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人社廳下發《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調整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4]8號)文件要求,各統籌地區成年人年繳費標準統一提高到510元,市(州)個人繳費由180元提高到190元,大中小學生和兒童年繳費標準統一提高到360元,其中個人繳費由30元提高到40元。
由于文件出臺時間原因,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仍按2013年標準收取,即城鎮居民成人實際收取180元,大中小學生和兒童實際收取30元。按照白城市審計局《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白審社報[2015]39號)要求,市區城鎮居民成人每人應補繳10元,大中小學生和兒童每人應補繳10元。
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工作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工作同步進行。繳費標準按《關于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及補助標準的通知》(白人社聯發[2015]4號)標準執行。
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調整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
根據省人社廳、財政廳、民政廳《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調整通知》(吉人社聯字[2014]8號)要求,現就全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調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繳費標準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成年人繳費標準統一提高到510元,其中個人繳費由180元提高到190元;大中小學生和兒童年繳費標準統一提高到360元,其中個人繳費由30元提高到40元。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老人個人繳費由120元提高到130元;低保人員個人繳費由48元提高到58元;喪失勞動能力的的重度殘疾人個人繳費由48元提高到58元。
二、補助標準
政府補助標準按人均不低于320元執行。其中:中央財政補助180元,省財政承擔84元,市縣財政承擔56元。
省級財政、民政通過醫療救助資金對城市困難居民參保個人繳費予以補助,具體補助范圍和標準為:低保人員每人50元,其中未成年人每人20元;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每人30元,其中未成年人每人20元;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老年人每人30元。其余部分由市、縣財政安排。
三、統一政策標準
統一將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并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后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統一提高到16萬元(原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年每人30元標準并入);對合并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不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進行統一調整;支付乙類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項目費用時,先由參保人員個人支付比例統一為10%;支付甲類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項目類時,不得再另行設定個人支付比例;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住院醫療費,報銷比例按當地相對應的同級定點醫療機構和費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0個百分點(以上統一調整標準按白政發[2014]8號文件執行)。
四、其他事宜
以上各項政策的調整是確保我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水平與居民大病醫保政策銜接的根本措施,各部門要統一調整并落實,確保居民醫保工作平穩運行。
本通知自1月1日起執行。原居民醫保執行的具體政策標準與此次調整標準不一致的自行廢止。
白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白城市財政局
白城市民政局
1月8日
【社保知識】
貫徹執行國家、省醫療和生育保險基本政策;擬訂全市醫療、生育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管理辦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負責市直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離退休干部醫療費統籌的監督檢查;負責定點醫院、定點藥店的資格認定;制定并組織實施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對定點醫院、藥店實行日常監管;指導監督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