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1、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園領導要親自過問信訪工作,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專題信訪會議,研究、分析本單位信訪情況。
2、要有一名領導負責信訪工作,并做好群眾逐級上訪和人民群眾上訪條例的宣傳教育工作。
3、本著“誰家的人誰管,誰家的事誰辦,歸口辦理的原則”,凡是幼兒園的信訪,由幼兒園自己辦理,涉及幼兒園主要領導的信訪,由教育局辦理,涉及幼兒園與外單位的信訪,幼兒園要積極協助查處。
4、建立來信登記制度和信訪案情分析制度,對來訪者要熱情接待,耐心聽取他們的意見。
5、對上級交辦的信訪案件,要逐級辦理,按時完成,如期上報查辦結果。
6、按時參加上級召開的信訪會議,積極學習信訪業務知識和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處理信訪工作的能力。
7、要善于做思想工作,做群眾的知心朋友,查處案件要做到秉公辦案,剛正不阿,執行政策不徇私情,敢于碰硬,處理的結果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8、信訪干部要成為領導的得力助手和群眾的知心朋 友,要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努力工作,為領導排憂解難。
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持同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 序,根據《信訪條例》和有關信訪工作規定,結合我園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機構采用書信、電話、 電子郵件、 走訪等形式, 向幼兒園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 (含主管機關轉來的上述函件),并由幼兒園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園負責人應當批閱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研究解決信訪 工作中的問題,檢查指導信訪工作。
第四條 園長或辦公室負責信訪工作, 堅持分級負責、 歸口辦理, 誰主管、 誰負責,及時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園委會一班人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 來訪,傾聽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群眾服務。
第六條 園辦公室負責信箱日常管理和信函的收轉工作。開園通知書應含有收費許可證批準的收費標準、幼兒園聯系電話等內容。新生入園時,園財務室應將收費許可證予以公示。
第七條 幼兒園信訪工作第一責任人為園長,其他園領導一職雙崗,對其所主管的工作負責。負責職責范圍內各項信訪事宜的調查、 取證和草擬處理意見;園辦公室負責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承辦上級和幼兒園交辦的處理的信訪事項。
第二章 信訪人
第八條 信訪人,是指采用書信、電話、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向幼兒園反映 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群眾和其他組織。
第九條 信訪人對幼兒園下列信訪事項,可以向依法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園領導提出:
(一)對幼兒園改革、發展、穩定工作和教學、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 建議;
(二)對幼兒園教職工的建議、批評和要求;
(三)監督、揭發幼兒園有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失職行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屬幼兒園解決范疇的行為;
(五)其他信訪事項。
第十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一般應當到幼兒園設立和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第十一條 信訪人應當遵守信訪秩序,不得影響幼兒園正常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和其他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損害接待場所的公私財物,不得糾纏、 侮辱、 毆打、 威脅接待人員, 不得攜帶危險品、 爆炸品和管制器械進入接待場所。
第十二條 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話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 5 人。
第十三條 信訪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 害他人。
第三章 受理
第十四條 幼兒園在其職權范圍內,受理信訪人提出的屬于本規定第九條所列的信訪事項。
第十五條凡本園職權范圍外的信訪事項,信訪人員應建議、勸告信訪人向 相應單位提出。
第十六條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問題,由本園負責受理;不屬于本職責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告知信訪人到其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信息,應當在職權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果斷處理,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擴大,同時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
第四章 辦理
第十八條 幼兒園信訪工作程序:接訪→登記備案→相關業務部門處理意見→ 主管領導對處理意見的批示→根據批示修改、 完善處理意見→答復信訪人→案卷 歸檔。
凡信訪信件或當事人當面反映的問題,一般應當在3天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 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信訪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清事實、分清責任、 正確疏導,及時、恰當、正確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十條 信訪工作人員如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厲害關系的, 應當 回避。
第二十一條 園領導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 不得將檢舉、揭發、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遞給把檢舉、揭發、控告的對象。被檢舉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迫害信訪人。
第二十二條 信訪人和有關部門應當遵守、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決定;對處理 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意見之日起 15 天內請求原辦理人復查;信訪事項處理決定正確的,不再處理。終結處理意見應抄送有關領導。
第二十四條 園領導發現對信訪事項的處理、復查確有錯誤 的,應當重新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園領導應當及時分析信訪事項反映的我園情況和師生 群眾的愿望,提出建議,改進工作。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個人, 由幼兒園結合年終考核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信訪人提出的建議、 意見被采納, 并在實踐中證實對我園改革、 發展、穩定卓有貢獻的,由幼兒園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在信訪工作中徇私舞弊,給工作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九條 信訪人妨礙信訪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可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違反國家法律或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處理。
回信回訪工作制度
1.對真實姓名的信訪舉報人,要給予負責的答復,問題不能解決的給予解釋性答復,合理化建議給予鼓勵。
2.屬于匿名信可視情況,在適當范圍公布調查結果。
3.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回信回訪,回信要言簡意明。
4.答復信訪舉報人可書面或口頭答復,答復情況要記錄在案。
信訪保密工作制度
1.信訪工作人員要遵守保密紀律,不宜公開的材料,不能隨意泄露、 擴散。
2.嚴格分級負責制,屬于幼兒園職權范圍內處理的信訪問題, 就在幼兒園內部負責解決。
3.不得將檢舉、控告的信訪件轉給被檢舉的個人。
4.不擴散來信來訪反映的情況和問題,不把內部醞釀討論處理信訪的 情況向信訪者或信訪反映人泄露。
5.嚴格管理信訪材料,上級組織和領導同志對處理信訪問題的指示, 信訪工作文件,信訪登記簿、報告、統計資料等應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外傳。
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1.因不認真執行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或作風不正、侵害家長及周邊單位和其他群眾利益造成上訪的;對上述人員反映問題未按 規定及時處理面導致上述人員上訪的;對屬于本園職責范圍辦 的信訪問題,應及時處理或答復而沒有及時處理或答得的;對上級交辦和 幼兒園轉發的信訪問題推托不辦,或弄虛作假、謊報處理情況的;以及對信 訪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責任人,由幼兒園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其責任。
2.對越級上訪多,群眾反映強烈,對幼兒園、社會穩定造成一定影響相關責任人,學校予以通報批評。
3.對在信訪工作中不認真對待和及時有效處理的,造成幼兒園工作目標考核降等或降級的,取消其年度評先資格,在年終干部考核中不能評優,并取消幼兒園年終獎勵。
非常時期日報告制度
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是指可能或已經對某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 造成一定影響的信訪事項。這類信訪事項的線索及有關情況的信息為重大、緊 急信訪信息。重大、緊急信訪信息的報送工作是政務信息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它對各級黨委、政府及時掌握轄區動態,科學決策,迅速化解和處理重大突發 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和要求,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 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 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 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一、信訪工作制度改革措施落實情況自查報告(兩篇)
二、關于信訪工作制度改革措施落實情況自查報告【多篇】
三、信訪工作制度改革措施落實情況自查報告【精選】
四、2020年市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信訪工作制度
五、信訪工作制度匯編
六、信訪維穩工作制度
七、綜治信訪維穩工作制度
八、學校信訪工作制度
九、信訪局工作制度
十、社區信訪工作制度
接訪工作制度
1.對來電來訪者要做到熱情、禮貌,文明接待,耐心聽取來訪者所反映的問題,不得有任何輕視、忽視來訪者的言行。
2.對來訪者反映的問題要如實記錄,不得自行取舍。
3.接訪時要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解答問題,不許愿,更不得信口開河。
4.對情緒激動的來訪者,要做好冷靜疏通工作,避免不良后果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