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展志愿服務事業,弘揚奉獻、友愛的志愿服務精神,規范志愿服務,河北省已擬出臺志愿服務條例。
5月23日,《河北省志愿服務條例(草案)》再次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新的建議對保護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做了更為詳盡的規定,而條例中的諸多保障和激勵條款,也將鼓勵更多市民投身志愿服務,把省會建設成為志愿者之城。
每年3月5日 擬定為河北省志愿者日
《條例(草案)》規定,志愿服務,是指經志愿服務組織安排,自愿、無償為國家、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的公益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志愿服務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合理安排志愿服務所需資金。每年3月5日為本省志愿者日。
河北省擬實行志愿者登記注冊制度。志愿者可根據本人的意愿、時間選擇參加志愿服務項目,可以拒絕參加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務。
成立志愿組織 應在民政部門申請
成立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在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并接受其監督和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民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志愿服務組織的名稱、地址、服務范圍以及設立、變更、注銷等信息。
尚未具備登記條件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向依法登記的志愿服務組織申請成為其分支機構。
鼓勵專業人員 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條例(草案)》擬規定,志愿服務的范圍包括扶危濟困、社區事務、治安防范、支教助學、生態環保、公共衛生、法律援助、科普宣傳、公共文化、心理疏導、應急救援、擁軍優屬、大型公益活動等社會公益事業。
鼓勵和支持具備心理、醫療、消防、法律、教育、科技、文藝、體育等專業知識技能的志愿者開展專業志愿服務。
提倡優先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難的社會群體及個人提供志愿服務。
服務存在風險 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條例(草案)》擬規定,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尊重志愿者本人的意愿,安排與其年齡、體力、智力、技能、時間等相適應的志愿服務。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愿服務組織提供志愿服務,不得強迫他人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對人身健康和安全有較大風險的;連續三個月以上專職服務的;為大型公益活動提供志愿服務的;組織志愿者在本行政區域以外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涉及境外人員等志愿服務,志愿者與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組織與志愿服務對象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對志愿者在從事志愿服務活動中由本人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通訊等費用,志愿服務組織可以給予補貼。
大學生志愿者 參與服務應算學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于可以委托志愿服務組織完成的社會公益事業項目,應當通過購買公共服務方式,由志愿服務組織實施。
志愿服務組織完成志愿服務后,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接受審計,并向社會公開。
高等學校應當將學生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情況納入實踐學分管理。《條例(草案)》擬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招聘、錄用工作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有良好記錄的在冊志愿者。
志愿服務經費 專款專用接受監督
根據《條例(草案)》,鼓勵依法設立志愿服務基金會或志愿服務基金。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職業服務基金會、志愿服務基金和志愿服務組織捐贈。
捐贈人的捐贈支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扣除。
志愿服務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志愿服務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公開,并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志愿者、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志愿服務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