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跟旅行社簽訂合同約定住五星級賓館,結果卻安排住了四星級賓館,或是在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購物上當,旅行社都要先行賠償旅游者;旅行社使用不合規的車輛,最少罰款2萬元;網絡旅游經營者,網站主頁應在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許可證,明確支付方式、風險提示……新修訂的《河北省旅游條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4日,河北省旅游發展委員會召開貫徹實施《河北省旅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新聞發布會,其中規范旅游經營行為,保護游客合法權益,成為該《條例》的重中之重。
1、修訂版《條例》 更關注游客滿意度
“此次修訂的《條例》距離原《條例》已有十多年時間,而河北旅游業的發展規模、業態、結構、方式等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同時,修訂的《條例》是促進我省旅游業改革發展、建設人民群眾滿意的現代服務業的需要。”河北省旅游發展委員會法規處處長王考表示。
“當前,我省正處在從旅游大省向旅游強省轉變跨越的關鍵階段,加快發展、加速轉型的任務十分艱巨。”王考說,在發展中還存在諸多短板,比如,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滯后,部分景區或景區周邊環境臟亂差,個別地區旅游市場秩序混亂,游客“挨坑被宰”等情況時有發生,這些問題嚴重制約著我省旅游發展水平的提升。同時,群眾的旅游需求、出行愿望日漸增強,對旅游品質的要求日漸提升,使得近些年旅游成為社會日常生活的熱點話題。
“堅持問題導向、補足短板,解決景區流量控制問題、景區門票價格問題、強迫購物問題、低價團等問題,在這次《條例》修訂中,都給予了特別關注和強化,并做了較為細致的規定。”王考說,近年來,導游和其他旅游經營者經營不規范,不僅破壞了當地旅游發展,更抹黑了地方形象。所以大力規范旅游經營行為,保護游客合法權益,成為《條例》重中之重。
2、在約定購物點 買到假貨旅行社先賠
《條例》第二十九條對旅游者在接受旅行社提供服務過程中,由于其他旅游經營者原因致使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旅行社應當先行賠償旅游者的有關情形,作了具體規定。
如旅行社安排住宿,因住宿經營者原因低于合同約定等級檔次;旅行社安排交通工具,因交通運輸經營者原因低于合同約定等級檔次;旅行社安排景區,因景區原因不能游覽;旅行社安排餐飲,因餐飲經營者原因造成質價不符;在與旅行社書面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購買的是假冒、不合格、過期、變質商品等這些原因,旅行社都應先行賠付,以上經協商可當場處理的除外。
為保證旅游過程中游客人身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對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船舶承擔旅游運輸的行為,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旅游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消費價格,遵循公平交易原則,不得欺客、宰客,并對誘導、欺騙、糾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行為,規定了明確處罰條款。針對景區門票價格不透明、不規范的問題,《條例》第五十三條也明確了處罰條款。
3、重點旅游景區線路 納入公共交通系統
“近年來,隨著大眾旅游的發展,高速增長的旅游需求對旅游交通、景區基礎設施建設等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旅游交通建設滯后,景區服務設施缺失、陳舊、破敗,成為影響游客旅游體驗、制約我省旅游發展的重要因素。”王考表示,修訂后的《條例》,有多個條目對旅游基礎設施建設進行了詳細規定,我省將構建“快旅慢游”服務體系,旅游基礎設施建設進入思而學道。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旅游業發展需要,合理布局交通線路、公共交通服務設施,把重點旅游景區線路納入公共交通系統。通往4A級以上景區的公路應當逐步達到二級以上標準。完善道路標志系統,將通往旅游景區的標志納入道路交通標志范圍,統一規范設置。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旅游景區、旅游線路沿線、鄉村旅游點、旅游集散地、休閑步行街區等區域的公共衛生服務設施;完善老年旅游服務設施,逐步實現老年人、殘疾人旅游無障礙。鼓勵旅游集散地、景區提供免費無線局域網接入服務,推動智能導游、電子講解、在線預訂和信息推送等智慧旅游服務功能建設。
4、從只關注經濟 到更重視生態價值
隨著大眾旅游時代的到來,“旅游”的內涵有了極大的擴展和延伸。從小旅游到大旅游,從單一關注經濟效益到更加注重旅游的社會、生態價值,使河北旅游定位更加豐富清晰,管理更加科學有力。豐富旅游的內涵,對于做大做強旅游產業,促進新業態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修訂后的《條例》對發展旅游業的指導思想也作了重要革新。
如《條例》第三條規定:發展旅游業應當合理利用、有效保護旅游資源,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行業自律,堅持與歷史文化傳承、脫貧致富、美麗鄉村建設、新型城鎮化、現代農業發展和山區綜合開發相結合,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條例》第四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領導,把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作為全省新的經濟增長點和重要支柱產業。省、設區的市和旅游資源豐富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游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對旅游公共服務、旅游產業發展、旅游市場監督管理和旅游形象推廣進行統籌協調。
據了解,這些規定的出臺,使旅游業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定位更加清晰豐富,更加注重發揮旅游業綜合效益,有助于社會各界,特別是地方政府正確認識旅游業的地位與作用,集中力量把旅游業建設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