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醫療保險怎么報銷?
1、按有關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和單據,向補充醫療保險處申請報銷; 2、查詢有基金征集處提供的各種保險參保及繳費信息;
3、補充醫療處受理驗收申報資料,并隨機分發給審核人員;
4、審核人員對醫療費用清單進行逐一審核,出具審核結果并簽名;
5、專人復核后將審核資料錄入計算機,核實報銷金額并打印單據并簽名;
6、處長或處長授權專人審核費用支付單據并簽名;
7、基金管理處當日內辦理支付手續。
補充醫療保險報銷說明
補充醫療保險實行基本醫療先行賠付的原則,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因患病發生的累計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門(急)診醫療費或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先報銷基本醫療保險。后憑醫保中心開具的分割單及原始單據復印件或醫院出具的分割單的醫療費用票據、明細清單、診斷證明原件等相關材料,由補充醫療保險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由員工個人按比例支付的醫療費再行報銷。結算年度與基本醫療保險同步(按自然年)。
門(急)診醫療費年底累計不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憑醫療費用單據原件、醫保專用處方底方、門診病歷本、費用明細清單等原始資料,于當年底至次年第一季度前由補充醫療保險報銷;若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后當年度又產生醫療費用,超過起付線以上的部分,補充醫療保險不再報銷。
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要在出院后一個月內到公司辦理報銷手續;在外地工作并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報銷門(急)診及住院費用時應先由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辦理完畢后將材料交公司辦理補充醫療報銷手續;當地基本醫療保險不報銷門急診費用的,可隨時交由公司辦理補充醫療報銷手續。基本醫療保險與補充醫療保險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為補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為了給職工提供醫療保障。但基本醫療和補充醫療都是限社保范圍內用藥。
補充醫療保險不予報銷情形
1、自費藥、基本醫療保險要求之外的外購藥;
2、與診斷不相符的藥品費用;
3、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住院的全部醫療費用;
4、不符合或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及標準的醫療費用;
5、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各種責任事故引發的全部醫療費用;
6、吸毒、打架斗毆等違法行為引發的全部醫療費用;
7、自殺、自殘、酗酒等引發的全部醫療費用;
8、境外發生的全部醫療費用(包括臺、港、澳地區);
9、在特需門診就醫和特需病房住院的全部醫療費用;
10、診治不孕不育癥的全部醫療費用、孕前檢查的全部醫療費用、預防用藥的全部醫療費用;
11、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自費的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