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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門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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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荊門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荊門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荊門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決策部署,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進一步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范因病致貧返貧,筑牢民生保障底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22〕3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聚焦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和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醫療救助綜合保障功能(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同時避免過度保障。促進三重制度與慈善救助、商業健康保險有效銜接,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是指對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資助,對困難群眾及大病患者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給予救助。

第四條 推進醫療救助與基本醫保市級統籌相協調,在全市范圍內統一救助對象、統一參保資助、統一醫療救助、統一救助服務、統一申請認定、統一救助管理。

第五條 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工作,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分級管理。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全市醫療救助工作,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制定全市統一的醫療救助具體政策,規范醫療救助保障范圍,合理確定保障標準,統一醫療救助工作流程,將醫療救助情況作為加強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標,納入醫保工作績效評價,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地區醫療救助工作,加強醫療保障、參保繳費、社會救助、職工互助、經辦服務、救助資金的統籌協調,指導鄉鎮(街道)做好醫療救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參保動員、醫療救助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和基礎資料審核等工作。

醫保部門負責統籌推進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抓好醫療保障政策的落實。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城鄉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的兒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醫療救助對象認定工作,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監測;及時更新困難群眾信息,與相關部門做好信息共享工作,支持慈善機構開展醫療救助。

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做好醫療救助資金投入保障和監督管理工作。

衛健部門負責指導醫療機構落實“先診療、后付費”“一站式服務、一票制結算”、醫療費用控制等規定,加強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進一步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稅務部門負責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相關工作。

銀保監部門負責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

鄉村振興部門負責做好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認定、監測和信息共享工作。

工會負責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工作。

退役軍人部門負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基礎信息的確認工作。

殘聯負責殘疾人殘疾類別、等級的認定和基礎信息的確認工作,及時更新對象信息,與相關部門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紅十字會負責參與臨時人道救助等工作。

審計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及相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六條 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具體分為四類救助對象:

(一)一類救助對象為城鄉特困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的兒童,下同);

(二)二類救助對象為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返貧致貧人口;

(三)三類救助對象為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包含脫貧不穩定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和突發嚴重困難人口,下同);

(四)四類救助對象為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各類醫療救助對象根據相關規定實行動態管理。

第七條 城鄉特困人員、孤兒、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由縣(市、區)民政部門認定,與同級醫保部門實行信息共享。

其中,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是指申請身份認定前12個月累計自負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且家庭財產符合當地規定,難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不含第一、二、三類救助對象),其認定程序和財產標準,與認定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保持一致,救助身份和救助待遇自身份認定之日起12個月有效。

第八條 返貧致貧人口和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由縣(市、區)鄉村振興部門認定,與同級醫保部門實行信息共享。

第三章 參保資助

第九條 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其個人繳費部分,由其戶籍所在地醫療救助基金按以下標準給予資助:

(一)一類醫療救助對象,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度個人繳費標準給予全額資助;

(二)二類醫療救助對象,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度個人繳費標準90%比例給予定額資助;

(三)三類醫療救助對象中的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在脫貧攻堅目標任務完成后的5年過渡期內(以下簡稱過渡期內)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度個人繳費標準50%比例給予定額資助。

具體資助標準,由市醫保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年度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不屬于以上范圍的醫療救助對象,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不予資助。

第十條 為保證醫療救助對象及時參保、應保盡保,每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集中續保繳費啟動之前(每年8月31日前),縣(市、區)民政部門、鄉村振興部門根據各自認定范圍,將轄區內的城鄉特困人員、孤兒、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返貧致貧人口、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等信息,提供給同級醫保經辦機構,由其為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參保資助手續,并在醫保信息系統中分類標識。

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同時符合多項資助繳費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資助。

第十一條 資助參保資金從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每年12月底前,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會同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共同審核確認資助參保人員名單,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款,及時將資助參保所需資金撥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集中繳費期(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后新增的醫療救助對象,已繳納的個人醫保費不予退還;未繳納的,按規定標準給予資助。

第四章 醫療救助

第十三條 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按規定享受戶籍所在地的醫療救助政策。醫療救助項目包括住院醫療救助和門診慢特病醫療救助。

第十四條 住院醫療救助。醫療救助對象規范就醫發生屬于政策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個人自付部分給予醫療救助。具體為:

(一)一類對象,救助比例100%,不設救助起付標準,不設年度累計救助最高限額;

(二)二類對象,救助比例75%,不設救助起付標準,年度累計救助最高限額5萬元;

(三)三類對象,年度累計個人自付超過3000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70%,年度累計救助最高限額5萬元,其中,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過渡期內不設救助起付標準;

(四)四類對象,年度累計個人自付超過8000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50%,年度累計救助最高限額5萬元。

因疾病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沒有保障的困難群眾,經相關部門認定為醫療救助對象后,身份認定前12個月內發生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住院醫療費用,納入認定當年救助起付標準計算范圍,救助金額納入認定當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計算范圍。

第十五條 門診慢特病醫療救助。享受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特病待遇的醫療救助對象,其發生的限額以內的門診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個人自付部分給予醫療救助。具體為:

(一)一類對象,救助比例100%,不設年度累計救助最高限額;

(二)二、三、四類對象,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的基礎上救助補齊至80%,與住院醫療救助共用年度累計救助最高限額。

第十六條 對規范轉診且在湖北省內住院醫療的醫療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年度內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住院醫療費用超過8000元,且有返貧致貧風險的人員,經本人申請,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對其超過8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比例給予傾斜救助,年度最高傾斜救助限額5萬元。其中,農村低收入人口(包含農村特困人員、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和納入鄉村振興部門監測范圍的脫貧不穩定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突發嚴重困難人口),在過渡期內不設年度最高傾斜救助限額。

醫療救助對象在湖北省外發生的醫療費用,暫不納入傾斜救助。

第五章 申請認定

第十七條 建立依申請救助工作機制,規范申請程序,暢通申請渠道,增強救助時效性。

(一)已認定為一類、二類醫療救助對象的,直接獲得醫療救助。

(二)三類、四類醫療救助對象,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并經民政或鄉村振興部門認定后,在救助身份有效期內,按規定獲得醫療救助。申請醫療救助相關流程,由市醫保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建立因病返貧和因病致貧雙預警機制,實施醫療保障對象醫療費用信息動態監測。

(一)將個人當年累計自負住院醫療費用超過1萬元的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穩定脫貧人口納入因病返貧預警范圍;將個人當年累計自負醫療費用超過2萬元的城鄉居民普通參保人員納入因病致貧預警范圍。

(二)每月10日前,由醫保部門將以上人員信息定期推送給當地民政和鄉村振興部門,經民政或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為醫療救助對象的,醫保部門分類及時落實醫療救助保障措施。

第六章 救助服務

第十九條 依托全省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加快推進醫療救助一體化經辦服務。

(一)參保地與戶籍地一致的救助對象,其按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一單即時結算”,只需在定點醫療機構窗口結清個人應承擔部分;應由醫療救助承擔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協議與醫保經辦機構定期結算。

(二)參保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救助對象,其按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荊門市范圍內的,按本條第一款流程進行醫療救助結算;在荊門市范圍外的,先在醫療機構窗口即時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結算,再持相關資料,到戶籍地醫保經辦機構服務窗口辦理醫療救助結算,實行“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 醫保經辦機構核準救助資金額度后,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時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救助資金支付給救助對象。

(三)因疾病被納入的醫療救助對象,其身份認定前12個月內發生的醫療費用,可持相關資料(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認定為救助對象身份的證件),到戶籍地醫保經辦機構服務窗口申請,按認定的類別給予相應的醫療救助。身份認定后發生的醫療費用,依照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給予相應救助。

(四)積極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公開招標引入第三方參與一體化經辦服務。

第二十條 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由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提供服務。

(一)在非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二)救助對象因疾病治療確需轉市外醫院治療的,應當履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轉診備案手續。未按規定履行轉診備案手續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第七章 救助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促進三重制度有效銜接。

(一)醫療救助對象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非因個人原因停保斷保的,不設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等待期。

(二)基本醫療保險及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按規定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三)享受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待遇的一類、二類醫療救助對象,其大病保險起付標準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不設報銷封頂線。

(四)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費用,按國家和省有關基本醫保支付范圍執行。

(五)困難群眾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屬性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醫療救助。

第二十二條 拓寬醫療救助籌資渠道,加強財政對醫療救助的投入。

(一)醫療救助基金通過上級專項補助、福彩公益金、社會捐贈、縣(市、區)級財政預算安排等多渠道籌集,納入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顚S茫甓冉Y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

(二)強化醫療救助基金預算管理和執行監督。縣(市、區)醫保部門根據救助對象規模、救助標準、醫藥費增長等因素,科學測算醫療救助資金需求,足額納入當地年初編制的社;鹬С鲱A算范圍;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上年度醫療救助基金支出規模、資金需求等,合理安排地方財政配套補助資金,并根據支出進度及時撥付。

(三)將脫貧攻堅期內建立的貧困人口補充醫療保險資金預算并入醫療救助基金。

(四)醫療救助基金當年缺口部分,由縣(市、區)財政足額補齊。

第二十三條 嚴控醫療費用過快增長,不斷降低城鄉困難群眾醫療負擔。

(一)控制個人自費比例。醫療救助對象住院治療發生的政策范圍外醫療費用占醫療總費用比例,縣域內定點一級醫療機構不超過3%,縣域內定點二級、三級醫療機構不超過8%,縣域外市內定點三級醫療機構不超過10%(屬于農村低收入人口的,縣域外省內定點三級醫療機構不超過10%)。超出規定比例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二)降低看病就醫成本。醫療救助對象在本市范圍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持有效證件辦理入院手續,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只需繳納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費用,無需繳納住院押金。

(三)嚴格執行分級診療。嚴格執行縣域內基層首診、逐級轉診,嚴禁無序就醫。

(四)加強醫保基金監管。持續保持基金監管高壓態勢,加大對醫療機構誘導住院、“掛床”住院、虛構醫療服務、串換藥品診療項目等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大對救助對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查處力度,除依法追回已領取的醫療救助資金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落實舉報獎勵政策,激勵社會公眾參與監管。

第二十四條 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罕見病救助項目,參與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發揮補充救助作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整合醫療保障、社會救助、慈善救助、商業保險等資源,實施分層分類幫扶和綜合保障。

第二十五條 支持開展職工醫療互助。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補充醫保制度相銜接的商業保險產品,保障醫保目錄外醫療費用支出,滿足基本醫療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同時,開發針對困難群眾的保險產品,在產品定價、賠付條件、保障范圍等方面對困難群眾適當傾斜。

第二十六條 加強基層醫保經辦隊伍建設,統籌醫保公共服務需求和服務能力配置,做好相應保障。加強醫保和救助業務能力培訓及政策宣傳,努力打造綜合素質高、工作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基層經辦隊伍。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根據醫療救助基金支撐能力和重特大疾病保障情況,市醫保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可對資助參保標準、起付標準、救助比例、救助限額等適時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內容,按國家、省、市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相關規定執行。國家、省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22 年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6月22日印發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荊政辦函〔2016〕44 號)同時廢止。

二、荊門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住院醫療救助。醫療救助對象規范就醫發生屬于政策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個人自付部分給予醫療救助。具體為:

(一)一類對象,救助比例100%,不設救助起付標準,不設年度累計救助最高限額;

(二)二類對象,救助比例75%,不設救助起付標準,年度累計救助最高限額5萬元;

(三)三類對象,年度累計個人自付超過3000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70%,年度累計救助最高限額5萬元,其中,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過渡期內不設救助起付標準;

(四)四類對象,年度累計個人自付超過8000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50%,年度累計救助最高限額5萬元。

因疾病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沒有保障的困難群眾,經相關部門認定為醫療救助對象后,身份認定前12個月內發生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住院醫療費用,納入認定當年救助起付標準計算范圍,救助金額納入認定當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計算范圍。

門診慢特病醫療救助。享受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特病待遇的醫療救助對象,其發生的限額以內的門診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個人自付部分給予醫療救助。具體為:

(一)一類對象,救助比例100%,不設年度累計救助最高限額;

(二)二、三、四類對象,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的基礎上救助補齊至80%,與住院醫療救助共用年度累計救助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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