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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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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鄂州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鄂州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鄂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22〕35號)精神,進一步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范因病致貧返貧,筑牢民生保障底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以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進一步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實現制度政策規范統一,救助對象應救盡救,待遇標準合理確定,基金使用預算管理。

第三條 堅持應保盡保、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含城鄉居民和職工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功能,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同時避免過度保障。促進醫療救助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相協調,促進“三重制度”與慈善救助、商業健康保險有效銜接,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第二章 醫療救助對象范圍

第四條 醫療救助對象和范圍包括:

一類醫療救助對象:城鄉特困人員、孤兒。

二類醫療救助對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低保)、返貧致貧人口。

三類醫療救助對象: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包含脫貧不穩定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和突發嚴重困難人口)。

四類醫療救助對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和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是指申請身份認定前12個月累計自負醫療費用超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且家庭財產符合我市規定,難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基本醫保參保人員(不含前三類醫療救助對象)。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程序和財產標準與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一致,救助身份和救助待遇自認定之日起12個月有效。

各類醫療救助對象的認定由民政、鄉村振興部門根據職能分工負責,并根據相關規定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 “三重制度”綜合保障

第五條 發揮基本醫療保險主體保障功能,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和標準;增強大病保險補充保障作用,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對一類、二類醫療救助對象大病保險起付標準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取消最高支付限額。全面落實普惠待遇政策。

第六條 困難群眾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權益。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對參保后待遇享受期內,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醫療救助對象,按規定及時予以救助。困難群眾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屬性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救助。

第七條 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一類醫療救助對象,按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年度個人應繳費標準給予全額資助;二類醫療救助對象,按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年度個人應繳費標準的90%給予定額資助;三類醫療救助對象中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過渡期內按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個人應繳費標準的50%給予定額資助。

第八條 確保困難群眾及時納入各類醫療救助對象、應保盡保。各級人民政府要落實主體責任,推進全民參保計劃,健全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和交換機制。根據人口流動和參保需求變化,靈活調整醫療救助對象參保繳費方式。納入參保資助范圍且核準身份信息的醫療救助對象,不設置待遇等待期,確保其及時參保。

第四章 醫療救助支出范圍和標準

第九條 堅持保基本,妥善解決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的基本醫療需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部分,按規定納入醫療救助保障范圍。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費用按國家和省有關基本醫保支付范圍執行。

第十條 醫療救助標準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籌集情況,按照救助對象家庭困難程度,統籌考慮人民健康需求和醫療救助基金支撐能力,分類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額。

第十一條 醫療救助包括住院醫療救助、門診慢特病醫療救助。醫療救助基金年度支付實行限額管理。

(一)住院醫療救助。各類醫療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按以下標準救助:

一類醫療救助對象:不設置起付標準,按100%比例支付。

二類醫療救助對象:不設置起付標準,按70%比例支付。

三類醫療救助對象:年起付標準3000元,按65%比例支付。

四類醫療救助對象:年起付標準7000元,按55%比例支付。

(二)門診慢特病醫療救助。對醫療救助對象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費用,按我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特病、大病保險政策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給予門診慢特病醫療救助。

一類醫療救助對象:不設置起付標準,按100%比例支付。

二類醫療救助對象:不設置起付標準,按70%比例支付。

三類醫療救助對象:年起付標準3000元(與年醫療救助住院起付標準合并計算),按65%比例支付。

四類醫療救助對象:年起付標準7000元(與年醫療救助住院起付標準合并計算),按55%比例支付。

(三)醫療救助基金年度支付限額。門診慢特病醫療救助和住院醫療救助年度累計報銷額度不超過基本醫療救助基金年度支付限額。

一類醫療救助對象:3萬元;

二類醫療救助對象:2萬元;

三類、四類醫療救助對象:1萬元。

第十二條 實現傾斜救助。對在省域內就醫的醫療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年度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累計超過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致貧返貧風險的人員,經規范申請和審核程序,由醫保部門納入傾斜救助范圍。

一類醫療救助對象:年傾斜救助起付標準2000元,按100%比例支付,無年支付限額。

二類醫療救助對象:年傾斜救助起付標準3000元,按100%比例支付,無年支付限額。

三類醫療救助對象:年傾斜救助起付標準7000元,按65%比例支付,年支付限額5萬元。

四類醫療救助對象:年傾斜救助起付標準10000元,按55%比例支付,年支付限額5萬元。

第十三條 醫療救助對象應按分級診療的相關規定有序就醫(原專家建議轉診),確因病情需要轉外就醫的,可通過我市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向市外醫療機構轉診。

對臨時外出(原個人自行轉診)到市外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醫療救助對象,其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比例的50%給予救助。

嚴格控制醫療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比例,醫療救助對象住院治療政策范圍外醫療費用占醫療總費用比例,市域內定點一級醫療機構不超過3%,市域內定點二級、三級醫療機構不超過8%,超過部分由醫療機構承擔。

第五章 醫療救助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 建立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雙預警機制。實施醫療保障對象醫療費用信息動態監測,醫保部門將個人當年累計自負醫療費用超過我市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穩定脫貧人口,納入因病返貧預警范圍;將個人當年累計自負醫療費用超過我市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的城鄉居民普通參保人員,納入因病致貧預警范圍,每月定期推送給鄉村振興和民政部門。經鄉村振興或民政部門核定為醫療救助對象的,醫保部門分類及時落實醫療救助幫扶措施,其他部門按規定給予救助。

第十五條 建立依申請救助工作機制。建立健全依申請醫療救助幫扶機制,規范申請程序,暢通申請渠道,增強救助時效性。已認定為醫療救助對象的,一類、二類醫療救助對象直接獲得醫療救助,三類、四類醫療救助對象依本人申請獲得醫療救助。

因疾病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沒有保障的困難群眾,經民政、鄉村振興部門確定為醫療救助對象后,依本人申請其身份確定前12個月內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相應類別給予救助。

第六章 醫療救助綜合保障

第十六條 發揮慈善救助補充功能。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罕見病救助項目,參與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發揮補充救助作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整合醫療保障、社會救助、扶貧幫扶、慈善救助、商業保險等資源,實施分層分類幫扶和綜合保障。

第十七條 鼓勵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支持開展職工醫療互助。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商業保險產品,保障醫保目錄外醫療費用支出,滿足基本醫療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開發針對困難群眾的保險產品,在產品定價、賠付條件、保障范圍等方面對困難群眾適當傾斜。

第七章 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

第十八條 加快推進一體化經辦。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堅持高效、便捷、利民的原則,細化完善醫療救助服務事項清單,出臺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規程,做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共享互認、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經辦服務工作。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加強數據歸口管理。醫療救助對象醫療費用實行“三重制度”綜合保障“一站式”直接結算。對未通過“一站式”直接結算的醫療救助對象,要實行“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確保各類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困難群眾能及時享受待遇。

第十九條 優化申請審核程序。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做好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與醫療救助經辦服務的全面對接,簡化優化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資格申請、待遇審核、救助金給付流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申請受理、分辦轉辦及結果反饋等工作。

第二十條 提高綜合服務水平。醫療救助對象和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安全有效、經濟適宜、救助基本的原則,優先選擇納入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藥品、醫用耗材和診療項目,嚴控不合理費用支出,促進合理就醫。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嚴厲打擊侵害救助對象權益和騙取醫保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經基層首診轉診的一類、二類醫療救助對象和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持有效證件辦理入院手續,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入院時只需繳納基本醫保住院起付標準費用,無需繳納住院押金。做好醫療救助對象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登記備案、就醫結算工作。

第八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一條 加強組織領導。在市政府領導下,市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統籌全市醫療救助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地區統一的醫療救助具體政策,規范醫療救助保障范圍,合理確定保障標準,統一醫療救助工作流程。將醫療救助情況作為加強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標,納入醫保工作績效評價,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各區人民政府和葛店經開區、臨空經濟區管委會負責實施本地區醫療救助工作,加強醫療保障、參保繳費、社會救助、職工互助、經辦服務、醫療救助資金的統籌協調,指導鄉鎮(街道)做好醫療救助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參保動員、醫療救助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和基礎資料審核等工作。各地各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切實把惠民政策落地落實。

第二十二條 加強部門協同。各級各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參保動員和個人繳費參保資助等工作。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統籌推進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抓好醫療保障政策的落實。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城鄉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及其傾斜救助對象等醫療救助對象認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監測;及時更新對象信息,與相關部門做好信息共享工作,支持慈善機構開展醫療救助。

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做好醫療救助資金投入保障和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醫療機構落實“先診療、后付費”、“一站式服務、一票制結算”、醫療費用控制等規定,加強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進一步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稅務部門負責做好基本醫保保費征繳相關工作。

銀保監部門負責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

鄉村振興部門負責做好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認定、監測和信息共享工作。

工會負責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工作。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基礎信息的確認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人殘疾類別、等級的認定和基礎信息的確認工作,及時更新對象信息,與相關部門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紅十字會負責實施臨時人道救助等工作。

審計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及相關政策措施情況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第二十三條 加強基本醫療救助基金市級統籌預算管理。根據國家、省關于推動醫療救助統籌層次與基本醫保統籌層次相協調的要求,在確保醫療救助基金安全運行基礎上,對我市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管理。

落實醫療救助市、區投入保障責任,明確市、區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標準,強化區級財政托底保障。原兜底保障資金并入醫療救助基金。各區、葛店經開區、臨空經濟區要將脫貧攻堅期內用于補充醫療保障的扶貧措施資金(320元/人/年)及資助參保資金統一并入醫療救助基金,統一編制本級醫療救助基金年度預決算。

要拓寬籌資渠道,動員社會力量,通過慈善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統籌醫療救助資金使用。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全面實施救助基金預算績效管理,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風險能力。

第二十四條 加強能力建設。加強醫療保障經辦隊伍建設,統籌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需求和服務能力配置,做好相應保障。加強醫療保險和救助業務能力培訓及政策宣傳,努力打造綜合素質高、工作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經辦隊伍。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醫療救助資助參保標準、起付標準、救助比例、救助限額等,根據我市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需調整時由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執行醫療救助待遇就高原則。此前出臺的有關醫療救助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本辦法施行后,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鄂州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一)住院醫療救助。各類醫療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按以下標準救助:

一類醫療救助對象:不設置起付標準,按100%比例支付。

二類醫療救助對象:不設置起付標準,按70%比例支付。

三類醫療救助對象:年起付標準3000元,按65%比例支付。

四類醫療救助對象:年起付標準7000元,按55%比例支付。

(二)門診慢特病醫療救助。對醫療救助對象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費用,按我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特病、大病保險政策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給予門診慢特病醫療救助。

一類醫療救助對象:不設置起付標準,按100%比例支付。

二類醫療救助對象:不設置起付標準,按70%比例支付。

三類醫療救助對象:年起付標準3000元(與年醫療救助住院起付標準合并計算),按65%比例支付。

四類醫療救助對象:年起付標準7000元(與年醫療救助住院起付標準合并計算),按55%比例支付。

(三)醫療救助基金年度支付限額。門診慢特病醫療救助和住院醫療救助年度累計報銷額度不超過基本醫療救助基金年度支付限額。

一類醫療救助對象:3萬元;

二類醫療救助對象:2萬元;

三類、四類醫療救助對象:1萬元。

對在省域內就醫的醫療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年度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累計超過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致貧返貧風險的人員,經規范申請和審核程序,由醫保部門納入傾斜救助范圍。

一類醫療救助對象:年傾斜救助起付標準2000元,按100%比例支付,無年支付限額。

二類醫療救助對象:年傾斜救助起付標準3000元,按100%比例支付,無年支付限額。

三類醫療救助對象:年傾斜救助起付標準7000元,按65%比例支付,年支付限額5萬元。

四類醫療救助對象:年傾斜救助起付標準10000元,按55%比例支付,年支付限額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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