超出10000元以上部分報銷比例為70%;
二級醫院起付標準首次、第二次、第三次及以后分別為400元、300元、200元,起付標準以上至10000元部分報銷比例為75%,超出10000元以上部分報銷比例為80%;
一級醫院起付標準首次、第二次、第三次及以后分別為200元、150元、100元,起付標準以上至10000元部分報銷比例為80%,超出10000元以上部分報銷比例為80%。
大病保險參保人員個人不繳費
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同時享受大病保險待遇,即參保人員在享受政策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后,對其自付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再予以一定的補償。大病保險保費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個人不繳費。大病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基金當期結余滾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大病保險籌資標準、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等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鞍山實際,適時調整并及時向社會公布。2020年,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為每人70元,起付標準為11000元。
大病保險實行分段補償,具體標準為:
參保人員個人自付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0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按60%的比例予以支付;
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按65%的比例予以支付;
100000元以上的,按70%比例予以支付。大病保險不設支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