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依據
1.《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2、《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基本醫療保險市本級統籌的實施意見》(舟政發[2010]69號)
3、《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實施意見》(舟政發[2010]199號):第四條第二款:門診醫療補助。門診醫療費的自負額度及個人賬戶部分,先在其當年度個人賬戶中列支,超出部分按照在職人員70%,退休人員80%的比例在公務員醫療補助金中予以補助。
4.《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30號)
5、《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舟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舟政發〔2000〕61號)等;
受理條件
市本級參保人員符合以下情形的醫療費用:
1、在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因網絡故障等特殊原因未刷市民卡而墊付現金的
2、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急診搶救發生的醫療費用;
3、因公出差或準假外出期間,在異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急診墊付現金的;
4、外傷在規定的醫保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
5、其他需報銷的情況。
申請材料
1、市本級醫保部門制發的醫療保險病歷本;
2、有效醫療費用發票;
3、身份證(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攜帶費用報銷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報銷人委托書);
4、單位蓋章出具的《舟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療費用結算單》,個體參保人員直接填寫《舟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療費用結算單》。
辦理流程
1、費用申報單位、個人提交相關報銷材料;
2、受理人員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3、材料齊全的由初審人員進行費用審核、錄入并打印《醫療保險費用審核單》,不全的及時告知需補全的材料;
4、復審人員進行費用復審,結算并打印《舟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報單》后轉入財務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