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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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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對2017上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政策是否有新的了解?以下是《關于本市被征地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歡迎閱覽!

關于本市被征地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

滬人社規〔2017〕10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辦公室)、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醫療保險事務中心: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7〕15號)的規定,現就本市被征地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知所指“被征地人員”具體包括:

(一)2017年4月1日后被征地的人員。

(二)2017年4月1日前已一次性繳費參加小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小城鎮醫保”)的被征地人員。

不包括由區、鄉鎮管理,以及其他征地養老管理單位管理的征地養老人員。

二、2017年4月1日后被征地人員

(一)登記繳費

征地單位應當向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被征地人員(不包括已享受退休職工醫保待遇的被征地人員)辦理職工醫保登記手續,并按規定一次性繳納職工醫保費。

一次性繳納職工醫保費的繳費基數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比例按照職工醫保的單位繳費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確定。

一次性繳納職工醫保費的繳費年限,按照以下不同人群確定:

1.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被征地人員,一次性繳費15年。

2.經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征地人員,一次性繳費15年。

3.其他被征地人員,一次性繳費12年。

(二)醫保待遇

被征地人員自一次性繳費的次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1.就業階段人員,在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一次性繳費年限內可享受相應的在職職工醫保待遇,即為其一次性繳費待遇享受期。

2.就業階段人員,在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一次性繳費待遇享受期內發生就業狀況等變化的,一次性繳費待遇享受期可相應中止或恢復。就業階段人員,在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一次性繳費待遇享受期滿,且未就業的,不再享受在職職工醫保待遇。

3.就業階段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職工醫保繳費年限滿15年的,或按相關規定繼續繳費至滿15年后,可享受相應的退休職工醫保待遇。

4.養老階段人員,可享受相應的退休職工醫保待遇。

(三)個人醫療帳戶的建立及資金計入

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為參加職工醫保的被征地人員建立個人醫療帳戶,并按職工醫保相關規定,實行年初預先計入、年末按實清算。

1.就業階段人員在其職工醫保的一次性繳費待遇享受期內,按照一次性繳費時繳費基數的2%計入個人醫療帳戶后,再根據不同年齡段計入單位繳費劃撥部分。

2.養老階段人員個人醫療帳戶,根據其不同年齡段按年計入個人醫療帳戶資金。

3.就業階段人員在其職工醫保的一次性繳費待遇享受期內,辦理職工醫保退休手續或者終止本市醫療保險關系的,其一次性繳納的個人繳費剩余部分,一次性計入其個人醫療帳戶的歷年帳戶。

4.養老階段人員按一次性繳費年限繳納的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計入其個人醫療帳戶的歷年帳戶。

三、原參加小城鎮醫保的被征地人員

自2017年4月1日起,原參加小城鎮醫保的被征地人員全部納入職工醫保。

(一)鎮保就業階段人員

原小城鎮醫保一次性繳費的待遇享受期仍有剩余的,在其剩余待遇享受期內按職工醫保規定享受在職職工醫保待遇,個人醫療帳戶按職工醫保相關規定按年計入,其個人繳費視為零。

上述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辦理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申領手續后,按規定享受退休職工醫保待遇。

(二)鎮保養老人員

按照職工醫保規定享受退休職工醫保待遇,并根據其不同年齡段按年計入個人醫療帳戶資金。

四、其他

(一)原參加小城鎮醫保人員的補充醫療保險資金帳戶資金余額(含當年帳戶余額、待分攤帳戶余額、積累帳戶余額)統一轉入其職工醫保個人帳戶的歷年帳戶。

(二)小城鎮醫保基金、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移轉職工醫保基金。

(三)在校學生、現役軍人等已有其他相應醫療保險待遇的被征地人員,在其享受其他相應醫療保險待遇期間,一次性繳費的待遇享受期中止。

五、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本市原有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原上海市醫保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小城鎮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滬醫保〔2003〕173號)、《關于上海市小城鎮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滬醫保〔2003〕174號)、《小城鎮社會保險門急診補充保險個人帳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滬醫保〔2004〕2號)、《關于本市小城鎮醫療保險和小城鎮社會保險門急診補充保險有關結算事項的補充通知》(滬醫保〔2004〕51號)、《關于實施〈上海市小城鎮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醫保〔2004〕109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

2017年3月17日

關于調整本市門急診診查費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標準的通知

滬人社醫發〔2017〕3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保辦),各定點醫療機構:

根據國家醫改要求和本市總體部署,市物價局、衛生計生委、市醫保辦聯合下發了《關于調整本市部分醫療服務價格的通知》(滬價費〔2017〕5號),對二、三級醫院門急診診查費等項目價格進行了調整。為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本市對門急診診查費等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標準進行了相應調整。現就調整后的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定點醫療機構的普通門診診查費、專家門診診查費、急診診查費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標準按附件所列執行,超出標準的費用由個人自負。

二、華山醫院北院、第六人民醫院東院、仁濟醫院南院、瑞金醫院北院等4家醫改試點醫院統一按該附件執行。

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按照通知規定,進一步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療,規范收費。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5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2月14日。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二三級醫院門急診診查費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標準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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