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醫療保險的報銷辦法在醫療保險條例中是有相關規定的,下面是提取的其中有關補充醫療保險報銷的相關規定,希望對要辦理補充醫療保險報銷的人有所幫助。
補充醫療保險中的關于報銷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補充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及內容與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完全相同。參保人的醫療支出應當符合本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目錄以及服務項目目錄。基本醫療規定的自費項目或自負部分補充醫療保險亦不予報銷。
第七條 參保人門(急)診、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和(或)大額醫療互助基金報銷后,由補充醫療保險按與用人單位合同約定的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所述報銷比例、免賠、限額等標準報銷。
第八條 根據與用人單位的合同約定,女員工符合國家、政府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費用(包括:普通住院費、檢查費、手術費、接生費、藥費等,其中自費藥品、自費項目除外),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險和其它相關規定報銷,生育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合計報銷限額為8000元(合同另有約定報銷限額的按約定辦理)。
第九條 根據與用人單位的合同約定,參保人有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且具有中國國籍的18周歲以下獨生子女(包括雙胞胎或多胞胎), 醫療費用按50%的比例報銷,報銷項目和上限額度根據合同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