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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務條例草案出臺志愿服務監管存盲區盼規范

思而思學網

房產志愿者、兼職志愿者、演唱會志愿者……當“志愿者”成為一個日漸平凡的褒義詞,卻也悄然淪為了被部分商家利用的名號。青年報記者調查發現,如今“志愿者”的稱呼頻頻被濫用,亂象叢生。對此,律師提醒,商家實為用“志愿者”名義規避法律責任。而在監管方面,目前仍然處于監管主體權責不清晰,行業規范缺具體措施的盲區。近期,《志愿服務條例(草案送審稿)》剛出臺,公開征求意見。有專家建議,在條例中加大規范性條款的比例,并明確有關部門的執法權。

亂象1:房產志愿者

“志愿者”推銷房產 “正規軍”怒斥名譽被侵犯

“現在連房產中介都有志愿者啦!”在很多熱愛志愿者的小伙伴中,最近廣為流傳的一張照片就是身穿紅馬甲的房屋志愿者。

在搜索引擎里輸入“太平洋房屋志愿者”,會查到這家公司近期頻頻發起各種公益活動。據有關網絡報道,這些紅馬甲的志愿者大多是來自公司內部的工作人員,他們有的會拿著清潔工具,一絲不茍地打掃社區,有的會為掛牌賣房的業主義務打掃衛生,還有的會為自己的客戶義務代領一些快遞,文中頻頻出現“優質服務暖人心”的字樣。

不過,在記者的實際采訪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卻和網絡中的正面宣傳截然相反。在位于丹巴路金沙江路附近的街道上,記者看到兩名穿著太平洋房屋紅馬甲的“志愿者”站在路邊,然而他們既沒有像傳說中的那樣打掃衛生,也沒有幫路過的老奶奶提重物,而是四處尋覓,瞄準合適的就上前推銷其手中的房產資料,身旁還豎著一塊小白板作為輔助介紹。

“穿著志愿者的服裝在賣房子,這不是侮辱我們志愿者的名聲嗎?”小徐是個熱心公益的志愿者,他也看到了該房產公司中介的“志愿者行為”,發了一連串氣憤的表情到朋友圈,結果引來一片評論,“很多同學都反映說,在其他場合也看到過這些太平洋房屋公司里裝扮成志愿者的中介,我感覺他們已經侵犯了我們志愿者的名譽。”

亂象2:兼職志愿者

和兼職混為一談 展覽上發試吃品也算“志愿者”

“火一把,志愿者證明預登記,錯過就要等1年。”近日,一條由“上海兼耳只聯盟”發出的微信在大學生劉勇的朋友圈里被刷屏了,這條微信的大意是,只要添加這個微信公眾號為好友,就能預約到一次做“兼職志愿者”的機會,還能獲得一張志愿者證明。這些“兼職志愿者”的崗位大多是在新國際博覽中心、光大會展中心、國家會展中心以及世博會展示中心的展會服務,而且“名額有限,先到先得”。

青年報記者采訪發現,目前通過新媒體傳播的“兼職志愿者”招募貼比比皆是。例如“上海小兼人”的微信公眾號,曾招募過上海火車站的兼職志愿者,崗位是“臨時安檢員志愿者”和“治安區巡邏員志愿者”,“80元?120元每班,包吃無住”。再比如“職達思而學”的微信公眾號,前不久剛發布了一條“三對三籃球賽志愿者招募”,志愿者需要負責VIP接待、現場簽到、舞臺協助等,在“活動待遇”一欄中,明確寫道:“130元/天+精美志愿服務證明+工作餐+水(結束可能會送一件NIKE或匡威的T恤)”。

然而,在記者采訪中,很多大學生也不禁要問,這些所謂“兼職志愿者”的工作內容,和普通的兼職沒有差別,“招募的都是大學生群體為主,還有補貼,那和志愿者有什么區別呢?難道志愿者就是做展覽上發贈品和試吃品的兼職工作嗎?”

亂象3:演唱會志愿者

頗具吸引力但往往是騙局,警惕個人信息泄露

“陳奕迅演唱會上海站志愿者招募,250/天+免費看演唱會……”在前一陣陳奕迅演唱會開唱前,一條志愿者招募的信息在一個晚上刷爆了朋友圈,引來陣陣響應。然而,沒過多久,陳奕迅演唱會的主辦方就發出了聲明,表示從未發布過任何招聘兼職和志愿者的信息。

青年報記者發現,實際每次有大牌明星到各地開演唱會,這樣的志愿者招募資訊就會在各種新媒體平臺,尤其是公眾號各種推送。無論是蘇打綠、周杰倫,還是梁靜茹、莫文蔚,演唱會開演前也曾有過類似信息傳播,后來被證實都是非官方的假消息。

在微信上,青年報記者還發現居然有一個“演唱會志愿者”的微信公眾號,號稱“這是一個大學生參加志愿活動的平臺,活動范圍涉及各大演唱會、中超聯賽、CBA賽事等”。點擊進入后,均是5月份以來的各種演唱會和球賽的“志愿者”招募。只要簡單輸入個人信息就能報名,主辦方表示會在活動前一天下午2點前通知是否錄取。活動當天,還會“統一進行培訓”。而在如約完成“志愿服務”后,大學生們還可以“主動向負責人領取志愿者證書”。

然而,在記者采訪中,一些資深的演出商均表示,這樣大型的演唱會不可能公開招募志愿者:“我們對于工作人員是有專業要求的,沒有相關經驗的人來了也幫不上什么忙,而且也不太好控制管理。”

通常而言,這樣的招募“志愿者”、免費看演出、免費送票的騙局基本都會把招募條件制定得非常有吸引力,比如“很簡單,很輕松,有班車接送”,“提供中餐晚餐,視情況演唱會結束再提供一餐,配發工作服裝,配發工作證,工作服工作證可自己留做紀念”,“演唱會開始后,可憑工作證進入內場VIP區,觀看演唱會”等等,很大一部分是在魚龍混雜的網絡發布推送,主要目的是騙粉和騙點擊,歌迷們在落入圈套后很容易就泄露了個人信息。

【業內聲音】

亂象影響志愿者形象 盼有條例明確規范管控

“企業做公益原本是好事,也是社會鼓勵和支持的,但是這些企業不能"掛羊頭賣狗肉",讓志愿服務變了味。”對于上述種種亂象,上海樂思匯公益志愿者聯盟的負責人白敬軒表示,這樣現象的出現會導致兩個后果,首先,志愿者形象在社會民眾心理會變味,側面地誤導普通對于公益的理解。“與此同時,這也打擊了真正為了公益而服務的志愿者們的熱情。本來招募和維護志愿者就不是一件那么容易的事情,這些叢生的亂象對我們民間的公益組織也會帶來困擾,大大加重了解釋成本。”

白敬軒指出,這個問題的出現也反映了部分志愿者組織或者相關管理部門對志愿者管理上有漏洞,“志愿者證和志愿者服裝原則上是屬于管控物資,沒有經過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備的,或者報備了擅自改變服務內容的,應該要有相應的管理措施,這樣才能起到監督和管理作用。”

同樣,來自黃浦區青年志愿者協會緣夢之家志愿者服務社的社長徐增也表示,在意識到這樣的亂象后,希望有關部門予以重視,多加管理。

“希望公眾可以知曉實情,不要對志愿者造成更多的誤會。也希望可以推動志愿者服務條例改革,嚴格規范什么是志愿者、什么不能稱為志愿者、哪些是志愿者該做的、哪些是不該做的,可以有一個界定的范疇。”

【律師觀點】

以志愿者名義招兼職意在規避法律責任

“房產中介以志愿者名義推銷房產,消費者一旦造成損失,就會牽涉到民事上的法律問題。而那些以招募志愿者名義招攬兼職的公司,一旦發生糾紛,則會牽涉到勞動合同的問題。”對此,上海海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胡熙昊律師提醒普通市民,需要警惕這些亂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和損失。

對于穿著寫有志愿者字樣的馬甲在路邊進行推銷房產的行為,胡熙昊律師表示,工作人員有偽裝志愿者的嫌疑,如果在交易過程中造成消費者經濟損失,甚至可以視為詐騙行為。

而對于公司招募志愿者從事兼職的行為,胡律師指出,這是以志愿者的名義招募人員從事勞動。“對于這些公司來說,利用招募志愿者的名義可以非常有利地解決公司用工成本問題,至少可以省去三分之一的用工成本。”胡律師指出,這些志愿者的招募啟事中,補貼一般都是按天來計算,“公司以志愿者的名義招募,可以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甚至可以不受國家對于兼職人員每小時最低薪資的限制。”

另外,從公司角度而言,這種方式也逃避了《勞動法》規定的很多義務。“最顯而易見的就是交稅問題,而且當公司中途不需要志愿者的時候,隨時可以撇清關系,不需要像對待普通員工或是實習、兼職員工那樣解除協議或勞動合同,也逃避了支付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責任。”

因此,胡熙昊律師提醒青年人尤其是大學生,在看到這些公司招募“志愿者”時,需要提高警惕,有效辨別真偽,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新條例出臺】

監管主體權責仍不夠清晰 行業規范缺乏具體的措施

那么,在現有的法律條例中對于這種種亂象有否監管措施呢?在這一節點,最新鮮的參照依據,就是國務院法制辦近日剛剛發布的《志愿服務條例(草案送審稿)》,目前正處于公開征求意見中。

青年報記者邀請上海師范大學慈善與志愿服務研究中心教授張祖平進行了分析,在張祖平看來,即便是最新的《志愿服務條例(草案送審稿)》,主要還是鼓勵性的條款比較多,但對于規范性上的條款比較少。“雖然條例中有禁止營利性的規定,但是目前還沒有具體措施。”

出了問題,究竟由誰來管呢?在條例征求意見稿中,青年報記者查閱到,第四十一條寫道,“對利用志愿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但這些部門在查處中的具體權責配置在條例中并沒有清晰的表明。

張祖平也指出,條例還需要解決行政監督管理主體的權責問題,“建議法律賦予某個或某些部門執法權,權責分明,還有設立熱線電話或郵箱,接受群眾投訴。”

學習條例新保障與新規定在志愿服務中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我國志愿服務事業還處在起步階段,活動開展不夠經常,體制機制不夠完善,權益保障不夠有力,需要在國家層面進行立法予以促進和規范。”此次出臺的《志愿服務條例(草案送審稿)》共45條,分總則、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志愿服務、促進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等6章。雖然正如專家所言,部分條例依舊缺乏具體措施,但也有不少新保障、新規定被明確。提醒熱愛公益的小伙伴仔細閱讀,在今后的志愿服務中學會辨別真偽,用法律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今后招募志愿者需簽訂協議

沒有出現糾紛的情況下,對于志愿活動的組織者和志愿者來說,當然是皆大歡喜。但一旦出現糾紛,受傷的不只是志愿者,相關機構同樣麻煩,一方面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另一方面公益活動的效果會大打折扣,機構的形象也會受損。

這種狀況今后或許可以得到解決。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開展志愿服務,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應當就志愿服務的主要內容協商一致。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之間應當簽訂書面志愿服務協議。

需要簽訂協議的情況包括:任何一方要求簽訂書面協議的;有較高人身安全風險的;為大型公益活動提供志愿服務的;連續提供三個月以上志愿服務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的。

而志愿服務協議的內容則包括了:志愿服務內容、時間和地點;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安全保障措施;協議的變更和解除;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如果征求意見稿最后得以通過,有了協議的約定,出現糾紛后沒有處理依據的問題就將得到解決。

志愿者將獲更多保障

除了書面協議約定之外,《征求意見稿》為了保障志愿者權益,還提出來一系列保障條款。

首先是告知風險。志愿服務組織招募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應當告知與志愿服務有關的全部信息以及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志愿服務對象應當為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并告知與志愿服務有關的安全風險和防范措施。

其次是技能培訓: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對志愿者進行志愿服務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第三,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為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幫助志愿者解決在志愿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

同時,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未按照規定為志愿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另外,志愿者也有拒絕權。志愿者可以拒絕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或者約定范圍的志愿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提供志愿服務。

納入學分優先招聘

在強調對志愿者的保障措施之外,《征求意見稿》還提出了諸如納入學分、優先招聘等一系列促進措施。

高等學校可以將學生參與志愿服務納入實踐學分管理。對在志愿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還能予以表彰、獎勵。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或者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公務員考錄時應當注重考察其志愿服務有關情況。

條例還表示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措施,鼓勵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公園、旅游景點等場所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實行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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