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金華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金華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金華市大病保險實施辦法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委發〔2020〕2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122號)、浙江省醫療保障局等四部門《關于促進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發展進一步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指導意見》(浙醫保聯發〔2020〕22號)、浙江省醫療保障局等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大病保險制度切實減輕群眾就醫負擔的通知》(浙醫保聯發〔2021〕1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范圍
(一)金華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按規定參加大病保險。
二、統籌層次
(二)大病保險實行全市統一政策體系、統一籌資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承辦機構、統一資金管理、統一資金核算,大病保險資金實行統收統支。
三、籌資機制
(三)大病保險費由基本保費和選繳保費構成。按照公平、可持續的原則,建立政府、單位、個人合理分擔的多渠道籌資機制。
(四)基本保費按政府、單位籌資60%,參保人員個人繳費40%的比例籌集。政府、單位部分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整體劃撥;參保人員個人籌資部分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合并征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從其個人賬戶中劃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的由其個人繳費。2022年基本保費確定為每人75元。
(五)設立大病保險選繳保費(商業補充醫療保險)項目,提高大病保險保障能力。選繳保費每份100元,由個人在規定時間內自愿選擇繳納,最多可繳納3份。
(六)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則,動態確定大病保險保費籌資水平。
四、待遇水平
(七)基本保費待遇。
基本保費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以上的合規醫療費用,大病保險基本保費報銷比例為75%,醫療救助對象的報銷比例為80%。2022年起付標準為22000元,醫療救助對象的起付標準為11000元;颈YM報銷最高限額40萬元,醫療救助對象不設最高報銷限額。
合規醫療費用是指大病保險參保人員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的住院和門診慢性病、特殊病種等醫療費用中,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個人負擔部分,以及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浙江省大病保險特殊藥品目錄、醫用耗材范圍和醫療服務范圍的費用。
(八)選繳保費待遇。
1.提高最高報銷限額。連續繳納選繳保費1份、2份、3份滿三年的,最高報銷限額分別提高到60萬、80萬及不封頂,最高報銷限額包括基本保費報銷額和選繳保費報銷額,累計計算。
2.提高合規費用報銷比例。連續繳納選繳保費1份、2份、3份未滿三年的,起付標準以上的合規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分別提高1%、2%、3%。連續繳納選繳保費1份、2份、3份滿三年的,起付標準以上的合規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分別提高1%、5%、10%。
3.擴大保障范圍
(1)報銷起付標準以內合規醫療費用。
(2)報銷合理醫療費用。合理醫療費用是指大病保險參保人員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的住院期間用于合理治療的醫保目錄外藥品費用和醫保目錄內醫用材料費用。
(3)報銷罕見病用藥個人自負費用。我市參保患者罕見病用藥費用經浙江省罕見病用藥保障基金、醫療救助報銷后,剩余費用納入選繳保費報銷范圍。
(4)報銷原浙江省大病保險特殊用藥費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含國家談判藥品)中的原浙江省大病保險特殊用藥(以下簡稱原浙江省大病用藥),未納入特殊病種藥品目錄范圍的,參照原浙江省大病用藥規定納入選繳保費報銷。
上述納入擴大保障范圍的費用,累計計算。連續繳納選繳保費1份滿三年的,起付標準以上的累計費用報銷76%;連續繳納選繳保費2份滿三年的,起付標準50%以上的累計費用報銷80%;連續繳納選繳保費3份滿三年的,起付標準25%以上的累計費用報銷85%。
(九)起付標準公布。
每年12月底前由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公布下一年度起付標準,起付標準按公布時上一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確定,四舍五入到千位。上一年度全市大病保險資金結余率達到10%的或累計結余達到全市4個月可支付能力的,起付標準可不作調整。
(十)學生大病選繳保費。
參保繳納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的在校學生,享受連續繳納選繳保費3份滿三年待遇,選繳保費金額原則上不少于每人每年100元。
五、困難群眾大病保障傾斜機制
(十一)對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下合規醫療費用,各縣(市、區)可通過醫療救助給予補助。具體人員由民政部門認定。
(十二)對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由各縣(市、區)補助繳納選繳保費3份,對縣級及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補助繳納選繳保費至少1份,具體補助份數由各縣(市、區)確定。
六、資金籌集與管理
(十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大病保險資金籌集責任主體,負責大病保險制度具體實施工作。
(十四)大病保險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在大病保險資金待遇支出中設置基本保費和選繳保費待遇支出項目,實行分賬核算。
(十五)各縣(市、區)征收的大病保險資金收入全額繳入金華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市統一編制資金預、決算,下達各縣(市、區)年度收入計劃。市財政、市醫保部門根據上年度末參保繳費人數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基金中整體劃轉至金華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基本醫療保險當年增減人數的費用按照當年變動人數于次年3月底前結算。市醫保經辦機構根據市級預算,對各縣(市、區)經辦機構申報的資金使用計劃進行審核匯總后,統一向市財政部門申報撥款。
(十六)大病保險按承辦合同期進行清算,期滿結算時,基本保費或選繳保費資金出現收支缺口的,超支部分由市大病保險歷年結余資金補足。
七、大病保險承辦
(十七)采取招標采購形式,由市醫保經辦機構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保險形式承辦。具體招標辦法由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制定。
(十八)醫保經辦機構和承辦的商業保險公司應加強大病保險數據監測和預算管理。通過調整大病保險資金籌資和待遇水平實現大病保險資金收支平衡。
(十九)積極推進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設立綜合服務窗口,實現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換和即時結算。
八、政策銜接
(二十)大病保險具體實施細則由市醫保局會同有關部門修訂,并加強與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政策銜接。
(二十一)大病保險按自然年度進行結算。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實施。《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金華市大病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金政辦發〔2017〕105號)同時廢止。
二、金華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基本保費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以上的合規醫療費用,大病保險基本保費報銷比例為75%,醫療救助對象的報銷比例為80%。2022年起付標準為22000元,醫療救助對象的起付標準為11000元;颈YM報銷最高限額40萬元,醫療救助對象不設最高報銷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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