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和有關政策的通知
寧人社〔2015〕156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合理確定基本醫療保障水平,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和相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度籌資標準
老年居民籌資標準由780元/人·年提高至840元/人·年,其中,財政補助440元/人·年,個人繳費400元/人·年。
其他居民籌資標準由780元/人·年提高至840元/人·年,其中,財政補助360元/人·年,個人繳費480元/人·年。
學生兒童籌資標準由460元/人·年提高至480元/人·年,其中,財政補助360元/人·年,個人繳費120元/人·年。
大學生籌資標準由420元/人·年提高至460元/人·年,其中,財政補助360元/人·年,個人繳費100元/人·年。
二、提高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門診待遇
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門診報銷費用段由200-800元調整為200-900元。
三、擴大門診大病病種范圍
將門診大病病種中腎移植術后門診抗排異治療擴大至器官移植術后門診抗排異治療,按現行門診大病待遇支付。
四、調整參保學生兒童父母所在單位補助規定
對參保學生兒童個人繳費部分,其父母所在單位按“男單女雙”每年補助50%,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五、調整大學生參保及待遇享受相關規定
將大學生繳費方式由按學年繳費調整為按學制繳費。從度開始,新入學大學生入學報到時按學制年限一次性辦理參保繳費,其醫療待遇享受期為入學當年9月1日至畢業當年8月31日。因轉學、退學等原因不能繼續享受南京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的,退還所余學年個人醫保繳費部分。
本市戶籍的高校畢業生,畢業年度內可按大學生參保規定繼續參加當年度我市居民醫保,按大學生當年繳費標準繳納半年費用,自繳費到帳之日起按規定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六、本通知自1月1日起執行。
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南 京 市 財 政 局
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