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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臺河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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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七臺河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七臺河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七臺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黑政辦規〔2021〕4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救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共同富裕方向,堅持應保盡保、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推動民生改善更可持續。

(二)堅持政府負責、醫療保障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

(三)堅持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同時避免過度保障。

(四)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貧返貧風險。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戶籍的人員經民政部門和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符合醫療救助條件后可享受醫療救助。

第四條 第四條 醫療救助對象范圍。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

(一)特困人員;

(二)低保對象;

(三)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四)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五)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對不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根據實際給予一定救助。

第五條 結合落實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2022年底前全面做實醫療救助市級統籌,實現醫療救助與基本醫保統籌層次相協調。制定出臺細化措施,切實規范醫療救助保障范圍,堅持基本保障標準,確保制度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醫療救助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加強部門協同。建立健全部門協同機制,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

(一)醫療保障部門要統籌推進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

(二)民政部門要做好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等救助對象認定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和相關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發展。

(三)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做好資金支持。

(四)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范診療路徑和診療行為,促進分級診療。

(五)稅務部門要做好基本醫保保費征繳相關工作。

(六)銀保監部門要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

(七)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監測和信息共享。

(八)工會要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

第三章 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

第七條 加強基金預算管理。在確保醫療救助基金安全運行基礎上,統籌協調基金預算和政策制定,落實醫療救助投入保障責任。拓寬籌資渠道,動員社會力量,通過慈善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統籌醫療救助資金使用。

第八條 醫療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基金預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救助資金使用效率。

第九條 實行市級統籌。建立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市級統收統支,市、縣分級管理。建立市級醫療救助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分別計息、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各級財政安排的醫療救助補助資金應及時劃轉至市級醫療救助資金財政專戶。

實行市、縣兩級政府責任分擔機制,當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不能滿足本地救助需求時,由市、縣兩級政府分別安排本級醫療救助資金。

第四章 醫療救助方式和待遇標準

第十條 困難群眾依法參加基本醫保,按規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權益。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群眾給予分類資助。

(一)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給予全額資助;

(二)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給予60%的定額資助;

(三)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過渡期內給予60%的定額資助;

(四)適應人口流動和參保需求變化,靈活調整救助對象參保繳費方式,確保其及時參保、應保盡保。

第十一條 促進三重制度互補銜接。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合力防范因病致貧返貧風險。完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醫保幫扶措施,推動實現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第十二條 堅持保基本。妥善解決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基本醫療需求。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

第十三條 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原則上應符合國家有關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規定。

第十四條 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不得自行制定或用變通的方法擅自擴大醫療救助費用保障范圍。

第十五條 起付標準、醫療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醫療救助基金支撐能力合理設定,標準適宜適度,防止泛福利化傾向。

第十六條 年度救助起付標準。按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況,分類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

(一)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不設起付標準;

(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準為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2022年起付標準全年累計2000元,以后年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三)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為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2022年起付標準全年累計5000元,以后年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七條 年度救助限額內報銷比例。

(一)對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符合當地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規定的政策范圍內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報銷后,年度救助限額內報銷比例為:

1.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年度救助限額內門診報銷比例為100%;

2.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年度救助限額內門診報銷比例為80%;

3.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救助比例為70%。

(二)年度救助限額內,符合規定的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救助報銷比例為:

1.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年度救助限額內報銷比例為100%;

2.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年度救助限額內報銷比例為80%;

3.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救助比例為70%。

第十八條 醫療救助年度內最高救助限額。一個年度內,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報銷后,醫療救助年度內最高救助限額為:

(一)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最高救助限額為3萬元;

(二)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最高救助限額為2萬元;

(三)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最高救助限額為1.5萬元。

第十九條 統籌完善托底保障措施。

(一)加強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門診和住院醫療救助共用年度醫療救助限額,統籌資金使用,著力減輕救助對象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醫療費用負擔。

(二)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超過當地上年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救助標準按60%比例給予傾斜醫療救助,年度最高支付1萬元。通過明確診療方案、規范診療等措施降低醫療成本,合理控制困難群眾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比例。

第五章 經辦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條 加快推進一體化經辦。

(一)細化完善救助服務事項清單,出臺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規程,做好救助對象信息共享互認、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經辦服務。

(二)推動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服務融合,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依法依規加強數據歸口管理。

(三)統一協議管理,強化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管控主體責任。

(四)統一基金監管,做好費用監控、稽查審核,保持打擊欺詐騙保高壓態勢,對開展醫療救助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重點監控,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五)推動市域內實行“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一單制”結算,提高結算服務便利性。

第二十一條 優化救助申請審核程序。

(一)簡化申請、審核、救助金給付流程,探索完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費用直接結算方式。

(二)加強部門工作協同,全面對接社會救助經辦服務,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申請受理、分辦轉辦及結果反饋。

(三)動員基層干部,依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政策宣傳和救助申請委托代辦等,及時主動幫助困難群眾。

第二十二條 加強基層能力建設。

(一)加強基層醫療保障經辦隊伍建設,統籌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需求和服務能力配置,做好相應保障。

(二)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經辦服務,大力推動醫療救助經辦服務下沉,重點提升信息化和經辦服務水平。

(三)加強醫療救助政策和業務能力培訓,努力打造綜合素質高、工作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基層經辦隊伍。

第二十三條 提高綜合服務管理水平。

(一)加強對救助對象就醫行為的引導,推行基層首診,規范轉診,促進合理就醫。完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救助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按規定做好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費用結算。按照安全有效、經濟適宜、救助基本的原則,引導醫療救助對象和定點醫療機構優先選擇納入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藥品、醫用耗材和診療項目,嚴控不合理費用支出。

(二)經基層首診轉診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結算,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執行戶籍地所在統籌地區救助標準。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急診除外),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第二十四條 強化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

(一)實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分類健全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雙預警機制,重點監測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

(二)加強對監測人群的動態管理,做到及時預警。

(三)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對,協同做好風險研判和處置。醫保部門根據民政、鄉村振興部門提供的人員身份信息,定期將啟動大病保險的監測對象有關醫療費用信息推送至民政、鄉村振興部門進行返貧致貧風險核實。

(四)依托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定期將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超過1萬元的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信息推送至民政、鄉村振興部門,經民政、鄉村振興部門認定身份后,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救助范圍。

第二十五條 依申請落實綜合保障政策。

(一)全面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暢通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醫療救助申請渠道,增強救助時效性。因病致貧風險救助對象每年申請1次,自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患者本人發生的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按規定計入醫療救助范圍。

(二)認定為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返貧致貧人口的,直接獲得醫療救助。各縣(區)要強化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綜合性保障措施,精準實施分層分類幫扶。綜合救助水平要根據家庭經濟狀況、個人實際費用負擔情況合理確定。

第二十六條 救助對象當年發生的醫療費用計入當年年度救助范圍。救助對象跨年度住院的,醫療費用連續累計計算,享受出院日期當年度救助待遇。

第二十七條 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出示身份證件和社會保障卡(醫保電子憑證),定點醫療機構通過醫保部門提供的人員信息系統核準救助對象身份后,與救助對象進行醫療費用結算。

第二十八條 結算時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費用、大病保險及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報銷費用后,根據救助對象對應的類別和救助標準進行救助,救助對象只需結清其余個人應承擔部分。

第二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救助對象應享受的救助金額與醫保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第三十條 救助對象轉市外醫院住院治療,不能實行“一單式”結算的,待出院后再進行醫療救助。由給予轉院的定點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救助結算。

第三十一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予救助∶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三)在境外就醫發生的;

(四)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五)國家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嚴格履行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市衛生健康部門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防控不合理醫療費用的發生。

第三十四條 加強醫療救助檔案數據管理,建立健全醫療救助電子檔案。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的票據進行整理和歸檔。醫保經辦機構應當對醫療救助的申報、審批材料及時整理并做好信息錄入工作,紙質檔案要及時歸檔并與電子檔案對應。完善數據統計上報制度,醫保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準確上傳醫療救助數據和上報醫療救助統計報表。

第三十五條 對定點醫療機構出現違反協議的行為,按照協議約定要求改正或者追回、停撥醫療救助資金,符合解除協議情形的解除協議。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救助對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依法追回已領取的醫療救助資金,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醫療救助基金支撐能力,由市醫療保障局和市財政局提出調整醫療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額等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23年1月1日起實施。《七臺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七臺河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七政辦規〔2021〕2號)同時廢止。

二、七臺河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一)對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符合當地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規定的政策范圍內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報銷后,年度救助限額內報銷比例為:

1.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年度救助限額內門診報銷比例為100%;

2.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年度救助限額內門診報銷比例為80%;

3.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救助比例為70%。

(二)年度救助限額內,符合規定的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救助報銷比例為:

1.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年度救助限額內報銷比例為100%;

2.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年度救助限額內報銷比例為80%;

3.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救助比例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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