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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病醫保政策細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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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病醫療保險政策的頒布,幫助解決了許多患有大病、重病的家庭減輕了財務負擔。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2017河北省大病醫保政策吧!

日前,河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提高貧困人口醫療保障救助水平解決因病致貧返貧問題的實施方案(試行)》(簡稱《方案》),全省310萬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其他貧困群體將先后享受特殊的醫療保障救助。

關于提高貧困人口醫療保障救助水平解決因病致貧返貧問題實施細則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提高貧困人口醫療保障救助水平解決因病致貧返貧問題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冀政辦字〔2016〕131號)和省人社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計委、省扶貧辦《印發〈關于提高貧困人口醫療救助水平解決因病致貧返貧問題的實施方案(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冀人社發〔2016〕47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本細則所指的醫療保障救助對象是指已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符合認定條件的貧困人員。

第二條醫療保障救助對象

(一)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由扶貧部門認定。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四)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60周歲(含)以上老年人。

(五)低收入家庭中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父母。

(六)因醫療自付費用過高導致家庭無力承擔的患者。

縣(市)、區扶貧等部門按相關規定開展醫療保障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并以一定方式公示。在每期認定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將本期人員名單以部門文件抄送同級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人社部門及其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到每期人員名單后,及時變更信息,新增人員資格待遇于次月起開始享受,減少人員的待遇資格從次月起取消。

具有雙重或多重屬性的醫療保障救助對象,按就高原則享受醫療保障救助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加快信息化建設,推進基礎數據的集中使用和互聯互通,建立人社、民政、財政、衛計委、扶貧部門等統一人員身份信息共享系統。

第三條本細則所述的自付費用均為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合規醫療費用中的自付部分(含具有支付限額的診療項目、病種、一次性物品超過限額部分的醫療費)。

第四條提高醫療救助對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

(一)提高普通病門診統籌待遇。醫療保障救助對象門診統籌不設起付線,報銷比例70%,支付限額500元。2017年符合條件的原新農合參保對象,達不到此標準的按此標準執行。2017年以后,城鄉居民個人40元醫保門診包干資金使用完后,在本人選定的一家一級及以下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不設起付線,報銷比例70%,年度支付限額460元。門診統籌定點一定一年不變。

(二)建立完善門診慢性病、門診特殊規定病種(重大慢性病)醫療報銷政策。經同級醫保經辦機構認定的門診慢性病病種,不設起付線,年度支付限額為6000元/年,報銷比例為75%;惡性腫瘤放化療、白血病、終末期腎病、重癥精神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器官移植術后治療6種門診特殊規定病種(重大慢性病)報銷比例90%,年度封頂線15萬元,現行政策高于15萬元的,按現行政策執行。

1?普通慢性病病種包括:高血壓(Ⅲ級高危及高危以上);風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種慢性心功能衰竭;腦血管病后遺癥(有嚴重功能障礙);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腎炎;糖尿病(合并嚴重并發癥);類風濕性關節炎(關節嚴重變形、功能受損);系統性紅斑狼瘡;活動性肺結核病;癲癇;精神障礙;帕金森氏病。

2?普通慢性病病種及門診特殊規定病種(重大慢性病)資格認定。普通慢性病待遇資格和門診特殊規定病種(重大慢性病)待遇資格,由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組織認定。

普通慢性病每半年組織一次認定,自認定后享受待遇;門診特殊規定病種(重大慢性病)自認定之月起享受待遇。

(三)提高住院報銷水平。醫療保障救助貧困人口在各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線降低50%,縣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合規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90%。

經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轉往非參保地醫療機構的住院報銷比例,仍按照參保地基本醫療保險原政策規定報銷,可享受《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提高貧困人口醫療保障救助水平解決因病致貧返貧問題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關于大病保險住院報銷、住院醫療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醫療救助等報銷救助政策。

未在參保地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轉往參保地以外醫保協議醫療機構住院的,合規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報銷比例為30%,自付部分不享受《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提高貧困人口醫療保障救助水平解決因病致貧返貧問題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關于大病保險住院報銷、住院醫療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醫療救助等報銷救助政策。

縣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結算。對醫療保障救助對象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基本醫保按醫療費用項目結算,不參與總額控制或均值結算。

第五條提高大病保險保障水平。取消大病保險住院報銷起付線,按照參保地大病保險住院報銷比例報銷,大病保險年度支付封頂線提高到50萬元。

第六條提高醫療救助水平。

(一)提高參保資助水平。特困供養人員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給予全額資助;其他保障救助對象個人繳費部分,財政按個人繳費標準的60%予以資助,現行政策高于60%的,按現行政策執行。

(二)經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報銷后,仍有支付困難并可能導致貧困的,在以下方面進行醫療救助。

1?門診慢性病醫療救助。對患普通慢性病或重大慢性病,在規定的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合規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按政策報銷后,合規醫療費個人年自付部分超過1000元以上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累計限額不超過2萬元。

門診大額慢性病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金額,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年度審核確認,抄送民政部門,按年度一次性救助,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

2?住院醫療救助。醫療保障救助對象住院費用(含同次門診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的自付醫療費,由醫療救助基金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最高救助限額7萬元。特困供養人員按原政策執行。對沒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救助對象需求和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情況制定具體救助措施。

3?重特大疾病住院醫療救助。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住院報銷和住院醫療救助后,對超出住院醫療救助年度最高限額以上的自付醫療費,由醫療救助基金按90%的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20萬元。特困供養人員按原政策執行。對沒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救助對象需求和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情況制定具體救助措施。

第七條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核定。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合規醫療費用總額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大病保險管理機構、醫療救助管理部門分別按政策結算。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醫療救助階段合規醫療費用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大病保險管理機構出具的合規醫療費用自付部分核定,按政策進行救助。

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按原政策規定結算金額、提高待遇部分結算金額,分別記賬。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救助管理部門在下月10日前,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段、大病保險段相關數據報送。

第八條提高醫療保障救助水平的新增支出,由財政負擔。各級財政部門要按規定落實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財政補助政策。提高保障救助水平和參保所需資金,財政直管縣省級負擔90%,財政直管縣負擔10%;非財政直管縣省級負擔80%,市、非財政直管縣各負擔10%。

第九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大病保險經辦機構要完善醫保及大病保險業務系統,對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階段報銷費用及原政策支付部分、待遇提高增加支付費用,分別記賬結算。醫療保障救助對象在縣域內醫保定點門診、住院費用,實行“一站式”報銷結算。

醫療救助部門也可授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結算、分別記賬。醫療救助管理部門要在縣級醫療保險經辦服務大廳設立“一站式”結算服務窗口,協調辦理記賬結算、現金報銷事宜,為醫療保障救助對象提供一條龍服務。

第十條醫療保障救助對象轉外就醫的,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可通過省異地就醫平臺直接結算。提高待遇部分的報銷金額,回參保地按上述規定審核報銷結算。

第十一條不予報銷和救助范圍。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醫療保障救助對象支付范圍:

(一)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二)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三)在境外就醫的;

(四)就(轉)診交通費、上門服務費、特別護理費等特需醫療服務項目;

(五)美容、健美、矯形手術等非必須檢查及非疾病治療項目和各種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項目,各種科研性、臨床實驗性診療項目;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自2017年8月1日(含)出院和8月1日(含)起發生的門診醫療費,執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提高貧困人口醫療保障救助水平解決因病致貧返貧問題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冀政辦字〔2016〕131號)規定的待遇政策。

2017年門診統籌限額和門診慢性病限額,按8月1日到年底5個月占全年12個月的比例折算。

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外的其他醫療保障救助對象提高待遇的政策,按《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提高貧困人口醫療保障救助水平解決因病致貧返貧問題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冀政辦字〔2016〕131號)規定的實施步驟,逐步推開。

第十三條各級扶貧、民政、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醫療保障救助對象認定的監督管理工作,嚴格認定標準,縣級扶貧部門要嚴格按時限向同級人社部門和民政部門及醫保經辦機構、大病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貧困人口電子信息。各級財政、審計、人社部門要加強對基金(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門診慢性病資格認定、醫療費用審核管理以及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稽核等經辦管理工作,確保基金(資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條各級人社、財政、扶貧、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嚴格落實提高貧困人口醫療保障救助水平的政策,確保符合條件的人員享受到相應待遇。要加強基金(資金)監督管理,嚴禁擴大補助范圍和標準。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單位和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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