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9月18日發布,將于1月1號起施行,《辦法》將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三項醫保制度整合為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和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兩項,統一規范實施。
第二章 參保與繳費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和退休(職)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稱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本市規定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
第八條 下列人員參加居民社會醫療保險:
(一)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學校學籍的全日制學生、學前教育機構在冊兒童,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戶籍未滿十八周歲的少年兒童(以下稱少年兒童)。其中非本市戶籍的學前教育機構在冊兒童參加居民社會醫療保險,需其父母一方正在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并滿一年以上;
(二)駐青高校以及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以下稱大學生);
(三)其他具有本市戶籍且不屬于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的成年居民(以下稱成年居民)。
第九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月共同繳納:
(一)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照9%的比例繳納;
(二)在職職工以本人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11%繳納。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條 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費(含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按年度繳納,財政予以補貼。
個人繳費標準:少年兒童每人110元;大學生每人80元;成年居民分兩個繳費檔次,一檔每人350元,二檔每人110元,由成年居民以戶為單位,按年度選擇同一繳費檔次。其中,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成年居民按一檔標準繳費。
財政補貼標準:一檔繳費成年居民,每人補貼560元;二檔繳費成年居民、少年兒童和大學生,每人補貼440元。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參保人、撫恤定補優撫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給予全額補貼,其中成年居民按照一檔標準補貼;低保邊緣家庭參保人、重度殘疾人的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補貼50%。
第十一條 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籌資標準應當參考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情況和基金收支情況,由市人民政府適時調整,逐步統一繳費檔次。
具備條件的區(市)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對居民個人繳費給予資金扶持。
第十二條 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費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繳納:
(一)成年居民和未入學(含學前教育機構)的少年兒童,由區(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由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負責代收;
(二)大學生和已入學(含學前教育機構)的少年兒童,由其所在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負責代收。
各區(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確定代收方式。
第十三條 居民個人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按年度收繳,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為下一年度居民社會醫療保險集中繳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