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攀枝花市政府辦8月31日下發《關于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對現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相關政策進行調整。從2017統籌年度起,在校大學生、學生兒童個人繳費標準調整為80元。
攀枝花市政府辦8月31日下發《關于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對現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相關政策進行調整。
一、調整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
從2017統籌年度起,在校大學生、學生兒童個人繳費標準調整為80元/人?年(人均繳費提高20元/人?年);
其他非從業成年城鎮居民個人繳費標準調整為310元/人?年(人均繳費提高20元/人?年)。
補充醫療保險籌資標準不變,即在校大中專學生、學生兒童補充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為20元/人?年;
其他非從業人員籌資標準為60元/人?年。
二、提高困難人群參保政府補助
為著力解決城市低收入群體社會保障問題,在提高城鎮居民參保繳費普惠補助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困難人群參保的政府補助標準,減輕個人繳費負擔。
對困難人群參保時個人繳費標準提高的部分由縣(區)依據城市醫療救助、殘疾人幫扶等相關政策規定,在其相應的資金中予以資助,不足部分由縣(區)財政補足。
從2017統籌年度起,困難人群個人繳費規定如下:
(一)在校大中學生、學生兒童中困難人群個人不繳費。
1.持有《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以下簡稱《低保證》)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證》)的學生兒童,個人不繳費。
2.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含普通中小學的在校學生,下同),個人不繳費。
3.享受城鄉低保待遇或殘疾的在校大學生、其他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大學生,個人不繳費。
(二)其他非從業成年城鎮居民中困難人群的繳費規定。
1.持有《低保證》的三無對象、重點困難家庭,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期的低保對象,以及持有殘疾證的重度殘疾人,個人不繳費。
2.持有《低保證》的一般困難、臨時困難家庭,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期的低保對象,個人繳納80元(含補充醫療保險10元)。其中,持有《殘疾證》的一般困難、臨時困難家庭低保對象,個人繳納30元(含補充醫療保險10元)。
3.持有《殘疾證》的普通殘疾人個人繳納92元(含補充醫療保險12元)。
4.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繳納176元(含補充醫療保險26元)。
5.具有攀枝花市城市戶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孤兒)或非父母雙亡但事實無父母撫養的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參加居民醫保個人繳納的費用(含補充醫療保險費)全額由縣(區)城市醫療救助資金或縣(區)財政予以解決。
三、進一步提高醫保待遇
(一)0?14周歲兒童患自閉癥、精神發育遲滯疾病門診治療費用視同住院報銷;
住院治療(含門診治療視同住院)報銷不設起付線;
報銷比例提高10%(不包括大病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最高報銷比例不超過95%。
(二)參保居民患地中海貧血、血友病門診治療費用視同住院納入報銷。
四、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
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根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攀辦函〔2015〕171號)的規定,主城區城市低保標準為440元/人?月,全市參加居民醫保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特殊補助的家庭成員,均按人均收入不足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880元/人?月)執行。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中個人參保繳費規定從2017年9月1日起執行,其他規定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居民醫保財政補助規定另文下發。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執行。
從市醫療保險管理局獲悉,為進一步提高參保職工的醫療保障水平,不斷減輕個人醫療費負擔,我市決定適當調整2016統籌年度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繳費及賠付標準,即參保人員個人每年多交12元,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年度最高賠付限額(封頂線)增加5萬元。
為有效化解參保人員醫療風險,確保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根據我市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近年來的運行情況及相關政策規定,經測算并請示市人社局同意,決定在攀枝花市范圍內自2017年1月1日起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及賠付標準。具體調整為:在參保人員個人繳費方面,我市將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由66元/人?年調整為78元/人?年;在賠付標準方面,將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年度最高賠付限額(封頂線)由30萬元調整為35萬元。
據了解,鑒于按“統賬結合”方式,我市參保人員今年1?4月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已按原標準繳納。為簡化經辦事務和最小化調整信息管理系統,2017年5?12月期間,按“統賬結合”方式參保的人員,其補充醫療保險的月繳費標準由原5.50元調整為7元,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參保人員個人醫療賬戶中代扣代繳。
目前,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68萬余人,已基本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險”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