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勞動者基本醫療需求而建立的強制性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勞動者基本醫療需求而建立的強制性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國務院的《決定》(國發[1998]44號)規定我國城鎮職工的醫療保險水平為基本醫療保險。它有兩層基本涵義:一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要與財政和企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能滿足大多數職工基本的醫療需求。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應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