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病救助政策具體如何呢?大家對此有何了解?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河北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衛生計生委河北保監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精神,進一步提高我省醫療救助工作水平,編密織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網,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基本原則。堅持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不斷提高醫療救助保障水平;堅持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建立城鄉一體化的醫療救助制度;堅持與相關醫療保障制度有效銜接,確保困難群眾獲得必需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力量參與的良性互動;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施救,公開公正,高效便捷,充分發揮醫療救助救急難作用。
(二)目標任務。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經過各級的共同努力,在全省建立起城鄉統籌協調,資金來源穩定,相關政策配套,管理運行規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資源共享,與相關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為城鄉困難群眾提供公平公正、公開透明、高效便捷服務的醫療救助制度。
二、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
(一)落實醫療救助城鄉一體化要求。各地要堅持城鄉統籌的原則,在2015年底前,將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整合為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縣級政府要研究制定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就政策目標、資金籌集、對象范圍、救助標準、救助程序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實現城鄉困難群眾獲取醫療救助的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待遇公平。全面落實《河北省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縣級以上財政合并原來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分設的“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和“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依規做好基金籌集、核撥、支付工作。
(二)明確醫療救助對象范圍和條件。各地要以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醫療權益為目標,合理界定醫療救助對象范圍。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列為重點救助對象;根據困難群眾需求和醫療救助資金籌集等情況,到2017年底前,逐步將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難群眾(以下統稱低收入救助對象),以及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納入救助范圍;適當拓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范圍,積極探索對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統稱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實施救助。在各類醫療救助對象中,重點加大對重病、重殘兒童的救助力度。縣級民政部門要規范手續和程序,依規認定醫療救助對象。
(三)適當加大資助困難群眾參保參合力度。對重點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進行補貼,特困供養人員給予全額資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按不低于60%的比例給予資助,保障其獲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經濟較發達的地方,可適度擴大參保參合資助范圍,對低收入救助對象和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定額資助。資助重點救助對象參保參合所需資金由縣級財政予以安排,省、設區市財政對經濟困難的地方予以補助。各級政府要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基金籌集等情況,研究制定具體資助辦法。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共同做好資助困難群眾參保參合工作。
(四)積極穩妥規范門診救助。對因患慢性疾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導致自負費用較高的醫療救助對象,要給予門診救助。對衛生計生部門已明確診療路徑、能夠通過門診治療的病種,可采取單病種付費等方式開展門診救助;對其中患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花費較大的,可在最高限額內適當提高門診救助標準。縣級政府要根據本地救助對象需求和醫療救助基金籌集等情況,研究確定門診救助的最高限額,縣級民政部門要本著方便城鄉困難群眾的原則,規定申請門診救助的手續和程序。
(五)進一步完善住院救助。重點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中,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負擔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按不低于70%的比例給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由縣級政府根據本地救助對象需求和醫療救助基金籌集等情況研究確定。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減免救助對象住院押金,及時給予救治;醫療救助經辦機構要及時確認救助對象,并可向定點醫療機構提供一定額度的預付資金,方便救助對象看病就醫。各地民政部門要會同衛生計生部門確定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原則上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確定的范圍內選擇。
三、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
(一)推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全面開展。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要認真評估、總結試點經驗,抓緊制定醫療救助實施方案,細化工作任務和責任部門,明確時間節點和工作要求,確保自2017年1月起,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縣級民政部門對重點救助對象和低收入救助對象經各類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直接予以救助;對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先由其個人支付,對超過家庭負擔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規醫療費用主要參照本地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確定,也可參照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有關規定確定。
(二)按病種加大救助力度。進一步明確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病種,實行單病種定額付費。對參保參合的重點救助對象患者,在基本醫療保險補助的基礎上,實行單病種定額付費和最高限額付費的病種,民政部門要給予醫療救助;對超過定額和最高付費標準的醫療費用,由救治定點醫療機構承擔。省衛生計生委要就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病種提出具體指導意見,供各地參照執行。
(三)制定合理的救助標準。重點救助對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高于其他救助對象;同一類救助對象,個人自負費用數額越大,救助比例越高。縣級政府要根據上述原則,綜合考慮患病家庭負擔能力、個人自負費用和本地籌資情況等因素,分類分段設置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額并公布實施。對重點救助對象要全面取消救助門檻;對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可設置起付線,對起付線以上的自負費用給予救助。各地的救助標準要隨著醫療救助籌資能力、管理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最大限度減輕困難群眾醫療支出負擔。
(四)明確就醫用藥報銷范圍。省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監管等部門要根據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相關規定,就重特大疾病可以報銷的用藥范圍和診療項目提出具體指導意見,供各地參照執行。省民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優惠政策,鼓勵貧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到當地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對確需到上級醫療機構或跨縣域異地醫院就診的醫療救助對象,要按規定履行轉診手續,并及時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對已明確臨床診療路徑的重特大疾病病種,可采取按病種付費等方式給予救助。
(五)加強與相關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各級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保險監管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推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與各類醫療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商業保險的有效銜接。縣級民政部門要將救助關口前移,主動對符合條件的疾病應急救助對象進行救助。省民政廳要建立全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系統,與有關部門信息系統進行必要的互聯共享,進一步完善業務協作機制。
四、健全醫療救助服務管理機制
(一)健全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機制。縣級民政部門要根據救助對象數量、患病率、救助標準和醫藥費用增長情況,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商業保險報銷水平等,科學測算醫療救助資金需求,為本級財政安排醫療救助資金提供依據。各地要通過開展試點,探索將分散在各部門的救助資金與醫療救助資金統籌使用,提高醫療救助資金保障能力;動員和發動社會力量,通過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各地要根據年度籌資情況及時調整救助方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一站式”即時結算機制。縣級民政部門要依托全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系統,加強與有關部門和機構的信息銜接,實現不同醫療保障制度間人員信息、就醫信息和醫療費用信息的共享,為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提供保障。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可先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對象只支付自負部分,最大限度緩解困難群眾無力墊付醫療費用問題。各地要推進醫保異地就醫工作,積極探索重特大疾病異地就醫管理機制。縣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向定點醫療機構支付醫療救助資金結算的具體規定。
(三)健全醫療救助及時受理機制。推動鄉鎮(街道)建立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明確各業務環節經辦責任,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縣級民政部門要依托“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救助窗口,建立城鄉醫療救助申請登記制度,將受理登記的信息數據定期報送上級民政部門。各級民政部門及時匯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為本級醫療救助年度預算和資金分配提供依據。
(四)健全救助服務監管機制。各地要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確定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縣級民政部門要與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委托合作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和雙方的責任義務,制定服務規范,并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加強對醫療服務行為質量的監督管理,防控不合理醫療行為和費用。對不按規定用藥、診療及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費用,醫療救助基金不予結算。對違反合作協議,不按規定提供醫療救助服務,造成醫療救助資金流失或浪費的,終止定點合作協議,取消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并依法追究責任。健全民主監督機制,及時將醫療救助對象姓名、救助標準、救助金額等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做到政策公開、資金公開、保障對象公開。
(五)健全社會力量參與的銜接機制。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家有關財稅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規定,支持、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金、物資積極參與醫療救助特別是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形成對政府救助的有效補充。各級民政部門要成立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會,為接收社會捐贈提供平臺;要依托全省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提供救助需求信息,為社會力量參與醫療救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要從困難群眾醫療保障需求出發,動員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費用補助、心理疏導和親情陪護等形式多樣的慈善幫扶。
五、強化醫療救助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醫療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細化政策措施,明確進度安排,落實管理責任,強化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推動醫療救助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二)加大財政資金投入。縣級財政要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測算的資金需求和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情況,合理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并納入年度預算;省和設區市財政要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困難地方的資金補助力度。縣級要結合本地實際,統籌使用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補助資金。省級在分配醫療救助補助資金時,要進一步加大對各級籌資情況的考核力度。
(三)加強基層經辦能力建設。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履行好醫療救助申請受理、審核等職責。城鄉社區居民自治組織、公共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及駐村(社區)干部,要及時了解、掌握、核實城鄉居民醫療救助需求,幫助其提出救助申請并及時協助落實。各級民政部門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高基層經辦能力,做到事有人管、責有人負,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四)加強部門協作。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與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和保險監管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共同抓好醫療救助政策的落實,更好地發揮醫療救助救急難作用。對醫療救助政策難以解決的個案問題,要充分利用當地社會救助協調工作機制,專題研究解決。
(五)加強輿論宣傳工作。各地要利用新聞媒體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廣泛宣傳醫療救助政策,加強政策解讀,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醫療救助,增強全社會的扶貧濟困意識,為醫療救助政策實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延伸閱讀:河北: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制度
日前,河北省政府印發的《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提出,在全省范圍內建立并完善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及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統一覆蓋范圍、統一籌資政策、統一保障待遇、統一基本醫療保險目錄、統一定點管理、統一基金管理,推動醫療保障更加公平、醫療管理服務更加規范、醫療資源利用更加有效,促進全民醫療保險體系持續健康發展。
意見明確了參保范圍,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的城鄉居民,以及各級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應參加統籌地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確有困難的可按照統籌地區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本地居住的非本地戶籍城鄉居民,沒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憑居住證可在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得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得重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籌集,統籌地區內統一籌資標準,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調整機制。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自然年度計算參保繳費周期,實行年預繳費制度,原則上每年10月至次年2月為繳費期,收繳下年度個人參保費用。各統籌地區可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具體集中繳費期限。原則上城鄉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在校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的新生兒,出生時不在繳費時限內,原則上可以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制定。
意見提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全省統一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目錄。各統籌地區要合理確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門診和住院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包括門診統籌、門診慢性病、住院報銷金額等。
在完善普通門診統籌制度方面,普通門診統籌所需資金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撥,原則上不超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的8%,單獨核算、單獨管理。普通門診統籌基金重點解決參保城鄉居民門診多發病、常見病醫療費,主要用于支付在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并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政策的醫療費。原則上基金支付比例50%左右。
在完善門診慢性病制度方面,對無住院指征、需要長期服藥的疾病,各統籌地區要根據當地實際制定門診慢性病就醫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病種(原則上控制在20種左右)、申請、鑒定、報銷及監督管理等程序。
在住院醫療費方面,各統籌地區統籌基金住院醫療費最高支付限額要達到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適當拉開不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基金支付比例差距,鼓勵參保城鄉居民到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