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職工醫保報銷比例是多少呢?相信這個問題許多職工都非常關心。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年河北職工醫保報銷比例的相關消息,歡迎閱讀!
上了醫保后,如果是在職職工,到醫院的門診、急診看病后,2000元以上的醫療費用才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歲以下的退休人員,1300元以上的費用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1300元以上的費用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80%。而無論哪一類人,門診、急診大額醫療費支付的費用的最高限額是2萬元。舉例來說,如果您是在職職工,在門診看病的花費是2500元,那么500元的部分可以報銷50%,就是250元。如果是住院的費用,目前一個年度內首次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時,無論是在職人員還是退休人員,起付金額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按50%確定,就是650元。而一個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住院費用)最高支付額目前是7萬元。
住院報銷的標準與參保人員所住的醫院級別有關,如住的是三級醫院,從起付標準到3萬元的費用,職工支付15%,也就是報銷85%;3萬元到4萬元的費用,職工支付10%,報銷90%;超過4萬元到最高支付限額部分的費用,則95%都可以報銷,職工只要支付5%。而退休人員個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職(就是上述的)職工的60%,但起付標準以下的,都由個人支付。
河北省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石家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分別核算,不能互相擠占。
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并接受監督。
第二章 實施范圍和對象
第四條 中直、省直所有駐石市區(不含礦區,下同)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行政關系、工資關系、組織關系全部在省本級的中直、省直企業單位(上述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列入省直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范圍。
第五條 用人單位的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均為基本醫療保險的對象。
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為河北省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河北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為醫療保險的業務經辦機構,其相關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制定的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并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二)參與制定省直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的實施意見,并組織實施;
(三)編制駐石市區的中直、省直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的預、決算;
(四)負責駐石市區的中直、省直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稽核和管理;
(五)選擇和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
(六)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委托,對參保用人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執行醫療保險政策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和獎懲;
(七)負責駐石市區中直、省直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金、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金和大病醫療保險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
(八)承辦用人單位和職工對醫療保險的查詢事宜;
(九)指導全省醫療保險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
(十)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設立醫療保險辦公室或確定專人負責職工醫療保險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并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本單位及職工的醫療保險登記;
(三)負責醫療保險有關報表的呈報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
(五)負責本單位職工醫療保險證、IC卡、病歷本的領取、換發、補發等工作;
(六)負責本單位職工有關醫療費的審核報銷事宜;
(七)負責對本單位職工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和管理;
(八)承辦有關醫療保險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應設立醫療保險辦公室或確定專人負責醫療保險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
(二)承辦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業務,并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
(三)負責職工就醫情況的登記匯總,并按規定及時向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傳送有關信息和報送有關報表;
(四)負責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執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承辦有關醫療保險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6.5%繳納;職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代為扣繳。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第十條 黨政機關、原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原差額預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醫院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財政預算安排,原差額預算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和原自收自支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在年度預算中用財政撥款以外的單位其他收入安排;企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企業財務制度規定列支。
第十一條 職工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局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公務員醫療補助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均以省直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收入高于省直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及其以上的,按省直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作為繳費基數。低于省直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以省直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停薪留職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本人或聘用單位負擔,由保留其行政關系的用人單位按省直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8.5%代為扣繳。
第十三條 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四條 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的單位,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由財政部門于當年年初和年中分兩次按照年度預算劃撥。不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的單位每半年或全年一次性繳納,繳費時間適當提前15日至20日,不得拖欠、拒付,逾期不繳納的,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按日加收2‰滯納金,并入統籌基金。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發生解散、撤銷、合并、轉讓、租賃、承包經營時,接收或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醫療保險責任。無接收或無繼續經營者,按用人單位破產的辦法處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發生破產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及有關規定,優先償付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還要為在職職工繳足1年和為退休人員繳足以后所需(計算至70周歲)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七條 按本細則正式實施時間計算,職工參保年限男滿30年60歲、女滿25年55歲(工人女滿20年50歲)辦理退休手續的,方可享受本細則規定的退休人員的醫療待遇。年限不足的,須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分別按照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一次性繳足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