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漳州職工醫保的報銷比例是明顯高于漳州城鎮醫保的報銷比例,一般來說,漳州職工醫保報銷比例大約是70%只80%,漳州城鎮居民醫保報銷比例大約為50%。漳州職工醫保報銷比例大約比城鎮醫保報銷比例高20%左右。這是因為職工醫保的繳費額度以及構成要比居民醫保多的多,職工醫保的繳費額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且單位承擔較大部分,個人承擔較小部分。2019年漳州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比例是多少?能報銷多少錢?本文將為你介紹關于漳州職工醫療保險報銷的相關知識。
接下來,我們來了解2019年漳州城鎮職工醫保的相關內容。今天先說說繳費的部分,主要從誰能交、交多久、交多少三大方面展開
01
誰能交
城鎮職工醫保主要面向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以及醫保退休的職工(城鄉居民醫保則是覆蓋幼兒到老人等所有年齡的人員,這里注意區別)。在單位上班的人,單位一般會給交城鎮職工醫保(現在單位給員工交社保必須是五險一起交的),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如果沒有單位,醫保可以選擇交一年保一年的城鄉居民醫保,也可以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繳納城鎮職工醫保(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單獨交城鎮職工醫保,也可以單獨交社會養老保險,當然,也可以一起交。這里區別于單位給職工交的社保),但是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能重復參保,也不能重復享受待遇。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年限不計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
02
交多久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法定退休年齡目前是男60歲,女55歲)時(含參保時已退休人員),其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25年的(其中機關事業、社會團體中的非在編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民辦非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及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參保人員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應按本人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在職轉退休時規定的補繳基數,按5.5%的費率一次性補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補繳的醫療保險費并入統籌基金,只計算繳費年限,不劃撥個人賬戶。
實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前(即1998年12月14日前),原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縣以上集體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等符合國家視同繳費規定的累計工齡可視同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醫保關系中斷或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中斷前后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醫療保險待遇按下列辦法執行:
1. 中斷時間不超過(含)3個月的,以本人當期醫療保險繳費工資為基數補繳后,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保統籌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2. 中斷時間超過3個月的,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不予支付。本人愿意補繳的,以當年度規定的補繳基數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即視同正常繳費
3. 中斷時間超過3個月,本人不愿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在重新參保連續繳費12個月內,目錄內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50%,連續繳費12個月以上的,按正常繳費人員享受醫保待遇。
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且未申報辦理醫保關系注銷手續的,造成參保職工無法正常參保繳費和正常享受醫保待遇的,允許參保職工本人提出申請,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以當年度漳州市規定的補繳標準清欠醫療保險費后終止與原用人單位醫保關系,并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醫保關系。
從外統籌區調入我市的參保人員,轉入后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應滿25年,且在本統籌區實際繳費達到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03
交多少
用人單位按其職工月工資總額的7%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按其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不得低于漳州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不超過漳州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工資總額難以確定的,以漳州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根據2019年漳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2019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月繳費基數,最低不低于2017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3324元/月),最高不超過2017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即16621元/月)。補繳基數按3324元/月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仍按月工資總額的9%(其中單位7%、職工個人2%)繳納。
其中,2019年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為不低于3324元/月。2019年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全年醫保費按不低于3589.92元(3324元/月×9%×12個月)繳交。
職工醫保的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其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劃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標準為:
一、40周歲及以下的按本人月繳費工資的0.8%。
二、41周歲及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齡按本人月繳費工資的1.5%。
三、退休人員按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或國庫發放的退休金的4.5%。
無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統一按當年度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作為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劃撥基數。
參保人員退休后,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劃撥基數低于當年度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的,以當年度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作為劃撥基數。
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并可隨參保關系轉移。參保人員死亡后,醫療保險關系終止,其個人賬戶金額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用于下列項目的支付,不得提取現金和挪作他用:
(1) 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住院就醫需個人承擔部分的醫療費用;
(2) 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消毒用品費用;
(3) 直系親屬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應繳交的保費;
(4) 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使用社會保障卡結算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個人承擔部分的醫療費用;
(5) 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制定由市級醫保經辦機構統一購買與職工醫保相銜接的商業補充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