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證是用于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你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養犬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等帶寵物必須出示養犬證。那么最新廣元養犬管理條例全文,廣元養犬證在哪辦呢?
一、廣元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廣元市城區犬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犬只管理,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城區范圍內從事犬類飼養、交易、服務和管理的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犬只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職能職責
第四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是本市市城區犬只管理的主管機關。成立由城管執法部門牽頭,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和利州區政府、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參加的犬只管理工作協調機構,建立犬只管理工作機制,共同做好犬只管理工作。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犬只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查處敞放犬只,違規攜犬進入公共場所、公共綠地等影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負責查處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兜售犬只行為;收容和管理違規犬、流浪犬。
公安機關負責城區內犬只的登記和年檢,建立科學管理體系;負責查處因犬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執法和應急處置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犬只管理相關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犬只(含城管執法部門收容的犬只)的預防接種,發放免疫證明和免疫標志,對運輸、展銷、經營犬只等活動出具檢疫證明;負責犬只診療機構許可證發放、監督、管理;組織供應獸用狂犬病疫苗,檢測、預防和控制狂犬病等犬類重大疫情,及時和衛生部門溝通疫情信息。
市場監管部門依職責對涉犬經營單位依法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和免疫球蛋白預防接種、暴露后的傷口處置和醫療救治、人類狂犬病疫情處置和應急防控、狂犬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將犬只登記、收容犬只免疫等相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犬只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業主委員會做好犬只管理相關工作,督促養犬人、養犬單位遵守養犬行為規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的犬只管理工作。
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要掌握社區(村)養犬情況,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審核居民養犬條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犬只管理工作;組織居(村)民制定文明養犬公約,調處因養犬引起的鄰里糾紛,消除治安隱患;配合相關部門對違規養犬行為進行查處。
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及其宣傳工作,可以制定文明養犬公約,引導、監督養犬人依法養犬、文明養犬。
養犬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應當制定行業規范,開展宣傳教育,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和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文明養犬知識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城管執法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等,及時處理舉報、投訴事項,并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三章 養犬登記和免疫
第七條 市城區范圍內為限制養犬區域(以下簡稱“限養區”),其范圍為:東至九華巖,西至盤龍鎮深溝村,北至黑石坡山脊,南至南山山脊;具體范圍包括:利州區東壩街道辦事處、嘉陵街道辦事處、上西街道辦事處、雪峰街道辦事處、南河街道辦事處、萬緣街道辦事處、河西街道辦事處,廣元經開區下西壩街道辦事處、袁家壩街道辦事處等9個街道辦事處和盤龍鎮全部區域。
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劃定本區域內的限制養犬區域并公告予以明確。
第八條 限養區內禁止個人飼養兇猛犬、大型犬。
兇猛犬、大型犬的品種目錄,由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在限養區內養犬必須進行登記、年檢和免疫。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登記電子信息平臺,與農業農村、城管執法等部門實行信息共享。
第十條 在限養區內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犬只出生滿3個月或取得犬只之日起7日內到農業農村部門批準的犬只集中免疫點對所養犬只進行健康檢查,注射獸用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免疫證明,并按照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免疫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養犬人應當送犬只再次進行免疫。
第十一條 限養區內犬齡滿3個月的,養犬人應當申請養犬登記。
第十二條 養犬登記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養犬單位的名稱(養犬人的姓名)、住址和聯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征、犬只照片;
(三)注射獸用預防狂犬病疫苗的時間;
(四)《養犬登記證》號碼、發放時間;
(五)按照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內容。
本辦法施行前,在限養區內已經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飼養警衛犬、軍犬、救援犬,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從外地攜入我市城區的犬只,應當按本辦法規定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養犬登記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工作、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
(二)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和圍墻等圈養設施;
(三)有專人管理;
(四)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養犬登記的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備養犬的環境、條件、設施,能保持飼養活動場所衛生,不侵擾鄰居正常活動;
(三)個人在限制養犬區內養犬的,每戶限養兩只;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犬只登記:
(一)單位申請養犬的,持單位主體資格證明、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犬只免疫證明、犬只數量清單、犬只近期全身一寸彩色照片以及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二)個人申請養犬的,應當攜帶犬只并持養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居住證)、犬只免疫證明、犬只數量清單、犬只近期全身一寸彩色照片以及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公安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不能當場作出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不符合養犬條件的,公安機關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在3日內將犬只自行安置。養犬人因故無法自行安置的,應當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所處置。
第十七條 《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1年。養犬人應當在養犬登記期屆滿前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年檢。逾期未年檢的,注銷《養犬登記證》。
第十八條 養犬人的姓名、住址或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免疫證明、《養犬登記證》、犬牌相關證件丟失的,應當自丟失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九條 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單位和個人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蹤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已辦理注銷手續的失蹤犬只找回后重新按程序辦理養犬登記。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不得再次辦理養犬登記。
第二十條 外地人員攜帶犬只進入本市限養區的,須憑犬只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出具的犬只免疫證明、無狂犬病檢疫證明方準進入。飼養30天以上的應當在進入本市限養區之日起15日內按本辦法規定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犬只免疫證明由農業農村部門統一印制,《養犬登記證》、犬牌由公安機關統一印制或設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轉借、冒用、偽造和買賣犬只免疫證明、《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犬只登記電子檔案,記載下列事項:
(一)養犬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征和照片;
(三)《養犬登記證》號碼、發放時間,以及《養犬登記證》、犬牌的換發、補發、補植等情況;
(四)登記續期、變更、注銷等情況;
(五)犬只免疫證明號碼和犬只狂犬病免疫情況;
(六)違法養犬行為;
(七)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養犬人和動物診療機構發現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傳染性疾病的,應當立即向農業農村和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并協助進行檢疫和無害化處理。
對被確認為狂犬病的犬只,在我市狂犬病疫點、疫區、城市(城鎮)、工礦區、港口、碼頭、車站和機場對狂犬病犬只的捕殺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其余地區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捕殺犬只,農業農村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病或自然死亡的犬只尸體應當交由農業農村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費用由犬只飼養單位、個人承擔,不得隨意丟棄犬只尸體。
第二十五條 發生狂犬病疫情時,縣級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并按照職責依法采取防治措施。
第四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六條 單位或個人飼養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不得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不得遺棄、虐待犬只。
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因犬吠、氣味等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
為控制犬只繁殖,鼓勵對犬只施行絕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綠地、過道等公共場所飼養犬只。
第二十八條 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犬繩長度不超過1.5米;
(二)為犬只佩戴犬牌、佩戴嘴套;
(三)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兒童及其他行人;
(四)攜帶清潔用具,對犬只糞便清除裝袋;
(五)及時制止犬吠和犬只攻擊行人的行為;
(六)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疾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下列場所和區域,除專門為犬只提供服務或者設置有專門犬只服務區域外,不得攜帶犬只進入:
(一)機關、醫院、學校、幼兒園以及少年兒童活動場所;
(二)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展覽館、歌舞廳、體育館、健身房、游樂場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
(三)公園、廣場等公共活動場所;
(四)大型超市、購物中心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五)餐飲場所、商場、集市;
(六)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車室、候機室、候船室;
(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八)其他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場所。
盲人攜帶導盲犬、肢體殘障人士攜帶扶助犬,可以進入前款所列場所和區域。
第三十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或者附條件允許攜帶犬只進入的,應當在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明顯的標識,其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有權勸阻養犬人攜帶犬只進入;其他場所和區域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自主決定其經營管理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只進入或者附條件允許攜帶犬只進入。
第三十一條 養犬人應當對犬只采取拴養或圈養方式,妥善管理犬只,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犬只咬傷、抓傷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診治,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犬只的養殖和經營
第三十二條 具備法定標準的規模養殖場、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并在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兜售犬只。
第三十四條 從事經營性犬只寄養、美容等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擾民、破壞環境衛生。
第三十五條 舉辦犬只展覽、比賽、表演等活動的,必須具有合法有效的狂犬病等疫病免疫證明、檢疫證明及合法來源證明,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六章 犬只的收容和處置
第三十六條 城管執法部門設立犬只收容場所,負責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因養犬人違規養犬被暫扣的犬只;
(四)養犬人因不符合準養條件自行送至收容所的犬只。
第三十七條 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和符合條件的個人,可以開展犬只的收容、領養工作。收容、領養的犬只不得用于經營活動。
在限養區內飼養收容、領養的犬只不得超過兩只,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登記、年檢和免疫手續。
第三十八條 經依法登記的走失犬只,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養犬人認領。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持犬只登記手續到犬只收容場所認領。
違規養犬被依法暫扣的,養犬人應當在3日內持犬只登記手續到犬只收容場所領取犬只、接受處罰,并承擔犬只收容期間的飼養及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7日內無人認領,且無人領養的,視為無主犬只,由城管執法部門統一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飼養犬只的單位或個人拒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其違法信息應當納入行業監管體系和社會信用體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一)飼養的犬只未按規定登記、免疫和定期檢測的;
(二)未經批準飼養犬只、未按規定拴養或圈養犬只、非法帶犬進入公共場所的;
(三)攜帶寵物出戶,未及時清除寵物排泄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造成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由衛生健康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對擅自開辦犬只養殖場、展銷會、交易市場和無照從事犬只經營、服務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 拒絕或阻礙養犬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犬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接到的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各縣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廣元養犬證在哪辦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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