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有關事項的通知
住房公積金各分支管理機構,機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精神,提高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進一步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發展。經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 36次會議批準,現將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對象和范圍
在職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三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租。
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或其他房屋用于自住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支付房租。
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額度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當月實際支付的房屋租賃費用提取。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本人及配偶的提取總額不得高于租房時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的50%。市區內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計提取的最高限額為2000元,縣(市)和上街區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計提取的最高限額為1200元。
提取申請人在房屋租賃期內每年度可申請一次性提取一年的房屋租賃費用。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房屋租賃市場的租金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提取額度的上限,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
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所需材料
申請人需持以下材料辦理申請提取手續:
(一)身份證明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
2.同時申請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配偶的身份證及夫妻關系證明。
(二)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提供
1.房屋租賃合同;
2.繳納租金的憑證。
(三)承租其他住房的需提供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無房產證明。
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辦理流程
(一)符合租房提取條件的職工,可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繳存職工申請提取資料齊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核無誤后應即時辦理。如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有疑問,可在規定時限內進行查證核實。
(三)已經與當地房地產登記管理系統聯網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主動為提取申請人查證房產情況,提取申請人不再提供無房產證明;未與當地房地產登記管理系統聯網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取申請人應提供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無房產證明。
法律責任
對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騙提套取行為,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追回騙提套取資金,取消職工兩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資格。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征信系統;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知自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