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蘇失業保險繳費比例作出了最新調整,具體的調整情況可以繼續關注以下的內容!
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積極預防失業、穩定就業,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失業保險費率暫由現在的1.5%降至1%,其中:用人單位繳費的比例從1%降至0.5%,個人繳費的比例不變、繼續為0.5%。
二、各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4月份起按照新費率核定參保單位應繳失業保險費。參保單位按原費率多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各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核定應繳費額時予以核減。
三、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失業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穩步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提高基金征繳水平,加快推進失業保險制度全覆蓋。要平衡好降費率與保發放之間的關系,嚴格落實失業保險擴大支出范圍條件和穩崗補貼發放條件,加強基金運行的監測和評估,確保基金平穩運行。對基金征繳管理規范,因降低費率使基金當期出現缺口的統籌地區,以及化解過剩產能任務重的統籌地區,省將加大失業保險調劑補助力度。
各地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報告。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3月31日
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經省政府同意,我省從今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將失業保險費率暫由現在的1.5%降至1%。其中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從1%降至0.5%,個人繳費比例不變,仍為0.5%。
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和省地方稅務局聯合發布的《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4月份起按照新費率核定參保單位應繳失業保險費。參保單位按原費率多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各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核定應繳費額時予以核減。
這是我省在2013年失業保險費率從3%降至2%、由2%降至1.5%的基礎上,再次降低企業繳費費率,以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預防失業、穩定就業。據測算,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兩年預計可為企業減負180億元。
降低失業保險費率,也意味著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減少,《通知》要求各地穩步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加快推進失業保險制度全面覆蓋。平衡好降費率與保發放之間的關系,嚴格落實失業保險擴大支出范圍條件和穩崗補貼發放條件,加強基金運行的監測和評估,確保基金平穩運行。
對基金征繳管理規范、因降低費率使基金當期出現缺口的統籌地區,以及化解過剩產能任務重的統籌地區,我省將加大失業保險調劑補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