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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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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并公布,這是一部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框架性立法,基本覆蓋了航運中心的各個要素,也是國內第一部關于航運中心建設的地方性法規。

該條例將貫徹實施建設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國家戰略,對接“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形成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聯動機制,營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環境。

上海自貿區的設立,為加快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了重大契機。以自貿區為平臺的航運制度創新,在此次條例中,多有所涉及。

如《條例》規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推進建設各類中轉設施,統籌推進中轉業務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探索建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等。

此前,洋山港正式成為我國第一個“保稅船舶登記”的試點區域,將為懸掛“方便旗”的中資國際航運船舶回歸登記開辟新途徑,亦是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新舉措。

自貿試驗區的建設,讓航運服務業也進一步開放。《條例》指出,上海通過實施航運保險產品注冊制度,支持保險機構開發航運保險產品,拓展業務范圍,創新服務模式。特別是推進保險機構在本市設立航運保險運營中心,培育航運保險市場和再保險市場。支持各類與航運相關的損害理賠機構落戶本市,提供航運損害案件賠償、補償的相關服務。

記者了解到,此前,航運保險高端資源已逐步落地浦東,國內財險公司獲批設立的航運保險運營中心,八成以上“落子”浦東。上月,全國第一個國家級、創新型保險要素市場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保交所)也在浦東陸家嘴正式揭牌成立。

據悉,上海保交所功能之一就包括搭建國際航運保險等業務平臺。

近年來,上海停靠郵輪艘次和旅客吞吐量一直蟬聯全國第一。2012年9月,國家旅游局批復上海率先建設“中國郵輪旅游發展實驗區”。

《條例》再次明確,市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交通、旅游、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加快在郵輪旅游發展實驗區復制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改革試點經驗和相關政策措施。

“十三五”期間,上海將建成亞太地區規模最大的郵輪母港之一,爭取12-15艘郵輪以上海為母港運營。為此,《條例》規定了包括制定上海郵輪產業發展規劃,明確相應的推進措施和配套政策等在內的五方面措施,為“十三五”相關目標的實現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

《條例》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上海市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貫徹實施建設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國家戰略,對接“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營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環境,促進各類航運市場主體充分發揮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總體目標)

按照國家部署,建成航運資源高度集聚、航運服務功能健全、航運市場環境優良、現代物流服務高效,具有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的上海國際航運中心。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推進建設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工作的領導,推進建立與國家有關部門、省市的合作和協調機制。

本市設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推進委員會,負責協調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有關工作,推進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有關日常工作。

市交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規劃國土、建設、商務、公安、環保、工商、質監、旅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金融服務、口岸服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具體落實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各項工作。

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民用航空、鐵路等國家駐滬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資金投入)

本市設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發展資金,納入財政預算,通過撥款補貼、貸款貼息、資本金投入、創新獎勵等方式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

鼓勵境內外各種社會資本參與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支持企業、機構等組織建立航運基金,為航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投融資服務。

第六條(合作與交流)

加強與長江經濟帶以及國內其他城市在航運領域的全面合作,發揮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比較優勢,擴大輻射帶動效應,促進航運要素的整合,實現協同發展。

推動與港澳臺地區在國際航運領域的戰略合作,形成分工合理、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

加強與世界其他國際航運中心 城市之間的交流,鼓勵航運企業、航運組織開展國際交流、合作。

第七條 (政府責任)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國家駐滬機構應當對照國際通行規則,按照國家建立上海國際航運發展綜合試驗區的要求,制定促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政策措施,發揮先行先試和示范引領作用,營造便捷、高效、安全、法治的國際航運服務環境。

第八條(社會組織)

本市鼓勵和支持航運相關企業、高等院校、研究機構、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參與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合作,推進航運科技創新,提升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核心競爭力。

第二章 規劃和集疏運體系建設

第九條(發展規劃)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部署和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總體目標,組織編制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編制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征求國家有關部門、國家駐滬機構和航運相關企業等社會各有關方面的意見。

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階段目標、戰略部署以及具體的工作措施和落實部門,并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

第十條(規劃協調)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港口、航道、機場、公路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和修訂,推進航運服務集聚區的協同發展,促進形成空間布局合理、功能分工科學、資源利用高效、物流暢通快捷的國際航運樞紐。

第十一條(港口設施建設)

本市圍繞專業化、規模化、現代化港區建設的目標,根據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發展需要,推進港口設施建設,加快優化港區布局和碼頭泊位結構。

第十二條(空港設施建設)

本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集約化規劃建設機場基礎設施,持續提升機場設施容量,滿足航空運量增長、功能品質提升和商用飛機發展需要。

支持和鼓勵航空貨運相關企業建設航空貨物集散和轉運樞紐。

第十三條(集疏港交通設施建設)

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的流域航道規劃、區域航道規劃,推進建設連接長三角主要沿海港區的高等級航道網絡。

市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建設連接主要港區、空港、鐵路站場、產業園區、物流基地、貨運樞紐的陸上集疏港公路路網體系。

本市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推進建設鐵路疏港支線及聯絡線。

第十四條(集疏運方式)

鼓勵航運企業發展江海聯運、水鐵聯運、空鐵聯運、甩掛運輸業務。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化監管措施,便利航運企業通過多種運輸方式的一體化發展,以節能環保、經濟高效的方式完成運輸。

第十五條(土地和水域保障)

本市保障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土地和水域使用需求,推動在港口、機場周邊等具有一定基礎的區域設立臨港、臨空產業集聚區。

市規劃國土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應當依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發展規劃,保障港區、機場和航運功能集聚區等各類建設用地需求。

第三章 航運服務體系建設

第十六條(海洋運輸)

鼓勵海運企業依托上海港口開辟覆蓋全球的海運航線,建設規模適度、結構合理、技術先進的專業化船隊。

支持海運企業與大型貨主、港口企業開展聯營合作,引導和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進入海運業。

按照國家規定允許中資航運公司全資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以及依照國際船舶登記制度登記的五星旗船舶,經營以上海港為國際中轉港的外貿進出口集裝箱在國內對外開放港口與上海港之間的捎帶業務。

第十七條(內河航運)

本市積極推進實施內河船舶標準化,對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標準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環保新規范的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根據有關規定采取資金補貼等措施,引導和鼓勵進行更新、改建。

鼓勵內河航運企業發展干支直達和江海直達運輸。

第十八條(郵輪運輸)

市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上海中國郵輪旅游發展試驗區建設,制定相應的推進措施和配套政策。

鼓勵多元資本進入郵輪產業,發展中資郵輪公司與郵輪品牌,鼓勵境外國際郵輪企業在本市注冊設立經營性機構,開展經批準的國際航線郵輪業務。

市口岸、旅游、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在郵輪碼頭實施特定時限內的過境和出入境免簽政策,設立雙向便利的免稅購物商店。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質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建設與國際接軌的郵輪旅游標準化體系。郵輪旅游標準化體系應當包括郵輪票務銷售、碼頭服務、旅游服務等環節的操作流程、行為規范和服務要求。

第十九條(港口服務)

鼓勵港口經營人積極發展與航運、商貿等關聯產業的合作經營,拓展貿易、金融、保險、咨詢等現代港口服務功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行業管理,引導港口經營人圍繞效率、服務、品牌開展公平競爭,不斷提高港口經營專業化和服務規范化水平。

第二十條(航空運輸發展)

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優化調整上海地區空域結構,提升樞紐空域容量和使用環境。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推進提升機場安全運營效率和綜合服務質量。

鼓勵航空公司向網絡型、聯盟型轉型,拓展國際航線,提升航線網絡的通達性、銜接性和樞紐航班密度。

第二十一條(航運服務機構的設立和發展)

支持航運金融、航運經紀、航運咨詢、船舶管理、船舶修造、海事認證與評估、行業組織等與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有關的服務機構的設立和發展,鼓勵國際大型航運企業和機構入戶上海。

航運相關企業和機構符合地區總部認定條件的,可依法享受相應政策,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在其開辦和租房等方面給予資助,對航運經濟發展有突出貢獻,取得良好效益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船舶登記)

海事部門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支持下,簡化登記條件,完善登記內容,優化船舶登記及相關業務流程,為船舶營運、融資、保險、修造、交易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記服務。

推進建立國際船舶登記制度,促進符合條件的船舶在上海登記。

第二十三條(航運交易)

支持船舶交易、運價交易、運力交易等航運交易發展。

上海航運交易所等航運交易機構應當不斷創新航運交易服務產品,提高服務效率和國際影響力,推進形成上海國際航運交易中心。

第二十四條(航運中介)

鼓勵航運經紀、航運代理、技術服務中介、金融服務中介等航運中介組織合作聯營、組建聯合體,實現規模化發展。

市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航運中介執業規則,建立航運中介機構誠信管理體系,向航運企業公開航運中介機構誠信經營情況。

航運中介機構和航運經紀人應當遵守執業規則。

第二十五條(航運金融服務)

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通過不斷完善的境內外機構網絡資源和先進的電子化手段,為航運和相關企業提供從融資、結算、避險到財務顧問、信息咨詢等一站式、一攬子的全球金融解決方案。

支持金融機構在本市建立航運金融結算中心,探索資金托管、聯名賬戶、離岸賬戶等多元化業務模式。

第二十六條(航運融資)

市金融服務、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搭建航運融資信息交流平臺,支持航運和相關企業通過銀行貸款、發行債券和股票、融資租賃等方式解決資金需求問題。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航運融資產品,支持互聯網航運金融業務規范發展。

第二十七條(航運保險)

市金融服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支持下,推進建立航運保險產品注冊制度,為保險機構擴大業務范圍、開發保險產品提供支撐。

鼓勵保險機構在上海建立航運保險運營中心,積極培育航運再保險市場。

支持航運企業開展自保、互助合作保險業務。

第二十八條(航運指數和衍生品)

支持專業機構根據市場需要不斷豐富航運和相關指數產品,提升上海航運指數的國際影響力。

鼓勵專業機構加快航運衍生品研發,探索建立航運衍生品專業化監管機制,為我國航運企業進行航運風險控制創造條件。

第二十九條(國際航運組織)

市人民政府應當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創造條件推進建立以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為總部,全球主要航運企業、機構參加的國際航運組織,擴大在國際航運規則制定等方面的國際影響力。

第四章 航運創新體系建設

第三十條(創新機制)

支持航運高水平研發平臺建設,鼓勵航運企業為適應提高裝備水平、促進綠色發展、優化產品結構、提升安全生產水平等需要開展產、學、研協同創新。

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創新發展資金應當安排專門資金用于扶持公共信息平臺的建設運營、航運裝備關鍵技術、核心技術和重大新產品的研究開發。

市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制定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標準等,支持航運電商、航運通信信息、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興關聯產業發展。

第三十一條(新技術發展)

加快物聯網、新一代移動通信、云計算、大數據管理、下一代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在航運領域的集成應用創新,提高運輸作業和管理的現代化、智能化水平,支撐和帶動現代航運服務業的發展,構建智慧航運技術服務體系。

第三十二條(產品創新和推廣)

支持航運金融產品、航運交易模式、航運規則等領域的開發創新。

市交通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搭建航運創新推廣平臺,支持各類航運創新成果率先在本市實施推廣。

以創新型航運產品和服務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大力扶持,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可以給予稅收優惠的,應當給予稅收優惠。

第三十三條(智慧港口)

支持港口經營人加快推進信息化與港口生產、服務、管理各環節的融合,建立完善物流信息平臺,提供港口物流全過程動態信息服務。

鼓勵港口經營人提高碼頭前沿裝卸設備、水平運輸車輛、堆場裝卸機械等關鍵設備的自動化、智能化水平,提升貨物在港口的換裝作業效率。

本市加快建設高效、安全、智能的港口感知網絡,積極打造港口數據云服務平臺,發展基于大數據的高品質增值信息服務新業態,實現資源集中管理與大集成應用,全面提升港口物流供應鏈一體化服務能力與水平。

第三十四條(綠色航運)

鼓勵航運裝備制造相關企業加強節能、環保等新技術、新材料的研究和產業化。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高能效、低排放的運輸工具和機械設備的市場推廣,鼓勵航運企業購置能效等級高的航運裝備。

本市主要港口碼頭配套建設岸電供電設備設施,靠港船舶應當按要求使用岸電。

港口經營人應當實施港口污水處理與回用設施技術改造,建立船舶污染物和廢棄物的接收處理系統,加強港口噪聲防治和粉塵治理工作,推廣應用節能設備與智能化技術,促進形成綠色港口。

本市推進與相關省市建立區域性船舶排放控制區。

第三十五條(船舶技術)

引導和支持骨干船舶企業建設國家級的船舶、海洋工程裝備以及船用設備研發實驗中心,加強基礎共性技術研究,開展先進設計方法和設計軟件的研發,以技術先進、成本經濟、建造高效為目標,優化主流船型設計,提升船型綜合技術經濟性能和市場競爭力。

鼓勵干線船舶向大型化、專業化、低碳化方向發展,鼓勵船舶制造企業重點發展集裝箱船、液化氣船、郵輪等船舶,完善產業布局。

第三十六條(飛機技術)

本市積極為大飛機戰略服務,支持民用飛機、飛機發動機、機載設備及零部件等的研發和制造,并逐步形成航空產業集群和產業鏈。

大力扶持民用飛機制造、航空發動機等企業在本市的建設和發展。鼓勵民航業與航空工業形成科研聯動機制,加強適航審定和航空器運行評審能力建設,健全適航審定組織體系。

第五章 航運營商環境建設

第三十七條(行政服務)

本市在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中全面推廣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建立航運管理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建立行政審批、政務公開、便民服務、投訴受理等為一體的行政服務中心,方便航運企業開展辦理相關業務。

第三十八條(口岸服務)

支持海事、海關、檢驗檢疫、邊檢等部門在上海港口全面實施監管制度創新,簡化通關程序,全面推進通關便捷化、信息化和通關一體化建設。

市人民政府應當為國家駐滬各口岸部門改善服務提供必要的資金、人員、場地和岸線支持。

第三十九條(信息服務)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信息綜合服務平臺,各管理部門和航運公共機構應當按要求將信息接入綜合服務平臺,為航運企業、金融機構、咨詢研究機構等查詢和了解有關信息提供便利。

各行政管理部門、航運公共服務機構、港口經營人獲取或者掌握的不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航運相關數據應當向社會開放和提供數據接口,鼓勵航運企業和有關單位利用數據接口進行大數據開發。

第四十條(人才服務)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航運人才培育和引進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市場為導向、與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相適應的航運人才評價機制,培養和引進與國際接軌的航運金融、航運保險、航運經紀、海事仲裁、空中交通等高端專業人才。

引進的國內航運優秀人才,可以優先辦理本市戶籍。市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對引進的外籍航運優秀人才在入境簽證和外國人居留許可等方面給予便利。

第四十一條(法律服務)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完善航運糾紛審判機制,加大對航運糾紛案件的執行力度,建設公開、公正、高效及具有國際水準的司法環境。

本市航運仲裁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完善仲裁規則,提高仲裁專業化水平和國際化程度。

支持航運法律服務業發展,鼓勵法律服務機構拓展航運法律服務領域,為航運機構和相關企業、個人提供航運法律服務。

第四十二條(監管體系)

市交通、工商、稅務、物價、質監及上海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推進航運業管理由注重事前審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監管轉變,建立和完善市場行為規范和服務標準,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約束手段,提高監管效能。

第四十三條(財稅管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遵循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加強與國際其它航運中心的航運稅負比較研究,縮減航運領域地方行政收費,推動形成與國際接軌的航運稅負環境。

第四十四條(收費管理)

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

市交通、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加強對港口經營人、船舶供應服務企業的指導、監督,加強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收費行為,切實保護航運企業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信用管理)

市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記錄航運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信用相關信息,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航運子平臺歸集。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國家駐滬有關部門應當在市場準入、貨物通關、政策扶持等工作中,查詢相對人的信用記錄,并對信用良好的企業和個人實施便利措施,對失信企業和個人實施約束和懲戒。

鼓勵航運信用評級機構加快發展,培育具有市場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

第四十六條(安全監管)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海事、檢驗檢疫等國家駐滬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安全監管工作。

市交通及上海海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水運爆炸品、放射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等高風險危險貨物的風險管控,按照產地檢驗、集中監管、就地封柜、總量控制原則,建立高風險危險貨物聯合監管機制。

本市與長三角其他省市和長江流域其他港口建立區域一體化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管、應急救助和生態環境協調保護治理體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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