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對象及條件
職工(以下稱申請人)若想提取本人及配偶賬戶內的公積金支付房租,需符合以下條件:申請人在本市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申請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及配偶目前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無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托等約定提取委托;申請人及配偶僅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賃費用等。
注:單身也可提取
提取金額
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和原公共租賃住房):
每戶家庭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實際房租支出,且不超過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須保留1分以上余額)
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單位提供的住房等):
每戶家庭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實際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額為2000元,且不超過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須保留1分以上余額)
注:單次提取金額不超過三個月的提取限額。
提取時間和方式
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應在房屋租賃期內提出,且不超過房屋租賃行為終止后六個月內。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的,應采用轉賬方式。
明日起,上海將進一步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條件,承租市場租賃房的,每戶家庭每月最高可提取2000元,但單次提取金額不超過三個月的提取限額。同時,簡化租房提取要件,除廉租房、公租房外的租房申請人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證明即可,無須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納稅證明等資料。
近日,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發《〈關于進一步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操作細則(試行)》(以下簡稱《操作細則》),明確了此次新政在具體的提取對象及條件、申請金額、申請資料等方面的操作細則。
《操作細則》自5月1日起施行,1月1日后至5月1日前發生的租賃行為,符合《操作細則》提取條件且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參照執行。
事實上,上海自2009年開始實施可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政策以來,已多次放寬提取限額及其條件。自去年10月1日起,每戶家庭每月的最高提取金額便已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但根據當時規定,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需在扣除家庭月工資收入20%后的限額內提取,而即將實施的新規,不再限定這一條件,只是規定“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實際房租支出”。
根據細則,在提取流程上,申請人應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以下簡稱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申請人提供申請資料齊全的,區、縣管理部應按規定對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
申請人的提取申請經審核通過的: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從申請人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動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在申請人申請提取時間段(該時間段最長為一年)內,每三個月由市公積金中心自動審核通過后,三個月的申請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
提取轉賬發起時,如遇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足的,提取轉賬中止,次月區、縣管理部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補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轉賬正常進行;余額仍然不足的,次月區、縣管理部再次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再次補充提取余額仍然不足的,提取轉賬終止。申請人如仍需辦理提取手續的,應重新向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