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天津市政府印發《天津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辦法》,并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凡參加天津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患病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超過部分可納入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記者 蔡蒴 通訊員 董妍
招標形式確認承保公司
《辦法》明確了天津市大病保險采取“由政府主辦、向保險公司購買服務”的運行模式,以招標形式確定承保公司。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市人力社保部門具體負責大病保險管理工作,對承保保險公司經辦業務實施指導和監督;市財政部門負責健全完善大病保險資金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市衛生部門負責組織醫療機構配合開展大病保險工作;市保險監管部門負責做好承保保險公司市場行為監管;各承保保險公司負責大病保險經辦服務工作。
承保保險公司要有必備條件
承辦大病保險應具備五項基本條件。其一,要符合保險監管部門規定的經營健康保險的必備條件,在本市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含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其二,在本市具備完善的服務網絡和較強的醫療保險專業能力;其三,配備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職工作人員;其四,保險公司總部同意分支機構參與本市大病保險業務,并提供業務、財務、信息技術等支持;其五,要能夠實現大病保險業務單獨核算。
今年籌資標準每人30元
大病保險資金從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籌集,籌資標準為每人30元。大病保險待遇按照“分段計算、累加給付”的原則,度待遇標準為:參保人員住院含門診特殊病治療,符合醫保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為2萬元,最高支付限額為30萬元,報銷比例分為三段,2萬元至10萬元含之間報銷50%、10萬元至20萬元含之間報銷60%、20萬元至30萬元含之間報銷70%。同時,《辦法》明確,承保公司年度盈虧率按照自負盈虧、保本微利原則確定,原則上按5%執行。盈余率在5%以內的部分由承保保險公司留用,高于5%的部分全部返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虧損率低于5%的部分全部由承保保險公司承擔,高于5%低于10%的部分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50%的比例分擔,高于10%的部分全部由承保保險公司承擔。
救助資金每半年給予特殊救助一次
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個人實際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由承保保險公司根據大病保險資金支付情況、大病患者家庭經濟情況以及需要幫助的人數情況,每季度實施一次大病保險特殊幫助。對納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的民政優撫、低保、特殊困難、重度殘疾等困難群體人員,依次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的順序結算醫療費用,并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一站式”結算報銷。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和醫療救助后,個人實際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繼續由醫療救助資金按照規定每半年給予一次特殊救助。值得一提的是,參保人員大病醫療費用實行聯網結算,個人只需承擔應由本人負擔的費用,其余費用由大病保險資金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未能實行聯網結算的,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