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農墾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務處,省森工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務處,綏芬河市、撫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按照財政部、國家衛計委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的通知》(財社〔2014〕14號)要求,現對我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個人籌資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鎮居民個人繳費標準在的基礎上提高20元,個人繳費應在參保時按年度一次性繳清。
二、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提高后,要提高醫保待遇標準。開展居民大病保險,減輕參保居民的大病醫療費負擔。
三、各統籌地區要加大對參保居民個人繳費的征繳力度,確保個人繳費及時足額到位。要加強基金監督管理,確保基金運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