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基本醫保制度已經落實,相關情況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寧波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維護城鄉居民公平享受醫療保險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2〕11號)要求,以及國家、省有關醫療保險城鄉統籌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應當堅持全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城鄉統籌、兼顧平衡。建立統籌城鄉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兼顧城鄉居民在經濟和保障水平上的差異。
(二)雙方籌資、合理分擔。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辦法,按國家和省要求,合理設置個人和政府的籌資標準及保障水平。
(三)市級統籌、屬地管理。城鄉居民醫保在全市范圍內政策框架統一,各縣(市)區按屬地原則分別管理,建立市級基金風險調劑金。
(四)機構整合、經辦統一。整合原城鎮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的經辦機構,統一城鄉醫保的管理體制、經辦服務和信息系統。
第三條 城鄉居民醫保按以下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一)市人力社保部門主管本市城鄉居民醫保工作;各縣(市)區人力社保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鄉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全市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參保登記、醫保費征收、就醫管理、待遇支付、基金財務等各項工作。
(二)全市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助資金的籌集和對基金財政專戶的監督管理。
(三)全市各級民政部門和殘聯組織負責特殊群體享受政府繳費補助的身份確認。
(四)全市各級教育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各高等院校、中小學校的學生參保工作;各類學校負責本校學生醫保參保繳費等工作。
(五)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所屬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負責轄區居民醫保參保繳費、政策宣傳、咨詢服務等工作。
(六)市及各縣(市)區衛生計生、發展改革、公安等有關部門協同做好實施工作。
第二章 參保對象和籌資標準
第四條 城鄉居民醫保參保對象分為以下四類人員:
(一)本市戶籍,6周歲以下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幼兒);
(二)本市范圍內各類中學(含職業高中、技工學校)、普通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具有本校全日制學籍的在冊就讀學生,本市戶籍6周歲(含)以上18周歲(含)以下未入學且未參加本市職工醫療保險的其他未成年人,兩類人員統稱中小學生;
(三)本市范圍內各類高等院校(含技師學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學籍本?茖W生、全日制學籍研究生(以下簡稱大學生);
(四)本市戶籍18周歲以上未參加本市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成年居民)。
本條所涉各類學校是指依法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學校,學校性質及所在區域以學校注冊為依據。參保學生在辦理參保登記時須具有本校學籍。以學生身份參保的對象不包括在職就讀的學生。
第五條 成年居民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分為A檔(高檔)和B檔(低檔)參保類型,鼓勵參保人員選擇高檔標準參保,今后逐步實行A、B檔標準統一。市區范圍內成年居民可根據本人情況按年度選擇參保檔次?h(市)可根據當地實際,制定成年居民分檔選擇辦法或實行一檔標準。
嬰幼兒、中小學生、大學生的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不分檔次。
第六條 籌資標準按人員類別分別設置,市區及各縣(市)分別規定,今后逐步實現全市統一。市區范圍內各類人員的籌資標準分別為:
(一)嬰幼兒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個人繳納400元,政府補助600元;
(二)中小學生每人每年350元,其中個人繳納150元,政府補助200元;
(三)大學生每人每年250元,其中個人繳納100元,政府補助150元;
(四)成年居民A檔:每人每年2700元,其中個人繳納700元,政府補助2000元;成年居民B檔: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個人繳納400元,政府補助1000元。
縣(市)城鄉居民醫保的籌資標準由當地政府根據待遇保障要求及參保人員結構、醫療消費水平確定。
第七條 城鄉居民醫保實行按年度參保繳費和享受待遇。城鄉居民醫保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類人員在年度中間補辦參保手續的,按全年度標準繳費。城鄉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內因各種原因中止享受待遇的,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第八條 本市戶籍的以下人員,其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一)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
(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重度殘疾人;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員(以下簡稱低保對象);
(四)持《寧波市城區社會扶助證》的家庭成員(以下簡稱扶助對象);
(五)享受國家供養的農村“五!睂ο、城鎮“三無”人員及孤兒;
(六)國家、省、市規定的醫療保險繳費由政府補助的其他特殊人員。
本條上述人員中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由各級殘聯組織確認,其他對象由各級民政部門確認。
本條上述人員中的成年居民,市區范圍內統一按A檔標準參保,各縣(市)由當地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參保類型。
第九條 成年居民、嬰幼兒及未入學未成年人按戶籍到所屬縣(市)區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中小學生由學校統一到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大學生由學校統一到所在地的市級或縣(市)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本辦法實施的第二年起,當年度未參加本市城鄉居民醫保的新學年入學學生,辦理次年度參保繳費手續后,待遇從當年度9月起享受,當年度的醫療費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等按全年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