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范圍:已經參加我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且患有以下18種疾病的人員都可以申請,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申請及報銷。病種范圍: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不全;腎病綜合征;器官移植術后的抗排斥治療;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統性紅斑狼瘡;慢性活動性肝炎、肝硬化;類風濕關節炎;甲狀腺功能亢進或低下;糖尿病;高血壓;心臟病(風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肺結核;帕金森氏癥;腦血管意外后遺癥;精神類疾病。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點30?12點,下午2點?6點
辦理窗口:醫保局基本醫療保險科門診特殊疾病審批窗口
辦結時限:申請手續完備當日辦結審批,醫療費用報銷15個工作日
申請程序:定點醫院門診辦公室領取《門診特殊疾病審核表》→醫生填寫治療方案→該院門診辦公室審核簽署意見并加蓋門診專用章→醫保局基本醫療保險科門診特殊疾病審批窗口審批
報銷程序:病人自行墊付治療→審批治療周期結束后攜資料到醫保局基本醫療保險科門診特殊疾病審批窗口報銷費用(3個月以內)→根據病情需要再次申請
報銷辦法:
1、區醫保局每次報銷金額=(每3個月門診費用總額―自費―部分自付的費用―該院起付線)×[(75+年齡×0.2)÷100]。
2、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醫院不同等級劃分,(一級醫院)360.00元、(二級醫院)580.00元、(三級醫院)970.00元。在二、三級醫院一個自然年度內多次結算門診特殊疾病的醫療費,統籌基金起付標準逐次降低100.00元、最低降至360.00元,工作報告《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申請及報銷》。
3、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費與住院醫療費累計全年最高支付限額為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政策簡介:起付線、封頂線、報銷比例、自付費用、最高支付限額、待遇支付期等規定同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注意事項:
1、統籌基金支付時間從醫保局審批之日起計算。
2、病人在住院期間不能辦理和享受門診特殊疾病,出院之后如需辦理審批,請將住院醫療費用統籌支付結算表(復印件)一并交回。
3、醫保局就報銷時間、范圍、方式簽署審核意見,未經審批一律不予報銷。
4、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費自審批之日起3個月結算一次,若需要繼續治療需重新辦理申報和審批手續。結算手續應在審批期滿之后3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5、申請門診特殊疾病的精神病患者,符合精神疾病分類(CCMD-3)0-3類的,每6個月審批、結算一次,若需繼續治療的,重新辦理申報和審批手續,結算時不支付起付標準。
6、門診特殊疾病須使用統一印制的門診特殊疾病《專用病歷和處方》(由醫院提供),每張處方用量最長不得超過15天。病員可持定點醫院開具并由醫院醫保部門加蓋公章的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結算處方外配的藥品費用時,應提供定點零售藥店的零售發票,并注明所購藥品的詳細名稱和規格,超時超量用藥或與病情不相符合以及未按規定辦理產生的藥品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7、對病情較穩定的患者,可以6個月辦一次審批,但結算時間仍為3個月報銷一次。
8、門診特殊疾病如在審批期內確需更換治療和用藥方案,需辦理由相應科室主管醫師填寫的《特殊疾病治療和用藥方案更改申請表》,并由科主任同意后加蓋醫院公章。然后由醫保局審核并確定更改有效時間。
所需材料:
1、初次審批需要提交:
(1)初次申報門診特殊疾病的病人須出示在6個月內三甲醫院或專科醫院(限本專科疾病)的檢查報告和疾病診斷證明;
(2)中斷治療6個月以上如需繼續治療,須由其特殊疾病定點醫院提供相關疾病診斷證明材料和檢查報告。
2、結算醫療費用時提交:
經醫保局簽章的門診特殊疾病審批表、財政部門制作或監制的醫療服務收費專用票據、特殊門診專用病歷處方、檢查報告,藥品和治療項目清單、社保卡、身份證等資料。
法律依據: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管理辦法》的通知(成勞社辦〔2005〕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