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慈善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頒布出臺之后,我國公益慈善領域又一重大法規《志愿服務條例》也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志愿服務條例》的出臺,是推進我國志愿服務制度化進程邁出的重要一步,對規范和促進我國志愿服務事業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但其中也存在一些與現實情況“打架”的條款,《志愿服務條例》如何讓愛心不褪色值得探討。
一、誰來主管志愿服務工作?
《志愿服務條例》中關于志愿服務的主管部門,和現實情況存在很大的分歧。第六條提出“國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建立志愿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志愿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及重大典型的宣傳推廣。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志愿服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志愿服務工作。”
但2月,中央文明委印發的《關于推進志愿服務制度化的意見》中明確提出“各級文明委要加強總體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文明辦要發揮好牽頭作用,推動志愿服務制度化發展。”由此正式確立了各級文明委、文明辦對志愿服務的牽頭抓總地位,實踐中各地也是參照這種模式在進行調整。顯然,與《慈善法》面臨著同樣的問題,《志愿服務條例》中的規定和現實情況也存在較大的差異,民政部門與文明辦系統之間在志愿服務工作中如何進行分工還是不清晰,這種“九龍治水”的局面勢必會造成志愿服務的落地困境。
二、志愿服務組織如何界定?
《志愿服務條例》第七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志愿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依法成立此處可以有兩種理解,第一種是志愿服務組織應該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開展活動,從這個角度看,所有的志愿服務組織應該都是符合要求的;但是,我們要看到本條例是由民政部牽頭起草的,民政部門的一大職能就是社會組織的登記和管理,所以就會出現第二種理解,即所有的志愿服務組織都應該進行登記注冊。如果對志愿服務組織界定不清楚,勢必將引起落地執行過程中的困境。
在當前的國情下,志愿服務組織的登記注冊依然存在很多的條條框框,尤其對于一些民間草根組織來說困難重重,如果按照上述的第二種理解,那么很多的草根志愿服務組織將會被排除在該條例的規定范圍內,這顯然與中央的政策導向不相符合。5月20日中央深改小組剛剛審議通過了《關于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的意見》,強調積極扶持發展志愿服務組織,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規范、服務完善、充滿活力的志愿服務組織體系。
三、未成年人是否能夠參與志愿服務?
《志愿服務條例》第十條規定“志愿者從事志愿服務,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此規定,初中生和小學生、甚至一部分高中生都不能夠參與志愿服務。
另一方面,教育部2015年出臺了《學生志愿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學生,經其監護人同意,可以申請成為學生志愿者。2015年8月,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團市委、北京市志愿服務聯合會共同印發《關于北京市中小學開展志愿服務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強對全市中小學志愿服務工作指導,建立健全中小學志愿服務工作長效機制,推動在校學生志愿服務常態化。首都文明辦、北京團市委、北京市志愿服務聯合會也在聯合推進“志愿家庭”行動計劃,創新志愿者動員方式,推動將“志愿家庭”納入“最美家庭”和“平安家庭”創建工作。如果按照《志愿服務條例》的規定,中小學生開展志愿服務工作將面臨很大的執行挑戰。
四、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的權益如何保護?
《志愿服務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志愿者可以向志愿服務組織注冊登記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可以”意味著并沒有對志愿者提出強制要求。但是再看第二十五條“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如實記錄志愿者的個人基本信息”,“應該”意味著志愿服務組織必須要記錄志愿者的基本信息。如果志愿者出于保護個人隱私,不愿意登記該如何是好?這種條款在《志愿服務條例》中是存在自相矛盾的,實際執行起來也是有很大問題的。目前我國草根志愿服務組織絕大多數規模都還很小,許多也并沒有組織法人主體,只是在有關部門登記備案而已,志愿服務組織權利與義務的明顯不對等,勢必打擊本就脆弱的志愿服務組織的積極性。
《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在志愿服務過程中發生人身、財產損害的,由有關組織或者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規定看似提出了發生損害時的解決途徑,但是遇到問題具體該如何解決仍然是一頭霧水。舉一個本人在志愿服務中遇到的真實事例,某次大型志愿服務活動中,一位志愿者在為某設計師服務時不小心打碎了一個飾品,對方提出按市價2000元進行賠償,那位志愿者是一位學生,根本無力進行賠付,最后經過協商,后來以某組織的名義給對方進行了賠償,事情才得以解決,而那位志愿者再也不愿意在那個崗位進行服務。這樣的小事處理起來還稍微容易些,但是如果遇到更大的財產賠償,甚至是人身傷害出現時該如何解決呢?
總之,相比《慈善法》出臺走過的十年坎坷之路,在黨和政府越來越重視志愿服務的背景下,《志愿服務條例》的制定過程無疑順利了很多,這應當感到欣慰,但從該條例的實際情況看,一些條款并沒有界定得很清楚,存在著互相矛盾的地方,愛心政策尚需更多突破才能使之不褪色。如果操之過急,勢必打擊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的積極性,反而可能影響志愿服務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