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瀘州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瀘州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1.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含)以上,并繼續繳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繳存人。
2.申請時借款人家庭無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可能影響本次貸款償還的債務。
3.具有城鎮常住戶口、農村戶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證明。
4.購買我市轄區范圍內自住普通住房,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或協議,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購住房價值的規定比例。
5.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按瀘州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辦理擔保。
7.瀘州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瀘州公積金提取條件
第八條 職工及配偶在公積金中心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住房公積金余額應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存在當前逾期的,職工及配偶應先還清貸款逾期本息后,再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職工及配偶使用非貸款方式購買自住住房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該套住房購房款。
職工及配偶使用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方式購買自住住房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該套住房購房首付款,也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職工及配偶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貼息貸款)方式購買自住住房的,不得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該套住房購房首付款,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第十條 購房提取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的住房套數認定規則由管委會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和調整。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或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的住房,不納入住房套數認定范圍。
第十二條 職工及配偶在本市外購買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房屋地址應與職工本人或配偶的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第十三條 對同一套住房在12個月內頻繁交易兩次及以上者(以契稅繳納時間或不動產登記時間核定),涉嫌套取住房公積金的,后續產權人須持證12個月及以上方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四條 職工購買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不得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職工與非配偶、非父母、非子女共同購買住房,不得申請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可申請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人僅限于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第十六條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
第十七條 職工及配偶在本市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貼息貸款)、近一年無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記錄,對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增設電梯費用。
職工及配偶在本市有多套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一年內只能就其中一套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申請提取。
第十八條 職工婚前購買住房,婚后配偶方可就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套住房發生的還貸行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與配偶離婚,按有效文書或協議確定的住房權利、義務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九條 職工婚姻狀況以民政婚姻登記信息查詢結果為準。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