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稱單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以能力建設,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兼顧系統性、前瞻性,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完善知識結構、全面提高素質。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業基本要求,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樹立誠信理念、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全面提升專業勝任能力。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統籌教育資源,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繼續教育,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配合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督指導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
除本規定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八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統稱中央主管單位)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九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
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根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框架,定期發布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專業科目指南,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進行指導。
第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有:
(一)參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統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高端會計人才培訓、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會計類專業會議等;
(二)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參加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
(四)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采用的課程、教學方法,應當適應會計工作要求和特點。同時,積極推廣網絡教育等方式,提高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學分管理
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范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第十三條 參加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其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或被錄取的,折算為90學分;
(二)參加會計類專業會議,每天折算為10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
(四)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90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五)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
(六)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七)參加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會同本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央主管單位制定。
第十四條 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
用人單位應當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記錄,并在培訓結束后及時按照要求將有關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建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進行登記,如實記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繼續教育登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和會計相關考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應當直接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報送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應當在年度內登陸所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指定網站,按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也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第五章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管理
第十五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教學設施,面授教育機構還應有相應的教學場所;
(二)擁有與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學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四)能夠完成所承擔的繼續教育任務,保證教學質量;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應當充分發揮國家會計學院、會計行業組織(團體)、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中心)等在開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
第十七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高理論水平的業務骨干和專家學者,建立繼續教育師資庫。
第十八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檔案,根據考試或考核結果如實出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并在培訓結束后及時按照要求將有關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
第十九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
(二)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
(三)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
第六章 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一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與評價,并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高端會計人才選拔等的依據之一,并納入其信用信息檔案。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所在地會計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教學質量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承擔下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四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發生本規定第十九條行為,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可會同本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中央主管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發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同時廢止。 [1]
規定解答
出臺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一直以來高度重視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并在法律層面作出明確規定。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改后的《會計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黨的十九大明確要求要“辦好繼續教育,加快建設學習型社會,大力提高國民素質。” 2015年8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原則、要求、管理體制等作了明確要求。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是我國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已達近2000萬人,廣泛分布在我國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中,是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貫徹落實《會計法》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有必要制定《會計繼續教育規定》,加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修訂后的《會計法》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行政許可,會計人員管理工作需要轉型升級。加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是做好新時期會計人員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從制度上引導、督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履行繼續教育義務、提高業務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最終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有效途徑。
制定過程
為提高《會計繼續教育規定》起草工作的科學性、民主性,我們嚴格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相關工作規程,遵循科學嚴密的起草流程!稌嬂^續教育規定》的起草制定歷時一年多,主要經歷了以下階段:
一是研究起草階段。在配合國家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清理工作過程中,我們即著手研究會計從業資格行政許可取消后的會計人員管理問題。2016年11月,我們赴河北省進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政策專題調研,聽取地方財政部門對包括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在內相關會計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在聽取地方意見、系統梳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經驗做法的基礎上,根據《會計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有關要求,經過多次討論修改,形成《會計繼續教育規定》(討論稿)。
二是公開征求意見階段。2017年6月1日,我們印發《會計繼續教育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分別征求財政部內相關司局、省級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意見。根據各方反饋意見,我們對征求意見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會計繼續教育規定》(送審稿)。
三是調整完善階段。2018年5月,《會計繼續教育規定》(送審稿)完成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簽程序后正式發布。
適用范圍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是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完善知識結構、提高能力素質的一項制度安排,應當面向所有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因此,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均納入繼續教育范圍。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內容形式創新
《會計繼續教育規定》明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根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框架,定期發布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專業科目指南,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進行指導。
針對上述繼續教育內容,《會計繼續教育規定》規定了靈活的繼續教育形式。除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外,還包括參加各級財政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會計類專業會議、會計類?埔陨蠈W歷(學位)教育、承擔會計類研究課題、發表會計類論文、出版會計類書籍等繼續教育形式,使繼續教育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實踐緊密結合,提高繼續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學分要求
《會計繼續教育規定》明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同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有關規定,明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考慮到各地區繼續教育的實際情況,《會計繼續教育規定》明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培訓形式的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中央主管單位制定,各地和有關中央主管單位可適當調整學分與學時的對應標準以及相關的認定和計量方式;參加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會計繼續教育規定》規定了全國統一的學分計量標準。
學分登記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稌嬂^續教育規定》充分貫徹“放管服”改革要求,盡量簡化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登記手續,具體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和會計相關考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應當直接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報送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應當在年度內登陸所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指定網站,按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也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管理要求
為保證繼續教育質量,《會計繼續教育規定》明確了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的設立條件、師資要求、工作要求等,強調會計繼續教育機構不得從事《會計繼續教育規定》禁止的行為。同時,強調應當充分發揮國家會計學院、會計行業組織(團體)、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中心)等在開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考核評價
《會計繼續教育規定》充分體現繼續教育培養與使用相結合的基本原則,一是強調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二是強調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與評價,并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高端會計人才選拔等的依據之一,并納入其信用信息檔案。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三是強調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所在地會計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教學質量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承擔下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重要參考。
管理體制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負責。其中,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督指導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實施要求
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適用對象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稱繼續教育),適用本規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繼續教育活動,保障專業技術人員權益,不斷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稱繼續教育),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繼...查看更多
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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