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中關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所需費用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應付福利費不足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直接列入成本(費用)。”對此,請問,應付福利費不足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直接列入成本(費用)可否所得稅前扣除?我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計提基本醫療保險后,又按4%計提補充醫療保險,都在“其他應交款”項下核算,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時,審計部門認為這4%部分不能稅前扣除,只有基本醫療保險部分才可扣除,對嗎?
答:您好!
審計的意見也不是完全正確的,.
(1)允許預提的范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其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以外的職工集體福利類費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709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國務院及各地政府規定,為其雇員提存三項基金外,可根據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標準,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除此之外,企業不得在稅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允許預提的范圍為:醫療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退休保險基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五項。
(2)扣除標準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其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以外的職工集體福利類費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709號)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不屬于上述五項預提基金或經費開支范圍內的其他職工福利類支出,可按實際發生數在當年度稅前扣除。但當年度稅前扣除的此類費用,不得超過企業全年職工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14%,其超過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從上述規定可看出,如果補充醫療保險,在工資總額的14%之內的部分是可以扣除的,所以需要根據企業的自身情況來來判斷,能否列支,列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