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聊城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聊城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聊城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方案
為做好人民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聚焦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提升醫療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防范因病致貧返貧風險,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22〕12號)等文件精神,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共同富裕方向,堅持應保盡保、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推動民生改善更可持續。聚焦減輕困難群眾和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功能,實事求是確定保障范圍和標準,確保困難群眾獲得必需的基本醫療保障服務,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同時避免過度保障。堅持公平統一、協同高效,在市域范圍內實現救助范圍、幫扶標準、經辦服務、信息系統的統一。堅持系統集成,協同發展,促進三重制度綜合保障與慈善救助、商業醫療保險等有效銜接,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二、科學確定醫療救助對象范圍和參保資助標準
(一)明確醫療救助對象范圍。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居民和職工,按照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醫療救助對象包括: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重點困境兒童、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以及未納入以上救助對象范圍、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救助對象,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實行救助。(牽頭單位:市醫保局;配合單位: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鄉村振興局)
(二)分類確定醫療救助對象參保資助標準。困難居民和職工依法參加基本醫保,按規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權益。全面落實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救助對象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實行分類資助,其中,對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重點困境兒童給予全額資助;對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給予定額資助。參保資助標準由市醫保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適時調整。各縣(市、區)要落實參保主體責任,重點做好困難群眾、新增救助對象等特殊人員的參保繳費工作,確保其及時參保、應保盡保。(牽頭單位:市醫保局;配合單位: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鄉村振興局)
三、健全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
(一)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完善統一的基本醫保制度,嚴格執行基本醫保支付范圍和標準,實施公平適度保障。持續鞏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完善門診保障政策,根據全省統一的門診慢特病基本病種要求,規范我市有關門診慢特病基本病種和認定標準,根據醫保基金支撐能力,合理確定醫保支付限額。加大保障力度,著力減輕救助對象門診慢特病醫療費用負擔。(牽頭單位:市醫保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二)實施大病保險傾斜政策。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中的參保居民和職工大病保險年度起付標準,分別比我市普通參保人員降低50%,分段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年度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取消上述人員大病保險特藥起付線。(牽頭單位:市醫保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三)明確醫療救助保障范圍。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門診慢特病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含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下同)等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年度起付標準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費用(以下統稱“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按規定全部納入救助保障范圍,住院和門診慢特病費用年度醫療救助和再救助限額共濟使用,合力防范致貧返貧風險。各縣(市、區)不得擅自擴大醫療救助費用保障范圍。(牽頭單位:市醫保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四)分類實施醫療救助托底保障。醫療救助對象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根據醫療救助對象類別分類實施救助,分別設置年度救助限額。具體救助標準為:
1.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及返貧致貧人口醫療救助不設年度起付線,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按7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3萬元。
對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超過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給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額為2萬元。
2.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及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超過3000元起付標準的部分,按5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1.5萬元。
對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超過1萬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給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額為1.5萬元。(牽頭單位:市醫保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五)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建立慈善參與激勵機制,落實相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支持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發展,滿足基本醫療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支持各級工會組織積極開展職工醫療互助,對困難職工罹患重大疾病給予幫扶,減輕職工個人負擔。支持發展商業醫療保險,鼓勵將醫療新技術、創新藥及新型醫用耗材納入保障范圍。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在產品定價、賠付條件、保障范圍、賠付政策等方面對困難群眾適當傾斜。(牽頭單位:市民政局、市醫保局、市總工會、市鄉村振興局、聊城銀保監分局)
四、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
(一)落實綜合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對因病致貧患者通過申請方式實行醫療救助。具體認定辦法執行省統一要求,由市民政局會同市醫保局等相關部門另行制訂。
對經認定符合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醫療救助待遇條件的,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醫療費超過1萬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2萬元。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可追溯至申請之月前12個月,一次身份認定享受一個醫療年度(即自然年度)的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額,一個年度內不得重復申請。(牽頭單位:市民政局、市醫保局、市鄉村振興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二)強化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建立健全因病致貧返貧風險監測預警工作機制,重點監測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個人累計負擔超過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同步將個人累計負擔超過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的普通參保人員納入監測機制。按照省醫保局下發的預警監測人員信息,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居民和職工納入醫療救助范圍。(牽頭單位:市民政局、市醫保局、市鄉村振興局)
五、規范經辦管理服務
提高綜合服務管理水平。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推動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服務融合,做好救助對象信息實時共享互認、統一標識、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經辦服務。完善定點醫療機構履行協議考核管理辦法和準入退出機制,強化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管控主體責任。對醫療救助對象應優先選用基本醫保目錄內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確需使用超目錄范圍的,應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將醫療救助對象醫保目錄范圍外費用占比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協議考核管理,嚴控不合理費用支出。統一基金監管,做好費用監控、稽查審核,保持打擊欺詐騙保高壓態勢,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加強對醫療救助對象就醫行為的引導,推行基層首診,規范轉診,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異地長期居住和臨時外出就醫的醫療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結算工作,配合推進省內和跨省醫療費用結算“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牽頭單位: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稅務局、市鄉村振興局)
六、強化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要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機制,落實主體責任,強化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實、群眾得實惠。要將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加強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標,納入醫療救助工作績效評價。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二)凝聚工作合力。建立健全部門協同機制,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醫療保障部門要統籌推進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民政部門要做好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等救助對象認定工作,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和相關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發展。財政部門要加強醫療救助基金預算管理,足額安排本級醫療救助補助資金,落實對醫療救助的投入保障責任。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范診療路徑,促進分級診療。稅務部門要做好基本醫保保費征繳相關工作。銀保監部門要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監測和信息共享。工會組織要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
(三)加強基層能力建設。加強基層醫療保障經辦隊伍建設,統籌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需求和服務能力配置,建立健全市、縣、鄉、村四級醫保服務網絡,提高醫保經辦服務水平。大力推行醫保經辦服務事項網辦、掌辦等便民服務措施,切實增強困難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聊城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自2022年4月起,醫療救助、再救助政策調整為:
1、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不設起付線,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自付合規醫療費用給予70%的救助,年度救助限額1.5萬元;
對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超過5000元的部分按70%給予再救助,年度救助限額1.5萬元。
2、脫貧攻堅過渡期內,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等易返貧致貧人口個人自付住院合規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超過3000元起付線的部分給予50%救助,年度救助限額1.5萬元。對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超過10000元的部分按70%給予再救助,年度救助限額1.5萬元。
上述范圍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再享受醫療救助政策。
3、支出型困難人口幫扶政策將按國家、省有關要求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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