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證是用于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你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養犬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等帶寵物必須出示養犬證。那么最新達州養犬管理條例全文,達州養犬證在哪辦呢?
一、達州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達州市中心城區犬類限養區犬只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達州市中心城區犬只管理,教育引導養犬人自覺規范養犬行為,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預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四川省犬類限養區犬只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通告如下:
一、達州市中心城區犬類限養區范圍
達州市中心城區犬類限養區范圍,包括通川區東城街道辦事處、西城街道辦事處、朝陽街道辦事處、蓮花湖管委會,達川區翠屏街道辦事處、三里坪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劃范圍。
上述限養區范圍內的機關及企事業單位辦公區、醫院、學校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等區域,禁止養犬。
二、限養區實行強制免疫和養犬許可證制度
限養區實行犬只強制免疫和養犬許可證制度,未經免疫和公安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一)限養區范圍內每戶限養一只犬,盲人和肢體重殘人每人限養一只導盲犬或扶助犬;
(二)禁止飼養烈性犬和成年犬體高超過50厘米的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種目錄,由動物防疫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確定。
三、限養區飼養犬只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養犬人應當妥善管理犬只,對犬只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
(二)攜犬出戶須在所攜犬頸部懸掛準養標志與免疫標志,以備查驗;
(三)攜犬出戶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必要時應當為犬只戴嘴套;
(四)攜犬出戶應當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物,維護公共衛生環境;
(五)攜犬出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兒童及其他行人;
(六)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辦公區、醫院、學校、大型商場、酒店、影劇院、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少年宮、體育場館、文物保護單位、宗教場所、廣場、公園、游園、公共綠地、車站、碼頭、航空港等人員密集場所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共場所,但軍警人員執行公務、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七)禁止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征得駕駛員的同意;
(八)及時制止犬吠和犬只攻擊行人的行為,犬只傷害他人的,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醫療機構診治,墊付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重大傳染性疾病報告制度
養犬人和動物診療機構發現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傳染性疾病的,應立即向所在轄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并協助進行檢疫和無害化處理。
五、犬只無害化處理
未免疫犬、無主犬、散養犬、病犬和違法飼養的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機關會同動物防疫、衛生計生等單位按照《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對養犬違法行為的處理
(一)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規定責令養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驅使犬類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妨礙公務行為的處理
拒絕、阻擾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本通告發布之前的犬只管理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免疫咨詢電話市農業局:0818—2521526
舉報投訴電話市公安局:110 市城管執法局:0818—2383110
特此通告
二、達州養犬證在哪辦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