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記者從省科技廳獲悉,新修訂的《甘肅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將于6月1日起施行。據悉,這是2015年8月29日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公布實施后,全國第一部修訂出臺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地方性法規,也是1998年12月《甘肅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頒布實施近十八年來的首次重要修訂。
據介紹,修訂后的條例,針對甘肅省當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按照中央和本省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部署和要求,在調研評估的基礎上,從著力解決當前制約我省科技成果轉化的突出問題出發,結合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具體規定,細化了政府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職責,突出了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完善了科技人員考核評價體系,保障了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的基本權益,明確了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投融資等方面的法律保障。條例規定了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所有,提高了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的獎勵和報酬,并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對科技人員實施獎勵和報酬的行為設立了責任追究,這是對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重要補充。條例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扶貧開發工作中的成果轉化主體責任和政府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轉化推動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具體要求,體現了我省的地方特色。條例還明確了建立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制度的規定,為促進甘肅省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條例新規定】
修訂后的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與企業合作,通過聯營、技術轉讓、參股控股等方式,開展產學研一體化研究、開發與試驗,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條例同時規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二)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三)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四)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五)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六)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條例規定,對能夠顯著提高產業技術水平、經濟效益或者能夠形成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新產業的;能夠顯著提高國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能夠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生態、提高應對氣候變化和防災減災能力的;能夠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能夠促進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農業或者農村經濟發展的;能夠加快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政府采購、研究開發資助、后補助、發布產業技術指導目錄、示范推廣等方式予以支持。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地方扶貧開發規劃,采取有效措施,推動科技成果在貧困地區的轉化應用。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農業試驗示范單位在本省貧困地區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
條例規定,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人員經征得本單位同意,可以兼職到企業等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離崗創業。創業期間三年內保留人事關系和基本待遇,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
條例規定,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和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工作的科技人員,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條件、生活待遇等方面與科學研究和教學人員同等對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選聘的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活動的科技特派員,可以取得技術服務報酬、創辦企業或者從企業獲得股權、期權和分紅。
條例規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
條例同時規定,未規定、也未約定獎勵和報酬方式、數額和時限的,按照下列標準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一)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二)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三)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