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問答
一、什么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險的組成部分,它是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醫療保險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當個人因疾病需要獲得必需的醫療服務時,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提供醫療費用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普遍性等特點。
二、參保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職工享有的權利是:
(1)依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2)職工有權查詢與本人有關的醫療保險繳費記錄,并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自己的繳費保密;(3)職工有權就與本人有關的醫療保險爭議提起仲裁、復議或訴訟請求,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4)職工有權對醫療保險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職工應履行的義務是:
(1)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按規定及時繳納醫療保險費。(2)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必須辦理相關的手續和符合規定的程序。(3)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
三、什么樣的單位及個人可以加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城鎮各類所有制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含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的退職人員),以及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以非全日制、臨時性或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等都應按照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單位及個人,應當在首次參保的當月,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5%的比例,一次性補繳自2002年1月(或應參保繳費之月)起至參保當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之前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視同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時段,只計算繳費年限,不補劃個人醫療帳戶,參保人員不享受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待遇。
參保人員在統籌地區內首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實行6個月的免責期。免責期內,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劃記個人醫療帳戶,不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從連續繳費的第7個月起,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四、單位是如何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
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雙方共同繳納。
(一)個人繳費以本人年度工資總額的2%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參保單位繳費以本單位全部在職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為基數,按7%繳納。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困難企事業單位,經申請批準后,可按全市上年度平均職工工資的5%繳納醫療保險費,參保人員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五、托管檔案人員是如何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
在我市檔案托管機構托管檔案的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可以其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5%或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按5%比例繳費的,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9%比例繳費的,享受全部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規定劃記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托管檔案人員應及時到檔案托管機構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六、大額醫療保險救助金如何籌集?
參保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同時按濰坊市大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繳納大額醫療救助金,按規定享受大額醫療待遇,F行政策規定大額醫療救助金按每人每年90元的標準籌集,每年4月一次性繳納,由單位負責繳納,也可由個人繳納。為方便退休人員繳納,除本人特殊要求外,由社保局從養老金中代扣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